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1986~2005)》编纂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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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5年2月)

为保证《山东省志(1986~2005)》(以下简称《山东省志》)的编纂质量,促
进续修省志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
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续修新方志工作
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通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志》的编纂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东省
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厅字[2001]14号)规定为一部,多卷本。
第二条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是发扬
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省情,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的重要工作。要将《山东省志》编纂成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资料性著述,全面、真
实地反映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经验与教训,发挥“资治、存
史、教化”的社会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
编纂宗旨。
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存真求实,为社会提供信史。
(二)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判断人与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和纪律。凡涉外、涉密的资料,一律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
(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承编单位要把续修省志工作纳入到各自
工作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四)坚持求真务实、质量第一。不断优化行政与业务管理,实施精品战略,努
力编纂名志佳作,做到可读、可信、可用。
(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吸收地方志优良传统和第一轮修志经验的同时,
进行指导思想、方志理论、志书体例、编纂方法、编纂手段、篇目设计、志书内容等
方面的创新,突出时代特点、专业特点和地方特点。
二、编纂要求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纂修《山东省志》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政府主修,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
人民团体等参加。
(二)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省志
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总纂、审定志稿,组织志书的出版,从业务上指导各承编单位
开展工作。
(三)《山东省志》各承编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并成立分志编纂委员
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史志办或编辑室,选配主编及编撰人员,具体实施编委会确定的
修志规划。编委会要随领导成员的变化及时调整并保持修志队伍的稳定性。
各单位要通过进修、培训、考察等形式,加强对在职修志人员的培养;不断补充
新生力量,改善史志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及时解决修志人员的专
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编的分志,各参编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组建工作班子,
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进度。
(五)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成立《山东省志》 总纂组,实行总纂负责制,总
纂《山东省志》;各分志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负责志书的编写工作。
(六)修志机构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修志工作的微机化、网络化、无纸
化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志书质量。
(七)志书坚持评审验收和批准出版制度。《山东省志》由省地方史志编委会组
织审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第五条 严格《山东省志》工作程序。
(一)组织发动,做好准备。主要工作内容有: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明确
续志工作任务;编制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下达任务;成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培训队伍。
(二)拟订篇目,收集资料,撰写初稿。分志承编单位在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
拟订篇目,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批,并根据篇目撰写资料长编和初稿。
(三)评议、修订志稿。初稿形成后,经分志编委会审查同意,由分志承编单位
组织志稿评议,邀请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编志人员和其他领域相关专家参加,
广泛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对志稿进行再加工,使之达到《山东省志》质量标准。
(四)送审。志稿修改完成后,由承编单位领导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送审
报告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送审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即文字稿、
图片、照片、表格等齐全不缺;“清”,即按统一标准排定版式;“定”,即志稿内
容已经过各级审定, 内容不再变动。 送审稿统一使用打印稿, 并将电子文本 (以
WORD2000或纯文本格式保存的软盘)一同上报。
(五)总纂。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送审稿的总纂,总纂完毕后,写出出版请示,
提交省政府终审。
(六) 出版。《山东省志》采用16K精装本。封面、装帧、内文版式由省史志编
委会统一规定。印务工作由省史志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定出版社和印刷厂出版印
刷。志书出版后,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出版《山东省志》光盘和网络版志书。
第六条 严把志书质量关。基本要求是:
(一)观点正确。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涉外、保密、民族及宗教
等有关规定。
(二)资料翔实。资料全面、系统,没有重大遗漏,并在此基础上确保资料准确、
真实、权威,提高志书的使用价值。
(三)内容丰富。记述内容横不缺项、纵不断线,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详略得
当、图文并茂。
(四)体例完备。篇目结构设置合理,体裁运用得当、严谨,章法层次清楚、排
列有序。
(五)行文规范。符合行文规定,表述准确。文风简练、朴实、流畅,提高可读
性。
(六)特点突出。写出“志”的特点;反映好时代特点、专业特点、地方特点。
(七)印制合乎标准。达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标准。版
式设计、图表绘制符合规定,装帧精良;编校符合标准,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七条 加强志书质量管理。各分志编委会要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及志书质量
负责制,认真执行审查验收制度。各分志由省史志编委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志稿审
查要把好政治关、保密关和重大史实关,不合格的志书驳回重修。
三、编纂体例与内容
第八条 《山东省志》由大事记、人物传、各专业分志组成,卷首设序言、凡例、
目录。分志全称《山东省志·××志》。每部分志字数一般在30~50万字。
各分志具体内容为:
(一)概述。对续志内容简要叙述,并承前简述上届志书的相关内容,以便互相
衔接。
(二)正文,即志书编纂的主体。全面、系统、完整地记载本部门、本行业波澜
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反映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与社会各个方
面的历史与现状。
(三)各分志不单独设立大事记和人物传,但要搜集和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提供
有关入志大事和人物资料。
(四)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特别突出的生人事迹可采取“以事
系人”的方法记入志书相关部类。
(五)补遗和考订。对上届志书的补充和订正。可设补遗考订门类,也可随各篇
章补、纠。
(六)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独立性较强、跨行业和部门的一些重要问题可以作
专题记述。
(七)附录。一般附以重要文献。要重视引用文献和参考文献的著录,著录形式
要尽量详细、具体,以备查考。
(八)省志各分志前加编纂说明以说明本分志特例,最后殿以编后记,说明有关
事项。
第九条 志书断限。
(一)上限。《山东省志》上限为1986年1月1日,各分志可根据实际情况衔接前
志的下限。为充分体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完整性,有些可做适当上溯;新立分志的
单位或部门,上限从事物的发端写起。
(二)下限。《山东省志》下限断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地域范围。以下限山东省的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断限内记述内容平头
上推。某些事业发展突破了行政区划范围的,可在记述范围上有所突破,保证事物记
述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篇目设置与结构。坚持“横分门类、横不缺项”的篇目设置原则,做
到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点突出。结构上,各专
业分志采用章节体,以篇、章、节、目分层,横排竖写。
第十二条 体裁。一般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以志为主体,灵
活运用其他体裁。撰写时重在记述,据事直书,述而不作;以类系事,横排竖写。
第十三条 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文风要简明、朴实、流畅,
逻辑严密,修辞得当。行文要求执行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志〉
行文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志书所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以主管
部门统计数字为准。所用地图资料以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其他如史料、人名、
地名、年代、引文等,务必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四、编纂、出版经费和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山东省志》各分志的编纂经费由各承编单位结合各自行政事业经费
自行调剂解决。出版经费可向省财政申请。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志书正式出版后,承编单位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稿酬的规定,
向编纂人员支付稿酬。
第十七条 《山东省志》编纂出版任务于2010年底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