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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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21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明确
规定: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
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
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89年4月,全
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把税务行政复议以法律的
形式固定下来。10月,国家税务局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对税务行政
复议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990年4月, 省税务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抽调懂业务、懂法律的人员组
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日常工作。8月,省税务局制定《山东
省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职能与权利、行政
复议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认定、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审
理和裁决等。当年,全省县以上税务机关均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选配行政复议人员
1028人。
1991年, 全省税务系统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报告制度。5月31日,全省
首起涉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澳门侨光有限公司不服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行为诉讼案,
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月15日,一审宣判结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
求享受华侨投资税收优惠的诉讼请求,维持山东省税务局复议裁决,案件受理费由澳
门侨光有限公司承担。
1992年2月, 省税务局调整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
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日常事务。
1993年3月1015日,邹平县税务局稽查队依法对韩店综合服务商店进行纳税检查,
检查认定该店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享受税收优惠照顾的条件,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且商店账目不全,管理混乱,又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形成偷税事实,据
此邹平县税务局依法作出责令该商店补缴税款3488.7元, 并自3月11日起,按时到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等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店未按要求履行义务。4月5日,
县税务局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扣押该店"北京"牌汽车一辆。该店不服处罚,
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30日,该案结案,邹平县税务局胜诉。11月后,
省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