第一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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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
障财政收入,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国家对工商税制
进行重大改革。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取消产品税,在生产、批发
和零售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
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
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将原来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分别征收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
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 适用33%的比例税率,取消国营企
业调节税。自1月1日起,将原来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在华外籍人士
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原
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将特别消费税并
入消费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
和工资调节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开征土地增值税。经过上述改革,
共设2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
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
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
和牧业税, 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和简化。2月,国务院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以及外籍个人适用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和契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其立法权都集中于中央,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
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至2005年,山东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