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涉外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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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外税收工作坚持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税收惯例为
指导原则。全省涉外税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坚持优惠从宽依法减免,
同时,坚持依法治税,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在建立健全涉
外税收征管机构的同时,建立外资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发票管理等
征管制度,通过税务检查、反避税等措施,监督依法纳税,制止偷漏税,维护国家利
益。
一、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方式
1986年起,山东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
按实申报纳税、按核定申报纳税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申报纳税3种计征办法办理。
1991年7月,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及其实
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等规定,
山东省对外轮运输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采取由有权经营国际航行船舶代理
业务的船舶代理公司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方式。同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
税项目,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税款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
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商承包工程,符合税法规定需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工
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省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贯彻涉外税收征管制度,逐
步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力量。省税务局对外税收处改为对外税收分
局。至年底,全省13个市(地)相继建立处(科)级涉外税收机构。当年,全省涉外
税收收入1.5亿元, 完成年度计划的187.5%,超收7000万元,比上年增收7511万元,
增长98.23%。
1992年,省税务局采取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基础上的宽松管理、认真检查、严格处
理的涉外税收征管方式。有关税收规定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一律通过文件形式下达,
企业有问题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税务人员平时尽量少到企业,使企业有更多精
力抓经营、抓管理。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对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按
照税法规定严格处理,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1986年底,山东省共有中外合资企业49户。
1989年3月, 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商、在
中国境内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代征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及其变更和
注销等,在办理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
截至1990年6月底, 全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711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
575户。
1993年8月1日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山东境内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核发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3种。 此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没有领取税务
登记证的补办税务登记证。12月,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当地涉外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至年底,完成省内9611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发证工作。
1993年,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全省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
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共认定3474户。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要求和规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三)涉外企业纳税申报
1989年3月, 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要求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人须按期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申报表,工商统一税纳税申报表于月
终后5日内报送, 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于年终后4个月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于次月7日内报送,扣
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于扣缴后5日内报送; 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税款征收期
限及地方各税的缴纳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便于征收的原则确定;发现个人所得
税纳税人申报不实,须由纳税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纳税人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需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
延长申报期限。
1990年,全省推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1993年12月,省税务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须向当地涉外
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由当地涉外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商统一税。
1994年,全省推行纳税项目申报和上门申报纳税制度,企业于年初按税务机关要
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纳税项目申报表》,全面申报纳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情
况进行审核,下达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按纳税通知书要求,自行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后,由企业自行到银行将税款解缴入库。
(四)涉外企业纳税鉴定
《山东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鉴定,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指
导纳税人填写纳税鉴定。对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亦进行纳税鉴定,明确代征、代扣、
代缴事项等。如果企业经营情况变动,在15日内填写纳税鉴定修订申请表,税务机关
及时审定纳税鉴定修订通知单,发送通知企业。
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纳税鉴定制度被取
消。
(五)涉外企业发票管理
1988年1月, 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使用发票的规定》,规范
全省涉外发票的统一使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商
品购销,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往来,在支付或收取业务款项时,必须使用山东省统
一发票,不得使用外商提供的国外发票,需要时到当地税务机关购买;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商品所需发票,由企业自拟格式,自行印制,发票票面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在发票上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并将发票式样及其起止号码等
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1990年3月,全省税务系统统一涉外发票监制章。7月,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省税务局明确,1988年山东省税务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使用发票的规定》符合上述暂行规定精神,继续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营业收款凭证,属于发票统一管理范围,与国家税务
局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
1992年,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启用全国新版统一发票。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山东省仍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以免内外税部门职能划分不清,保持涉外税收管理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涉外税务检查
1991年,全省共有"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
资企业)1597户。对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采取地区间征管交叉检查和各市(地)内部征
管交叉检查的方法。 8月,省税务局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检查由
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以免发生越权检查涉外税收情况。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对涉外税收的检查方式、
方法、内容、步骤等作出详细规定。1994年,山东省税务系统充实涉外税收检查人员,
开展涉外税收检查, 共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24万元,流转税7140万
元,个人所得税19万元。
三、关联企业税收管理
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行为。为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992年,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开展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
1993年,省税务局成立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反避税工作的领导。同
年,全省税务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审计规程》,查处潍坊某有限公司(诸
城市鞋厂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案件,实现山东省反避税工作
零的突破。

1986--1993年山东省涉外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1-5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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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金 额││年份│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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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565 ││1990│9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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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2165 ││1991│17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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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3466 ││1992│3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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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5990 ││1993│85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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