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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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3年, 山东省税务系统逐步建立健全税务检查组织,建立和完善税务检
查制度,与各级政府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开展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
查,强化治理偷骗税工作,在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保障税收收入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一、组织与制度建设
1987年6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山东省税
务系统开始在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稽查队(查账队)、检查站,负责对税收政策
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偷、抗税大案要案及基层无法查处的案件,处理下一级发生的
税务纠纷案件。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
有权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进行税务监督、检查,县级税务机关可在车站、港口、机场、
产盐地区等处设置检查站。 至年底,全省共有2个市(地)税务局、66个县级税务局
成立税务稽查队, 配备人员399人;在交通要道设置税务检查站39个, 配备人员198
人。1988年5月,省税务局明确各级税务稽查队是行使税务检查权的专业职能机构。
1989年3月,省税务局成立税务稽查大队,50人,事业编制。8月,根据国家税务
局《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省税务局统一规定案源、受理及管辖、
立案与调查、审理、复议等税务检查各环节的工作办法。当年全省税务系统开始推行
管、查分离,加强检查组织建设。至1991年底,省税务局及各市(地)、县(市、区)
税务局全部建立税务稽查队,人员1652人;设有税务检查站96个,人员486人。
1990年7月, 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税务稽查队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各级稽查队在本级税务局授权范围内独立开
展稽查工作。省、市(地)税务稽查队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检查计划,组织下级
稽查队进行税收联查、互查,对征管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对下级稽查队查处的案件进
行抽查或复查,查处较大的举报案件等;县(市、区)稽查队负责检查纳税人和代征、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的纳税情况和查处举报案件等。稽查程序分为确定检查对象、
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下达处理决定、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
况。对查出的税务违章问题,凡政策界限清楚的,一般由稽查队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各级稽查队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1992年,全省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稽查工作重点由查处个体工商
户和人民来信来访举报案件为主,转到检查影响税收收入大局的重点税源、重点行业
和带有行业性偷漏税问题的征管薄弱环节。 4月,省政府加强道路检查站清理,各级
税务部门不再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卡,税务检查站根据其派出税务机关确定的范围依
法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为税务机关提供税源信息资料。 至年底,全省税务稽查人员
1854人。

二、日常与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
1987-1990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税收检查,共查补税款1437亿元。
1990年,全省各级稽查队共查处偷抗税案件58802起,查补税款1亿多元。
1991年, 全省各级稽查队检查(不含专项检查)纳税人99297户,占所有纳税人
的13.28%。共查处偷漏税案件9.9万起,查补税款2.1亿元。税务检查站共查处税务违
章案件112501件,查补税款和追缴滞纳金、罚款共计1474.2万元。
1992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共检查各类纳税户477591户,发现有问题户176320户,
占36.46%。 查补各类税款4.51亿元,平均偷漏率为6.69%。其中,各级稽查队共查处
偷漏税案件9万起, 应补税款2.7亿元。1507件涉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232件,
经法院审理,判处拘役8人,判处有期徒刑15人。
1994年上半年,全省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卷烟、酿酒、电力、化
工等行业,查补税款1.58亿元。
(二)专项检查
1989年712月, 根据省政府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对
私营、个体工商户1988年以来的偷、漏税和1987年以来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
总结建制等四个阶段;共检查纳税人341106户,查补偷漏税款20138.8万元。
1991年第一季度,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对22054户集体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
查, 查补税款2716.7万元。410月,全省开展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专项检查。 企业自查420741户,补缴税款2347.6万元;重点检查214742户,查
补税款3698.84万元。910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和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自查中有问题纳税人235856户,补税2694.54万元,占纳
税期应纳税额的10.36%;重点检查纳税人317112户,占全部业户的48.42%,发现有问
题的198064户, 补税罚款10355.05万元, 占纳税期应纳税额的21.37%;查处偷漏税
5000元以上的大户1657户。各地通过检查清理"四假"企业,补税罚款955.22万元;检
查清理无证经营业户,补税罚款771.17万元。
1993年810月,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八假"企业税收
专项检查, 查补税款18417.89万元,其中,查处偷漏税万元以上的大户631户,移送
司法机关涉税大要案45件。
三、综合治税
1986年6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
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
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1987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审计、银行、邮电、铁
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办公、联合办案等形式,开展综合治税。
与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站36个,查补偷、漏税款87万元;建立税务
检察室71个, 配备检察员89名、 助理检察员16名、书记员10名,受理税务违章案件
395件,立案213件,起诉83件,经法院审理,刑事处罚30人,补税罚款425万元。
1988年10月,省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精神,进
一步加强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的协作配合。至年底,全省103个县(市、区)
建立税务检察室或联合办公制度。 全年共受理案件1652件,立案549件,起诉58件,
经法院审理,刑事处罚54人。
1989年,全省各级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召开联席会
议,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部分地方建立由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税护税
领导小组,在城镇街道和乡村建立协税护税组织,有的建立联合办公、联合办案制度,
开展打击偷抗税活动的专项斗争。全省共立案查处偷抗税大案要案448起, 补税罚款
1440万元。 至年底, 全省建立税务检察室123个,配备检察人员588人,共受理案件
4295件,立案690件,起诉100件,经法院审理,刑事处罚47人。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
处偷税、 抗税案件790件,其中重大偷税、抗税案件359件。1989年1990年5月,全省
共逮捕偷税、 抗税犯罪分子55人,追缴偷抗税款1267.21万元。在1989年个体税收专
项检查中,各级公安、检察、司法、工商、银行、新闻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
其中检察机关配合税务部门检查个体工商户164565户,追缴偷、漏税款1亿多元。
至1990年底,全省(不含青岛)135个税务部门,设立税务公安机构的7个。一些
地方在城乡较大的集贸市场联合组建税务、公安治安办公室。当年,公安部门共查处
暴力抗税案件134件,追回税款、罚款105.7万元;全省税务检察室共受理案件3591件,
立案528件,起诉45件,经法院审理,刑事处罚41人。
1991年, 全省税务检察室共受理案件3071件,立案575件,起诉69件,经法院审
理,刑事处罚53人,补税、罚款2956.7万元。

1987-1991年山东省法院系统收结偷税、抗税案件统计表
表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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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 案 │结 案 │判决结案 │判决生效 │判决有罪┃
┃年份├──┬──┼──┬──┼──┬──┼───┬─┼────┨
┃ │件 │人 │件 │人 │件 │人 │件 │人│人 ┃
┠──┼──┼──┼──┼──┼──┼──┼───┼─┼────┨
┃1987│49 │50 │40 │42 │29 │31 │28 │30│30 ┃
┠──┼──┼──┼──┼──┼──┼──┼───┼─┼────┨
┃1988│65 │74 │71 │80 │48 │56 │46 │54│54 ┃
┠──┼──┼──┼──┼──┼──┼──┼───┼─┼────┨
┃1989│60 │63 │58 │61 │43 │46 │45 │47│47 ┃
┠──┼──┼──┼──┼──┼──┼──┼───┼─┼────┨
┃1990│66 │72 │67 │73 │44 │50 │38 │44│41 ┃
┠──┼──┼──┼──┼──┼──┼──┼───┼─┼────┨
┃1991│82 │84 │77 │79 │54 │56 │53 │55│53 ┃
┠──┼──┼──┼──┼──┼──┼──┼───┼─┼────┨
┃合计│322 │343 │313 │335 │218 │239 │210 │2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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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全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涉税案件1507件, 其中,立案232件,经法院审
理,拘役8人,判处有期徒刑15人;全省各级税务检察室共受理案件2907件,立案440
件,起诉63件,经法院审理,刑事处罚2件。1987-1992年,全省税务检察室通过查处
偷、抗税案件,共补税、罚款14888万元。

图1-7 1992年9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综合治税工作。

1993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审计、铁路、邮电、交通等部门配合,
建立不同形式的工作交流联系制度,预防和制止偷漏税案件;与新闻、宣传部门联合,
向社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省税务局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
法院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地)、县(市、区)税务局与当地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办公,联合办案。当年全省公安部门共处理涉税治
安案件117起,罚款35人,拘留83人,经法院审理,判处拘役1人,判处有期徒刑4人;
各级税务检察室共查处偷抗税案件4401起,补罚税款4659万元,立案593起,结案543
件, 其中,依法免诉384起,起诉64起,经法院审理,判处拘役9人,判处有期徒刑7
人。
1994年,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要求对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
现的涉税犯罪案件,应移送检察机关查处,不得只作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应及时立案
侦查。 3月,全省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参与打击伪造、倒
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