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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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国家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规定,山东省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多种税款征收方式,全省税收
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不断规
范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堵塞征
管漏洞;贯彻国家政策,清理越权减免税,严格依法治税,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一、税务登记
1982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精神,山东省恢复税
务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务登记工作。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税务登记的范围、内
容和要求。 6月,省财政厅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
问题的规定》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此前已成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
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补办税务登记。
1987年4月, 全省税务系统再次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并对税
负偏低的个体工商户调整税负, 共办理税务登记72万户, 发证67万户,查出漏管户
3.4万户,查补偷漏税款2065万元,澄清了全省税源底数。

图1-1 税务人员为纳税单位换发《税务登记证》。

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
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属合法经营
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在按照
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
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省内纳税人所属跨市(地)、县(市、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除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自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外省设在山东省内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
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临时经营
的纳税人,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宰杀自养牲畜的纳税人,购
买牲畜自用的纳税人,只缴纳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以及税法
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但要申报纳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后,因改变单位名称或改变户名、改变隶属关系、迁移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所有制形式以及拍卖、租赁、承包、转业、改
组、分设、合并、联营等变更营业执照的,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于变更后
缴销原税务登记证,重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停业、解散、破产以及被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一年验证一次,三
年更换一次,由省税务局确定验证和换证时间。
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开发
区开办内联企业,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988年12月,省税务局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私营企业,自批准之日
起30日内,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
给《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证》,经济性质栏目内填写"私营企业"。
1990年79月,根据《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省开展第三次税
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共办理税务登记706392户, 其中, 发税务登记证
649083户、税务注册登记证41931户、临时税务登记证15378户。通过税务登记、换证,
全省共查出漏征漏管户13448户, "五假企业"4237户,(假集体企业3480户,假福利
企业244户, 假校办企业335户, 假知青企业128户, 假新办企业50户),补税罚款
1353.87万元。
1993年1112月,全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共对88万户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澄清底数,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
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
产品的纳税人,宰杀自养牲畜和购买牲畜自用的以及其他暂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
正本和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1993年底,全省各级税务部门逐户审查一
般纳税人申请报告,逐户到企业调查摸底,逐户研究确认,共认定一般纳税人10万多
户,并将一般纳税人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安全发放到位,为新税制的顺利运行
创造了条件。
二、纳税申报
1987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
之后纳税人须按月或按季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
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
水产品的纳税人,宰杀自养牲畜的纳税人,购买牲畜自用的纳税人,不填纳税申报表,
由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当天,向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人按主管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结算申报代征税款及其凭证的领用情况。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申报
时间、纳税期限和代征人的具体纳税申报、结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时间,由县级
税务机关分别核定;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以及代征人申报、结报代征、代
扣、代缴税款的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公休假日,予以顺延。特殊情况,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参照近期缴纳的税款额,预缴入库,待
申报后结算;对未经批准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
缴纳;不按期缴纳的以欠税处理。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
人须按规定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或免税
期间,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减免税款使用情况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其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并追回减免
的税款。
1988年12月,省税务局制定《关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纳税申报工作
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统一纳税申报表,严格纳税申报的各项手续制度,整顿纳税秩序。

图1-2 纳税户上门申报缴税。

1989年9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重申纳税申报规定,要
求"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自觉缴纳国税"。为贯彻落实《布告》
精神,全省税务机关开展以整顿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大检查,对
80%以上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实行上门申报缴税, 并在此基础上对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补
充和修订。1990年,为加强纳税申报工作,省税务局规定,从事临时经营及偶有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事先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项目,报验商品(产品),纳
税义务发生后,于当天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对不如实申报
的,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从事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业务的
纳税人,事先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义务发生后,于当天就其收购数量、
金额,向收购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核定
其应纳税款。
1992年6月, 省税务局下发《关于整顿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全省税务系统集
中时间开展申报纳税整顿工作,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对申报纳税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纳税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重
点整顿纳税申报环节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纳税鉴定
自20世纪80年代起,全省税务系统实行纳税鉴定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应纳税的税
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依据、纳税期限、减免税等。
纳税单位或个人生产的新产品, 须送交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1987年3月,省
税务局印发《关于纳税鉴定实施意见》,确定纳税鉴定的工作规范,对办理税务登记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税种均进行纳税鉴定。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于生
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
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核发纳税鉴定书;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代征人代征证
书;纳税人生产新的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鉴定,同时将该产品的样品和鉴
定书以及该产品的结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有关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将样品退还给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代征
人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或代征、代扣、代缴
税款鉴定; 纳税鉴定一年复查一次,三年重新申报鉴定一次。7月,为保证全省纳税
鉴定工作的质量,省税务局转发潍坊市税务局市属企业征收处《关于纳税鉴定工作情
况的报告》,要求各地借鉴其做法和经验,在鉴定中重点解决错定税率和漏定税目问
题。
1988年11月后,山东省对一切批发扣税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发给代征证书,办
理纳税鉴定手续,明确代扣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和缴纳期限以及代扣手续
费标准等。
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纳税鉴定制度被取
消。
四、税款征收
1986年,省税务局与省建设银行联合发文,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集体企业和个人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对发生土地使用权
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
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手续时代扣代缴。
1987年10月,根据《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县级税务机关结合具体
情况确定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大中型国营、集体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
准采取自核、自填、自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即"三自纳税";对不宜实行"三自纳税"的
企业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对个体工商户,账证健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采取查账
征收方式,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分别采取自报核定、定期定额、查验征收、查
定征收等方式;对其他的纳税人,采取查定征收或查验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税
款等方式。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采取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形式,对生产规
模大、应纳税额大、税种多、计算复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派员驻厂管理;对应税农、
林、牧、水产品,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销地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对从事临时
经营的纳税人,采取进货报验、入市登记报验以及责成其提供实物(包括货物和工具)、
现金、信用保证,提供纳税保证人等征收办法。

图1-3 税务专管员在集贸市场征收税款。

1988年11月,为加强批发扣税工作,山东省对代扣单位和个人为拉生意而不按规
定履行代扣义务的,按偷税漏税论处,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处以漏扣税款
5倍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将转账支票借给个体商贩使用的,均视为包庇逃税行为,
除按规定补缴代扣税款外,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商贩
借用转账支票逃避批发扣税的,按临时经营补缴税款,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1988年, 山东省逐步推行驻厂征收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1990年8
月,省税务局印发《山东省税务驻厂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需要实行税务驻厂征收
管理的重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含)以上税务部门派驻相应职级的税务驻厂组或驻
厂员,由其负责所驻企业应纳工商各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
基金、教育费附加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管理。
19891993年,山东省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针对个人收入调节税
税源大小和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税源集中和业务量大或重点控管的单
位,税务机关发给《山东省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扣缴义务;对税
源小、业务量少的单位,由税务机关给予注册登记,不发证书;对支付给本单位个人
应税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须在支付款项时,扣缴税款,按月汇总填制扣缴个人收入
调节税月份申报表,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全省对个人所得税等涉
外零散税收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内中方人员的个人收入调
节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工程价款和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
扣缴义务人;外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旅客所得,由外轮代理公司代扣代缴税
款;外国航空公司取得应在中国纳税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由中方协议伙
伴或代售机票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方为非生产
性企业的,由委托方在产品出厂时代扣代缴工商统一税。各地对车船使用税实行代征,
主要委托交通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征。
1992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五、税源管理

1982年,全省税务部门进行第一次税务登记,初步掌握税源底数。1985年前,税
务部门主要通过派驻专管组或指定专人对纳税人,尤其是对重点纳税户和集贸市场实
施税源管理。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明确税源调查研究的主要内
容是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工农业生产发展变化以及重
点税源变化对税收的影响,社会商品流转、商品销售总额、社会购买力的增减变化、
物价变动等对税收的影响,企业的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成本升降、利润及盈亏变化
对税收的影响,季节性税源的增减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征收管理以及采取组织收
入措施等对税收的影响。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查研究的重点和内容。2
月,省财政厅确定,全省重点税源包括卷烟、酒(企业年缴纳产品税200万元以上的)、
纺织品(企业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 、原油、成品油(指济南、青岛、淄博
市所属) 、电力、煤炭(统配煤矿年缴纳产品税200万元以上的)、橡胶(指青岛、
烟台市所属) 、水泥(企业设备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上的 )、化肥(企业设备能力年
产30万吨以上的)、盐。有上述重点税源的县(市、区)税务局和市直属分局,按月
份和年度向省税务局报送税收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附报重点税源产、销、存和纳税
情况快速月报表。各级税务局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经济税源调查研究,随时掌握税源动
态分布状况,为科学合理地分配落实税收计划提供依据。当年,全省进行税务登记、
换证工作,省税务局与省工商局加强合作,逐村逐户调查,清查纳税人底数。

1988年3月起, 省税务局修改重点税源项目内容及其报送办法,重点税源调整为
卷烟、酒(企业年缴纳产品税300万元以上的)、纺织品(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
以上的)、原油、成品油(指济南、青岛、淄博市所属)、电力、橡胶(指青岛、威
海市所属)、化肥(指齐鲁石化总公司的第一、第二化肥厂和鲁南化肥厂)、盐(指
潍坊市所属)。省税务局设置重点税源产、销、存和纳税情况统计台账,对重点税源
快速月报表的报送情况,建立登记检查和催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情况。
1989年起, 山东省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控管,即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包括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减免税,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以上的,列
为市(地)以上税务部门控管的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列为省
级税务部门控管的重点税源企业;年纳税额不足百万元的企业,由市(地)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控管标准。凡省税务局重点控管的税源企业税收财务检查报告、纳税鉴定修
改通知、减免税批件、年度税收计划和年度会计决算等有关材料,由企业主管税务征
收机关按时分户报送省税务局。截至1992年底,全省县以上税务机关直接控管的年纳
税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3030户,其中,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115户,500
万元--1000万元的153户,100万元---500万元的1010户。
1990年,全省开展经济税源普查,掌握税源底数,完善重点税源三级控管办法。
在总结税源控管经验的基础上, 自8月起,全省实行税务驻厂征收管理。凡年纳税额
400万元以上的国营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及年纳税额达不到上述数
额, 但税种较多、 纳税环节复杂、对当地税收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由所在地县
(含)以上税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大小,派驻相应职级的税务驻厂组或驻厂员,
建立分户重点税源纳税资料,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款入库情况,实施重点税源
企业的驻厂征收管理。 至1992年底,全省有7个市(地)税务局向重点税源企业派驻
税务驻厂征收员50人。针对不断增加的零散税收和特定目的税管理薄弱状况,税务部
门召开有代扣代缴义务的部门联席会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实施源泉控制。
1991年,省税务局与省电力局、齐鲁石化公司、胜利油田、山东铝厂、济南柴油
机厂、济南炼油厂等全省重点税源企业建立税收收入情况联系制度,掌握重点税源企
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收入进度情况。
1992年,在市(地)税务局税源调查的基础上,省税务局再次组织全省范围内的
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国家税务局与各省特大税源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全国40户大中型
工商企业(包括胜利油田)定期向国家税务局报送其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1993年起,
山东省各级税务部门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延伸至重点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款入库环
节,并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引入税收征管中。为适应税收制度改革需要,税务部门在
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进行税收调查测算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并
结合换证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八假"企业 (假合资、假实体、假校办、
假福利、假国有、假集体、假劳务、假新建企业) 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初步摸清税源
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至年底,全省88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10万
多户增值税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全省税务部门共有30个市(地)征收处、征
收分局和县(市、区)分局实现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经济税源分析等的微机网
络管理,将40857户企业和59044户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资料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控管了省内近50%的税源。
1994年, 新的税收制度实施后,省税务局要求县级税务局控管所辖税源的80%以
上,市(地)级税务局控管60%以上,省税务局选择控管部分大中型企业。

图1-4 1993年,费县乡镇领导同志与税务人员一起排查税源情况。

六、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
1987年4月, 山东省对外贸企业直接收购供出口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在
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产品报关出口后,再退还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5月,
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产品,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纳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实行不征也
不退的办法;对代理出口业务,在产品报关出口后,将产品税或增值税退还给生产企
业;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产品或外贸部门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办理退税之后,不再
办理新产品或还贷免税。
1989年3月,国家税务局青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成立,为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具体负责青岛市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1990年7月, 山东省对工业企业交外贸经营出口的新产品,按规定减免生产环节
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新产品,不再减
免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1991年2月, 省税务局制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征免税管理办法》,对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代理出口本企业的产品,除对原
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销
售给外贸部门再出口的,不作为出口产品免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本企业
外汇收支平衡暂时存在的困难,在一定时期内,经省级对外贸易部门批准购买国内产
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
在报关后10日内,如实填具"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税,
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有意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造成多免税款的,视同偷税处理。全省全年共办理出口退税13亿元,其中
省内地方外贸企业退税8.6亿元。
1992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为确保及时足额地办理退税,先后举办多期全省出口
企业办税员培训班,对济南、烟台等市出口退税实行市税务局直管,减少中间环节,
同时建立健全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网络,完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制度。全省全年累计办
理出口退税15.31亿元,比1991年增长17.6%,其中省内外贸企业退税10.7亿元,增长
24.4%。
1993年2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精神,山东省对出口卷烟免征产品税一律报省税务局审批。为加强对出口产品的税收
管理,保证"专用税票"管理制度的实施,省税务局制定《山东省出口产品专用税票管
理办法》,在县级(含)以上税务局内设立专职人员或专职机构进行进出口税收管理,
负责出口产品征税和退税工作。 7月,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成立,负
责全省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及驻济南市省直出口企业、中央出口企业退(免)税的
日常管理工作。烟台、潍坊、济南等市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专门机
构。1993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简化退税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加快退税进度,全年
累计办理退税16.8267亿元,其中省内外贸企业退税10.96亿元。同时,开展出口退税
检查,会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严肃查处枣庄市台儿庄羽绒服装厂与广东潮州不
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案件,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税法尊严,避免
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
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税制,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
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全省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在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上,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
部分列入地方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1986-1993年山东省出口退税统计表
表1-47 单位:万元
┏━━┯━━━━━┯━┯━━━━━━┯━━━━━━━━━━━┓
┃年份│金 额 │ │年份 │金 额 ┃
┠──┼─────┼─┼──────┼───────────┨
┃1986│26412.9 │ │1990 │120614.1 ┃
┠──┼─────┼─┼──────┼───────────┨
┃1987│43667.3 │ │1991 │119088.3 ┃
┠──┼─────┼─┼──────┼───────────┨
┃1988│55428 │ │1992 │153124.2 ┃
┠──┼─────┼─┼──────┼───────────┨
┃1989│92819.2 │ │1993 │168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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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
1986年10月,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办法》,对雇工经营、
合伙经营、 合作经营或月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在3000元以上,月收益额在
1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月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1000元
以上不满3000元的, 月收益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建立简单单式账簿;月产
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在1000元以下,月收益额在5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建
立粘贴簿。个体工商户采取的账簿类型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定。
1988年,山东省税务系统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查验征收
等征管方式, 推行纳税申报、公开办税制度,实行专所、专点、专人管理,推行"征
管"两条线征管方法。
自1989年1月1日起,根据省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
定》,将在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各种专业市场、流动摊点)从事工商、服务经营的单
位和个人纳入税收管理范围,采取分市划段、专责管理和上市报验登记、中间巡回检
查、下市清点征税的办法进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对纳税人采取按次征收、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等征收方法;建立纳税保证制度,执行外销商品和自产自销
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 712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341106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项检
查,通过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共查出偷漏税款20138.8万元。
1990年,山东省各级税务部门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上门申报纳税制度,初步建立
起以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税为主的个体税收征管模式。 在登记、 换证过程中, 共为
533823户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清查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12857户、假集体企
业3480户,纠正错漏鉴定项目5108项,追补偷漏税款76969万元;在个体税收检查中,
查补个体工商户偷漏税款4580万元。
1991年912月, 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检查,查补偷漏税款及
滞纳金、罚款共计1304959万元,其中查处偷漏税5000元以上的大户1657户。清理"
四假"企业(单位和个人假借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名义举办的
企业) 和无证经营业户,查处了一批偷、漏、抗税大案要案。

图1-5 税务人员依法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为有效制止个体税收中的偷漏税行为,1992年12月,山东省对所有个体工商户实
行全额申报缴税制度。对原来扣除代扣税款后进行申报或定税的业户,改按含代扣税
款在内的全额申报或定税;对批发环节已代扣的税款按规定该抵缴的,在缴税时准予
抵缴。
1993年, 省税务局在征管处设立私营、个体税收管理机构。8月,全省实行条块
结合办法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集贸市场设立专管
税务所,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

1986-1993年山东省个体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1-4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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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 额 │ │年 份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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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6386.6 │ │1990 │108874.5 ┃
┠────┼─────┼─┼────────┼─────────┨
┃1987 │51361.4 │ │1991 │126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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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69470.6 │ │1992 │143458.5 ┃
┠────┼─────┼─┼────────┼─────────┨
┃1989 │106589.6 │ │1993 │2029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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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理越权减免税
1987年4月, 省税务局下发《关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税免税,加强对以税还贷的管理,
严格审查新产品减免税范围,加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46月,全省税务部门
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
院决定检查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对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共清理出超越权限的减免税规定38条, 其中,属省级清理出的超越中央权限的规定5
条,市(地)、县级清理出的超越省级权限的规定33条。
1989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对地方越权减免税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出减免
税问题31条,并逐条作了处理,其中,通过省政府发文纠正的15条,通过省税务局发
文纠正的4条,原属越权问题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文放宽已不属越权的4条。鉴
于省内实际情况, 经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认可,继续执行的8条。1992年8月,诸城
市税务局对该市制定的龙城市场为招商引资在试营业期间免征税费等优惠政策进行了
清理。莱芜市对该市税务局越权自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
1993年9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3]51号文件加强税收管理和严
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最
大限度地减少流失。全省各级税务部门成立清理纠正越权减免税工作组,对越权减免
税进行清理纠正,其中对省级自定政策的清理纠正主要有: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全省在减免税范围和期限上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有所放宽,对此作了纠正,
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下放的减免税权限问题,按国家统一规定作了纠正;对省
有关部门1992年11月规定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包括房屋、轿车、奖金等免征个人收
入调节税进行了纠正,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