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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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2008年6月)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贯彻
落实,4~6月,我们组成调研组,由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全省13个市的30个县(市、
区),对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调研。这次调研的重点是《条例》
贯彻落实情况,“地方志书编纂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以
及各级史志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情况。调研组采取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深
入各级史志机构查看办公环境和基础设施,与工作人员座谈等形式实地了解情况。从
检查调研的情况看,全省各级各部门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第二
轮修志工作健康开展,地方志资源为现实服务成果丰硕,各级史志机构基础建设不断
加强,整体工作呈现出稳步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条例》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
政府和史志机构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高度重视,普遍通过报纸刊物、
广播电视、地情网站等多种宣传途径,采取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及署名文章、
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
学习宣传,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两个《条例》和地方史志
工作,充分展示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史志事业发展的新气象,形成全社会关心
支持地方史志工作的新局面。济南市长清区史志办以庆祝《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颁布一周年为契机,冠名举办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提高了《条
例》和史志工作的影响。青岛市李沧区委、区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山东省地
方史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对全区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为
切实推动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和政府还加强了对两个《条例》学习宣
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嘉祥县人大、县政府先后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
行了检查督导,惠民县政府也多次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存在的问
题和整改提出明确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史志工作的健康开展。在大力学习宣传《条例》
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和史志机构注重依法开展史志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约束
社会与提高自身并重,全省依法修志的局面初步形成。
(二)“地方志书编纂质量年”活动扎实开展。第二轮修志工作是目前全省各级
史志机构的主体业务工作。从调研情况看,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第二轮修志工作,
普遍将修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
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大规模培训修志人员,保障了第二轮修志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目前,全省已出版省志分志1部,市级志书1部,县级志书20部。针对目前第二轮修志
总体处在志稿编纂、即将集中出书阶段的实际,省史志办根据两个《条例》规定,确
定今年在全省开展“地方志书编纂质量年”活动,全面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
提高志书质量。各级各部门对“地方志书编纂质量年”活动非常重视,普遍采取多种
措施,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大规模培训修志人员,创新工作方法和编纂手段,为提
高第二轮志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章丘市先后对市志撰稿人员进行了16次培训,
并制定了撰稿细则,有效保证了市志资料的质量;淄博市淄川区在志书印刷环节仍然
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辅导,认真对志稿进行进一步完善;聊城市东昌府区每周召开一次
质量讨论会,集中对志稿质量进行研究;惠民县史志办将志稿向社会公布,采取“志
稿修改悬赏”制度,减少了志稿的差错率。
随着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深入开展,史志工作向基层延伸的趋势更加明显,基层修
志工作逐步形成热潮,每年全省正式出版的行业志、部门志、乡镇志、街道志、村庄
志等基层志书就有数十种。调研期间,东营市召开了全市基层修志工作会议,对下步
基层修志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淄博市淄川区已出版基层志27部,另有13部正在
编纂;泰安市岱岳区根据市政府基层修志规划,采取了试点先行的办法,形成了以点
带面、全面铺开的良好局面。通过大规模编修基层志书,使各级史志机构锻炼了队伍,
充实了资料,丰富了志书的类型,也为各级史志机构依法修志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成果丰硕。按照两个《条例》开展地情研究、开发利
用地方志资源、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的规定,各级史志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大力开展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取得了丰
硕成果,极大提高了史志工作的地位和参与中心工作的能力。沂源县史志办积极参与
全县旅游业发展,为多个重点旅游景点提供建设资料;惠民县、枣庄市峄城区的旧志
整理工作成效显著,抢救出的资料在城市规划、旅游开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枣
庄市台儿庄区史志办为古城重建设计规划提供了大量资料,并提出建议对策,得到重
视和采纳;东营市东营区史志办开展的区情讲座、邹平县史志办编纂的《史海絮语》、
长岛县史志办编写的《长岛风物》等成为当地开展爱国爱乡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潍坊市寒亭区史志办启动了“旧志整理、地方文献保护、地情资料普及、地方文献信
息化”四大工程,并积极投拍52集纪录片《话说寒亭》,在地方文化的保护和培育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泰安市泰山区结合志书资料对全区22个历史文化遗迹进行了调查,
为研究、挖掘、开发这些资源提供了依据;鱼台县利用旧县志中的资料,对境内两大
煤矿的选址进行了最后确定;沂南县史志办配合完成的专题片《智圣诸葛亮》、费县
史志办编纂的《奇石志》和承编的《颜真卿志》等,为宣传当地做出了重要贡献;曹
县史志办积极为外地客商回乡寻亲祭祖提供服务,沟通了感情,促进了当地招商引资;
巨野县史志办开展麒麟传说研究,被国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打造历史文化
名城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各级史志机构建设不断加强。随着《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逐步深
入,各级政府依据《条例》的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针对影响修志工
作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长期困扰史志工作健康开展的机构和经费问
题得到明显改善。德州市委、市政府对史志工作高度重视,近期作出了一系列加强史
志工作的决定,将市史志办的人员编制恢复到初建时的18人,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全年工作经费列入预算35万元,上半年已拨付13万元,并为史志办更换了工作用车,
极大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各级史志机构得到加强。30个县(市、区)的史志机构绝大多数为政府直属
的一级事业单位,其他或设置在政府办公室,或与党史研究室合署办公;专职修志人
员编制数量有一定增加,年龄层次、知识结构逐步改善。沂源县根据调研组的建议,
及时调入2名工作人员, 加强了修志力量;长岛县在各单位编制普遍压缩的情况下,
专门为史志办增加编制人员2名;惠民县、冠县分别确定招考大学生充实到史志机构,
增加工作力量,改善年龄结构。
二是各级对史志工作的经费投入逐步增加。绝大多数地方都能按照《条例》的要
求将史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从调研情况看,30
个县(市、 区)的业务经费多数在5~15万元,基本满足正常工作需要。除此之外,
各级政府还普遍在正常的业务、办公经费外为史志工作设立了专项经费,加大基础设
施建设力度,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的社会认知度还不够高。有的地方对学习宣传《条例》的认识不
够,存在着“一阵风”的问题,没有形成《条例》学习宣传的长效机制,使得《条例》
在社会上的关注度、认知度还不够高,史志工作尚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缺少社会、
群众的关注和参与。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条例》认识不足,不知道《条例》
的具体要求,对史志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仍然认为修志是临时性任务,影响了史志
机构的建设和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史志机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些地方史志机构规格太低,工作人员政治
待遇得不到保证,导致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有些地方史志机构在岗人员未达到编制人
数,空编现象比较严重,修志力量薄弱;有些地方史志机构与管理单位或合署单位编
制混用,编制被挤占、人员被抽调现象较为严重,甚至有些地方史志机构人员全部被
抽调,将修志任务放到其他部门承担;有些地方史志机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层
次失调,大部分是兼职、借调、返聘人员,人员老化问题突出,缺乏真正能胜任工作
的专业人才,甚至个别条件差的地方,没有专设机构,没有在编人员,工作遇到很大
困难。
(三)经费短缺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比较突出。受领导重视程度、地方财力
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经费情况差异较大,有些地方至今尚未按照《条例》规定将史
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随意性大;有些地方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预
算经费严重不足;有些地方史志机构办公经费达不到政府按人数确定的数额,更没有
相应的专项业务经费。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建议
(一)建立《条例》学习宣传长效机制。组织和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学习宣
传《条例》对保障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利用各种形式,通过报刊、广
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了解、重视、支持史志工作,提高社会
和群众的参与率。坚持将宣传《条例》与宣传史志工作相结合,选准有利时机,多组
织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多的活动,在深入宣传、广泛宣传和持久宣传上下功夫,提
高社会各界对史志工作的认识,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史志工作的局面。
(二)依法加强史志机构建设。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史志机构建设力度,理顺
机构关系,未专设机构的要抓紧设立;进一步充实人员,没有编制的要尽快确定编制,
编制人数不满的要足额补充,编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适当增加;加强队伍建
设,提高史志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合理搭配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二是建议开展对史
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情况的专项检查,促进未将史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地
方抓紧落实;适度增加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发展。
(三)加大行政手段支持力度。由于《条例》属协调型法规,原则性的规定较多,
所以《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推动力量还是行政手段。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史志工作
的行政支持力度,一是通过政府督查等手段,推动修志保障条件的落实和第二轮修志
工作的协调发展;二是协调监察、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加强与史志部门的配合,对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