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促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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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省财政厅规定,县(市、区)税务局超收提成款项80%以上作为扶持生
产周转金,用于支持生产发展,开辟新的税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1986年,省税
务局制定扶持生产、培植税源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周转金用于支援乡镇村办集
体企业和城镇街道集体单位工副业的发展。
1987年,省税务局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全省税收工作的出发
点和立足点,一手抓征管,一手抓促产,促产增收与堵漏保收并举。各级税务部门建
立健全促产增收组织领导网络和工作制度,把促产增收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
1988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促产增收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基层税务部门年初
结合安排落实收入计划,排出全年促产项目,责任到人,积极组织实施。全省税务系
统按照政策全年减免困难企业税收7亿多元, 同时开展帮助集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
会计达标升级工作。
1989年,全省税务系统将促产重点转移到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基础产业和
国营大中型企业以及有发展前途的城镇集体、乡镇企业上,帮助企业挖潜、革新、改
造,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惠民地区税务局积极帮扶轻纺、化工等重点行
业和骨干企业,当年新增产值1.78亿元,利税3844万元。

图1-9 税务人员深入企业开展促产增收活动。

1990年7月,全省税务系统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关于"税务工作必须为稳定发展
服务,突出抓好促产增收"的要求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
各级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促产工作。有的地方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成立促产增
收工作机构。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分局对商业系统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化工、纺
织品6大批发公司遇到的困难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 向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振
兴国营大中型批发企业的建议;针对不同企业实际,在决策、管理、信息等方面予以"
支帮促",扩大销售额1.75亿元,新增利润800万元,上缴利税588万元。
1991年,全省税务系统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上半年突出抓大中型企
业促产工作,下半年重点开展集体企业促产工作,参与促产项目5万多个。
1992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将促产重点由促内向型经济为主,转到内外兼顾,以
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为主, 全年支持新产品开发项目600多项。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支
持外贸事业发展,组织举办多期出口企业办税员培训班,培训出口企业专职办税人员
200多人。
1986--1992年,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通过促产活动,增加产值292.4亿元,增加税
收26.5亿元。1986-1993年,全省税务系统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7.9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