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关于续修《青岛市志》编纂业务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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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确保续修《青岛市志》编纂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续修《青岛市志》编纂业务按照篇目制订——征集考订资料 —— 编辑
资料长编 —— 编写初稿—— 评议初稿 —— 修订评议稿 —— 完成送审稿——终
审定稿的流程操作,所有环节缺一不可。
第三条 篇目制订
(一)熟悉单位主体业务,掌握篇目设计原则和方法,借鉴前志、他志,拟订篇
目框架。
(二)续修《青岛市志》栏目篇目设置均为条目体式。辖属层次依次为栏目、分
目、条目、子目,内容特殊者可在分目之下设次分目。篇目设置要反映和突出事业的
主体事项,分类科学,归属得当,层次分明,逻辑性和整体性强,标题准确、简明、
朴实。
(三)篇目初稿拟订后,要广泛征求意见;承编单位多的栏目,由每个单位各自
制订篇目,交牵头单位汇总;篇目成熟后报市史志办公室审批。
(四)篇目一经审批,在志稿编纂过程中,要保持基本稳定,并随着编纂工作不
断深入,作必要的完善性调整。
第四条 资料征集考订
(一)按照市史志办公室批复的篇目,制定详细的资料搜集提纲,确定资料搜集
范围和来源,运用各种方法和现代化手段,搜集文字、图表、数字、口碑和图片资料。
(二)对涉及的基本史实、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资料,必须进行充
分的鉴别和考证。
(三)将搜集到的资料编号登记,提炼主题词,连同搜集日期、资料名称、来源、
种类等内容,形成资料说明卡,再按篇目顺序,把相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编排。
(四)资料门类要齐全,纵不断线,全面系统,要突出时代性、地方性和行业性。
(五)资料必须保持原始面貌,不得删改。
第五条 资料长编
(一) 续修《青岛市志》 各栏目均应编写资料长编。资料长编分“汇集型”和
“编辑型”两种。汇集型资料长编,即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全录原文,按照篇目设置
顺序,排比汇集,连缀成文。编辑型资料长编,即在汇集型资料长编的基础上,对资
料进行提炼概括,用编者的语言完整地叙述事物。这两种形式的资料长编可任选一种
予以编排,两种都搞更好,但绝对不能一种也不搞。
(二)资料长编要统筹把握资料来源的主次。以本单位、本系统档案资料为主体,
搜集能反映事物规律、说明问题本质的关键性资料,同时扩大搜集线索,获得其他资
料。
(三)资料长编要保存好原始稿件,以备查考。
(四)资料长编必须内容翔实、完整,形式规范,完成后报送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编写初稿
熟悉志书行文规范,全面把握资料长编内容,进而对应篇目,选择并确定资料,
遵循横排竖写、述而不论的原则撰写初稿。
第七条 评议初稿、修订评议稿、完成送审稿、终审定稿
(一)栏目承编单位在市史志办公室指导下,组织熟悉情况的新老领导和有关方
面专家、学者对初稿进行评议。
(二)根据评议意见,全面修改评议稿。
(三)按照《青岛市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续修〈青岛市志〉分志稿送审标准〉
的通知》(青史志发[2005]28号)质量标准要求,完成送审稿。
(四)市史志办公室对送审稿进行终审定稿。
第八条 特别事项
(一)鉴于上轮志书的缺陷和不足,续修《青岛市志》与上轮志书内容交叉部分,
需重新梳理整合,即重新编纂。
(二)续修《青岛市志》各栏目均需设勘误补遗部分,具体事宜视情而定。
(三)文献引证标注与其他注释
1.志稿中凡直接引用图书、 期刊、报纸、文件等各类文献或档案,以及需标注
的问题等,应在页脚加注释进行说明。
2.对志稿的主要资料来源和使用较多的参考文献在文末(栏目后) 标注,以增
强资料的公信度。
(四)机构记述
1.市级机构沿革变化情况均需记述,所属区市机构情况酌情简记。
2.市级机构副局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更替情况列表反映。
3.机构职能视情记述。
(五)图表照片
1.地图、 示意图等专业性较强的图示等应由专业人员绘制,其他图示可按规范
要求自行设计。
2.涉及大量数据(指标) 又有年份等可比性的内容,文字表述不胜其烦,应改
用表格。表格形式按统一规范编制。
3.志书所选用照片应是文字表述无法取代而具有独特信息含量的珍贵资料, 有
助于生动形象地反映重要事项。
第九条 续修《青岛市志》各承编单位编纂业务执行本规定,各区市志编纂业务
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