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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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
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 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
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
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 观 点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
和方法。
第六条 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
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
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
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
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 体 例

第八条 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 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
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其中,市辖区志书在本行
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区志”。
续修志书名称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
第十一条 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述
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记
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
齐备。
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
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
(三)志
门类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
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四)传
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
(五)图、照
图、照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
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地图采用国
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
数据。
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六)表
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
(七)录
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八)索引
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十二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
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
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类目的升格或降格,
使用适当。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四章 内 容

第十三条 内容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根据各地实际分类,记述内容大致涵盖以下方面:
(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
(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
(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
(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
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
(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
育等;
(六)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
(七)人物。
第十四条 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
物基本特征,记述有深度。

第五章 记 述

第十五条 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交代背景,反
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十六条 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十七条 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
不空泛。
第十八条 志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
致。
第十九条 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
彼略,或用互见法。
第二十条 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
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
第二十一条 人物传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
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人物
表要素不缺。
第二十二条 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
任职务等。

第六章 资 料

第二十三条 资料真实、准确。
资料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
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多说并存。
第二十四条 资料全面、系统。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
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
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
第二十五条 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第七章 行 文

第二十六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
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
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第二十八条 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
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
空泛词句。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二十九条 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
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三十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
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
第三十一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历史
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
第三十二条 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地名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第三十三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
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
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
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
全称。
第三十六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
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
第三十七条 表格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表题的时间、范围、
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全书表格样式、编号统一。
第三十八条 文中图统一编号。
第三十九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
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
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 注释符合学术规范,便于查找原文。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引文和重要资料注明出处。
第四十一条 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

第八章 出 版

第四十二条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民族语
言文字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出版制作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
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
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第四十七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四十八条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
分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