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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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
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
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
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调查核实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核定纳税人
适用税种、税目、申报方式、使用发票种类等事项。
第七条 依法对注销户进行清理检查,重点监控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
复业等情况,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
第八条 对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催报催缴。
第九条 依法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发票缴销和税
款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申报信息
进行比对分析。
第十一条 依法提请并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以
及欠缴税款、税款核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委托代征税
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
行税源分析和预测,并形成税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约谈或调查核
实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对日常管
理中发现的纳税异常情况,提出评估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
第十七条 负责对所辖纳税业户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权、工作程序、
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考核程序及方法,促其认真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落实管户责任时,应指定至少两名税收管理人员负
责,同时确定主管责任人和协管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实现工作互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
况以及其他各类申请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实地调查
核实结果均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需要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统
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到户进行的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管理
或行政执法建议,并按授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
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未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分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企业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不符合税收减免缓、死欠核销和税前扣除条件的;
其他需提出管理或执法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程序提出稽
查选案建议:
有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评估分析的问题或疑点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说明,又
不愿自查纠正的,或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如遇到稽查局查处举报、交办、转
办等案件的情况,应立即终止检查,同时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本着"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便于操作、奖惩兑现"的
原则,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行为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为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工
作职责进行细化,并按照各项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量化,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作业指
导书,建立岗责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本单位的税源结构、户源数量、地域
分布和业户大小,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素质等因素,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
路,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
第三十三条 按照能级管理的要求,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级,按
照管户区域、管户类型、管户业务素质要求,合理划分岗位级别,按能定岗,以岗定
责,建立和强化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执法
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
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规定和任期时间由各地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业务、
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