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基层志编纂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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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
要〉的通知》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精神,为确保基
层志书的编纂质量,促进基层修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编纂基层志书是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的需要,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推进基层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编纂基层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全面、系统地记载本地、本部门自然和社会的历
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编纂基层志书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在继
承修志优良传统的同时,运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全面反映地情,做到
科学性、思想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 编纂基层志书要在记述地情的基础上,突出改革开放的时代特点,突出
地方特点、部门特点、行业特点,体现基层的个性和特色。
第六条 坚持质量第一,树立精品意识,努力编纂名志佳作,做到可信、可用、
可读、可看。
第七条 编纂基层志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 志书编纂

第八条 基层志书编纂由各单位自主决定,不作统一要求,不搞“一刀切”。对
具备条件又有修志积极性的单位,市、县(市、区)史志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组
织、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九条 基层志范围及志书名称:
一、乡(镇)、村、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行业所编纂的地方志书,
均属本规定所指基层志书,简称基层志。
二、 乡(镇) 、村、街道志书名称,应冠以现行区划名称,如《四宝山乡志》
《北园镇志》《杨家埠村志》等;厂矿、企事业单位、部门、行业志书名称,应冠以
规范的今称,如《章丘鼓风机厂志》《高密市人民医院志》《淄川区财政志》等。
第十条 基层志书有行政区域志、自然区域志和专业志、部门志、行业志等不同
类型。不同类型的志书应从实际出发,把握各自在内容、体例和记述重点上的要求,
做到观点正确、体例完备、资料翔实、特点突出、文字规范。
第十一条 基层志书的断限不作硬性规定,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基层志书的体裁,一般应有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
志书的主体,图表应采用现代技术编制。
第十三条 基层志书的篇目设置,应合乎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及本地、本部门的
实际,合乎地方志书的体例要求,做到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
特点突出。在结构形式上可采用章节体,也可采用条目体或其他体式。
第十四条 基层志书中的大事记,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可采用编年体记述,也
可结合纪事本末体记述。
第十五条 基层志书中的人物专志,应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以原籍人物或本部
门、本单位人物为主。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采用以事系人的方法在有关篇章
中予以记述,也可设人物简介、英模人物表、拔尖人才名录等记述。
第十六条 基层志书的文体,一律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洁、流畅。
各类基层志书的字数总体规模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30~50万字左右。
第十七条 基层志书所用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
务必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历史纪年注明公元,地理名称注明今地。
第十八条 基层志书采用横排印刷,版式美观大方,装帧设计富有地方特色和时
代气息。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基层志书编纂工作,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织)领导、政府(行政组
织)主持”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或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当地政府或行政组织的主持下
开展修志工作。切实做到“一纳入”(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单位的工作任
务),“五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保证
志书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旷日持久或半途而废,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第二十条 开展基层志书编纂的单位应设立志书编纂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组织、
协调、指导志书的编纂。编纂委员会下设修志办公室或修志小组,负责编纂方案的制
订、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志稿编辑、总纂以及组织评审、送审、出版等工作。按照德才
兼备的原则,配备好志书主编。志书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和编纂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层志书的审批程序,确保志书的质量。各级各类基层志书成
稿后,必须由该志书编纂委员会审查,经党委(党组织)、政府(行政组织)审核后,
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政府史志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申请准印证内部印刷或正式出版发
行。未经审查批准的志稿不得正式印刷和出版发行,不合格的志稿驳回重修。
乡(镇)、村、街道志及县直部门志由县(市、区)政府史志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层志书编纂出版经费由修志单位解决,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前提
下,可以资助修志,但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二十三条 基层志书出版(内部印刷)后,按规定向志书审查批准单位和上级
史志部门报送样书和磁盘。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修志档案管理,修志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应立卷归档,及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据
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将根据基层修志工作的实践进一步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