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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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1986年,财
政部印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
一、普通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商
(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
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1986年11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山东省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票的式样、内容、印制、购买领用、使用、
缴销、更换、违章处理、发票的管理机关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省内所有发票一律在发
票联的票面正中上方套印发票监制章,省税务局的为"山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省
辖地级市的为"山东省××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各地区的为"山东省××地区税务
局发票监制章"。
从1987年起,全省实行行业发票,统一发票的式样、内容、使用规定,由用票主
管税务机关统一监督和管理。 7月1日,启用由省交通厅统一设计式样并套印"山东省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
1988年910月,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查清理发票工作,共查出
各类违章发票9688万份,查补税款1398万元,罚款463万元。
1990年7月1日起,各县(市)盐业公司、所、运销站、国营盐场统一使用由税务
部门统一印制、发售、套印当地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山东省销盐专用发票。
1991年7月1992年底,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建国以来首次发票换版工作,并进
行发票清查。1991年12月,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
明确发票监制章的制作、使用、保管以及发票联底纹的印制、保密、管理等事项。当
年全省实际印制发票总数63916万份 (比上年减少96660万份,主要是限制旧版发票印
制数量,避免浪费) ,从1992年起陆续启用新版发票。全省共对192122户纳税人的用
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户数24276户,查处各种违章发票1375206份,其中,国
营企业违章发票255182份,占违章发票总数的18.56%;集体企业违章发票746659份,
占违章发票总数的54.29%;个体工商户违章发票365336份,占违章发票总数的26.57
%;其他违章发票8029份,占违章发票总数的0.58%。
1992年,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版发票的
印制方式、发票联颜色、定额发票套印底纹、旧发票监制章的集中、销毁等问题。在
发票换版和发票清查中, 全省共印制新版发票2100万本,清理旧版发票370余万本,
查处各类发票违章案件32532起,罚款321万元。至年底,旧版发票得到彻底清理。同
时,本着"谁放权,谁收回"原则,对行业发票进行彻底整顿。济南市税务局经过与市
矿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多次协商,将矿产品销售、职工技协和劳动防护用
品发票等行业发票全部收归税务机关管理。临沂地区税务局通过整顿,收回河沙销售、
建筑工程结算单、科技市场发票和汽车维修(大修)发票等。1993年1月1日起,新版
发票启用,旧版发票同时作废。
1993年2月, 省税务局规定,私营企业需使用专用发票的,一律报经省税务局批
准。12月23日,山东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86年印发的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当年全省共对205755户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 发现有问题的52375户,查处各种违章发票451199份,其中,国营企业
违章发票61083份, 占违章发票总数的13.5%;集体企业违章发票189640份,占违章
发票总数的42%; 私营企业违章发票8161份,占违章发票总数的2%;个体工商户违
章发票191406份, 占违章发票总数的42%;其他违章发票909份,占违章发票总数的
0.5%。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993年12月,省税务局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增值
税专用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承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省税务局
根据市(地)报告的需用量统一向市(地)税务局分发,再由市(地)税务局逐级发
至主管税务机关;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用票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核发或变更《发票购用证》,用票单位购票时持《发票购用证》、经办人身份证和
其他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的规模大小、
发票管理水平,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由税务机关
代开、保管等方式;用票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规定向购买方填开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专用发票的,
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实行由主管税
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用票单位,需填开专用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和足以证实销售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书面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须按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对专用发票须视同支票、汇票、税票一样保管,用票单位对已开具的专用
发票存根联须保存五年;用票单位和税务机关遗失空白专用发票的,均须在日报上声
明作废;用票单位在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须同时办理专用发票和《发票购用
证》的变更或缴销手续,不能私自处理;用票单位须建立健全发票购、领、用、存各
项管理制度,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专用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每月或每季检查一次,并将专用发票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至1993
年底,全省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安全发放到位,保证用
票单位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为新税制的顺利运行创造了条件。

图1-6 税务人员检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于1994年5月上旬
至6月上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8913户,查
实有问题的16161户;检查1067万份专用发票,有问题的33.69万份,违纪税额4423万
元,补税罚款4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