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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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损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
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
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
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是税收
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应遵循依法评估,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注重实效;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按照纳税评
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工整理各类评估分析数据;
(二)根据税收收入的综合分析和行业税负的动态监控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分析
的数学模型和预警指标;
(三)根据预警指标和日常管理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和
专门方法对所选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申报纳税异常,作
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提示辅导、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情
况核实;
(五)针对调查核实确认的问题,分类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分别情况移交相关
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评估分析资料和评定处理结果进行数据信息的维护,为税收分析和税源
监控提供新的基础信息,并对完善税收征管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周期以所属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当期为主,原则上
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纳税评估可以是当期评估,也可以是季度、年度评估。特
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上年或历年。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地税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
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
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按照分工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部门及主管地税机关(包
括分局、税务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室,下同)负责。从事约谈核实工作的纳税评估
人员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所管辖的除个体双定业户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申
报缴纳的所有税种。

第二章 选定对象

第十条 选定对象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
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应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
信用等级等情况,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
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
中的纳税人,以及评估部门认为应作为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智能筛选、人工
分析筛选或两者结合筛选等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综合纳税评估对象一般按年选定;异
常纳税评估对象,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随时选定。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选定后,纳税评估部门要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
纳税评估计划,实施评估分析。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纳税评估人员依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人涉
税信息资料,通过指标测算、审核比对、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
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
法规定和主管地税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与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
务,纳税规模、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
(二)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
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
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
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七)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
无差异;
(八)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
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九)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
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
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
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
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
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十二)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十三)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
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十四)根据外部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纳税申报是否相符;
(十五)纳税评估部门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
关联因素分析、批件校对分析以及关键物件测算、以进测销测算、单位产品耗能、单
位产品成本测算和其他分析方法。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
择适当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十七条 评估分析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
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第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
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
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进行约谈核实。
第四章 约谈核实
第十九条 约谈核实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
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的过程。必要时纳税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约谈核实的方法可视评估分析中发现问题或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
定。需纳税人口头解释说明的,一般约请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
其他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到场;需要纳税人书面解释说明的,纳税人除口头
解释说明外,还应提供相关的举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应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认真审
阅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做好约谈记录并双方签字;采用举证资料书面说明的,纳
税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纳税评估部门
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延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
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纳税评估部门提交纳税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的,评估
人员必须经评估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人员下户进行实地调查,应重点围绕所发现问题的疑点展
开工作,收集证据,核实情况,认真做好调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约请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核实说明情况时,评估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在
场;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时,评估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法定程
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
人员应要求其进行自查,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调整账目;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报经批准后,督促纳税人逐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拒绝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拒绝调查核
实的,或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提供不出证明资料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如实在评估结
论中反映并提出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按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约谈核实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纳税
评估调查核实报告》,连同《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实地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纳
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一并移交纳税评估部门。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和约谈核实确认
的问题进行对接和审核,并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做出评估结论和进行相应处理的过
程。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
应对照核实报告和相关资料逐一进行认定,逐户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
纳税评估结论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
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纳税评估重点核实的问题、纳税评估资料(信息)
来源、纳税评估步骤和具体方法、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结论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一)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
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的;
(二)纳税差异纠正性结论。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
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的;
(三)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或异常,
又不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经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
在偷逃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
(二)定性为差异纠正性结论的,将纳税评估结论通知主管地税机关,监督纳税
人限期改正;待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移送稽查部门
查处。稽查部门要定期将案件查处情况反馈纳税评估部门,查处终结后,将稽查处理
决定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按月将已终结的评估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
号归档。纳税评估归档资料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
(三)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
(四)纳税申报自查报告;
(五)纳税评估结论书;
(六)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评
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应配备政策性强、业务熟练的
专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相关制度,并对纳税评
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培训。市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汇集整理评估分析数据,
根据行业税负确定预警指标,制定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统一进行评估对象的选定;县
(市、区)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分析和评定处理工作;主
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负责约谈核实和评估结果的监督落实。
第三十八条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综合业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
级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经济宏观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和宏观税负分析,定期为纳税评估
的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提供参数;各级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评估指标体系
和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为评估分析提供政策依据;征收、稽查、信息
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数据采集、案件交接查处和技术支持等项工
作。
第三十九条 各市局每年应根据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当年纳税评估的行业
和数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全面评估一次。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评估
信息采集、使用管理制度和内、外部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
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加强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纳税评估应用信息资料应包括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纳税人报送的各类信息、税务
机关各类管理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外部相关部门的信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信息以
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要不断充实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丰富数学分析模型,逐步建立纳税评估预警指标定期测算、更新、维护、发布的管理
机制,提高评估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纳税评估部门应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纳税评估
档案,并将其统一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纳税评估分析底稿为各级地税机关内部资料,所作结论仅作为内部
工作建议使用,不发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果可作为地税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
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定期对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
区纳税质量情况和征管质量情况做出整体评估,形成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纳税人存
在的共性问题应适时公告,提示其他纳税人对照检查和纠正;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
题,应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所有纳税评估对象当期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提出改进措施和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和内控机制,实行评
估复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内部分工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纳税评估考核办法,
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将纳税评估绩效与业务能
级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四十八条 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如实记录约谈核实情况,瞒报
评估真实结果,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提高信息的共享度,有条
件的地方可开展联合评估,以增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行业税负动态监控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指标
体系及具体分析方法,由省局相关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范要求专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
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用文书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