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度市修志现状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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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玲

一、基本情况
平度历史悠久,编史修志历有传统,现存的旧志书有五种版本,最早的为清康熙五年(1666年)编
纂的《平度州志》12卷,其它依次为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编纂的《重修平度州志》27卷;光绪十九
年(1893年)编纂的《平度志要》12卷;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编纂的《平度州乡土志》15卷;中华民国
二十五年(1936年)编纂的《续平度县志》12卷。1987年编纂出版的《平度县志》是科学地继承我国修
志传统,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资料编修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平度县志》(1987年版)的出版
发行标志着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的结束。该志是一部通志,上至事物发端(基本为1840年),
下限至1985年,至今已20余年。2001年全国陆续开展第二轮续修新志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方
志指导小组相继颁发续志文件,明确指出“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事业”“应延续不断”“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平度市政府于2002年印发了《平度市续修地
方志工作五年规划》,对续志工作作了全面具体的部署和安排。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平度市志》的
编修已进入实质性的资料长编阶段,修志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修志工作机制日趋完善。自2002年《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下发以来,全市加大了行
政推动和督促落实力度,着力解决修志“空白点”问题。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一纳入、五到位”的要
求,市史志办对全市修志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同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镇(街道)都建立起了自
己的修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有步骤有安排地开始了修志工作。特别是自2005年省人大
颁布《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来,更加从根本上保障了史志工作的有序发展,全市修志事业已
基本形成市、镇二级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修志格局。
(二) 史志资源整合成果丰硕。截至2007年3月底,已有95%的承编单位提报了资料,有18个部门,
16个镇(街道)编修了本级志书(初稿),有3个部门和4个镇(街道)出版了本级志书。此外,市史志办还积
极开展了资源整合开发利用,陆续编纂出版了《平度简志》《平度概况》《平度年鉴》(1-4卷),并建
起了地情资料网站,采编、备份数字资料约上千万字。
(三)基层修志前景广阔。大批的基层单位开展了修志工作,许多镇(街道)在完成本级修志任务外,
又开始了村级修志。众多基层志书的编修,对史志专业人员的需求大增,很多离退休的老干部、老教
师成了各基层单位争相聘用的“香饽饽” , 基层修志由“配角”变成了“主角”,由过去的“要我
写”变成了“我要写”。
总之,经过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修志事业愈来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盛世修志已成为历史
发展的必然。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行动快的,已出版了本级志书,而行动慢的,至今还没有启动修志工作,
个别单位甚至将其当成负担,督查多次不见成效。这种情况虽说属于个别现象,但严重制约了全市修
志的统一步伐。
(二)资料流失严重。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职能部门的撤并、分合、职能转化、人员调动,
档案资料或转移或带走,或销毁,造成资料流失比较严重,有的出现了断档,难以收集。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与企业发展局,其安全生产职能曾多次变更,加之相关人员调动频繁,致使这部分资料现在
让谁提报都说搞不清楚。安监局成立后,市史志办曾多次前往了解此类情况,均无结果。
(三)志稿编撰质量不一。各单位由于承担修志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加之个别领导对修志缺乏正确
认识,所选修志人员又不甚了解业务,因此,所供志稿内容简单、空洞。从审阅部门提报的资料来看,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稿件需重写,可以派上用场的仅占三分之一。志稿质量不高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各
基层单位编修的本级志书中,有的只记成绩,不记问题,有的近乎资料汇编,过多收录了一些领导讲
话和报刊文摘,还有的未经审批就擅自出版。

三、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史志工作长效机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延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
族特有的已经持续2000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其重要原因在于历朝历代都把修
志当成了国家行为。如今,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既是对我国
古代由国家组织修志这一古老传统的继承,更是对这一传统的发扬光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政府职能的转变,再用过去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手段来组织地方志工作,已难以适应需要。只
能用法律的手段确保修志工作规范有序、持续发展,以彻底解决修志工作中的随意性、主观性和发展
的不平衡性等问题。因此,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史志部门内部的关系。要把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分内的工作认真做好。
对涉及业务范围内的地方史志工作政策、法规问题要弄清弄通,遇到问题及时协调,及时办理,不推
诿扯皮。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杜绝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维护地方志法规的严
肃性。
其次,要处理好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依法修志长效机制的建设,要争取各级
党委政府的支持,《条例》毕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史志工作面临的事务日益复杂,条
例不可能对各个方面都做出详细规定,需要我们针对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支持下,依法行政,依法修志。
最后,要处理好与人大之间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机关,要
自觉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综合监督,经常性地向人大作好工作汇报,主动接受监督和争取支持。要积
极争取市政府督查室的支持和协助,加大行政督查力度,及时表彰先进,通报后进。要广泛听取各部
门对史志工作的评议与建议,及时规范史志编修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修志观念,为依法修志长
效机制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缺口资料征集工作。首轮修志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运作的,修志资料大多都是由机关部门提供的,当今的第二轮修志,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随着政府
部门行政职能的逐渐缩小,许多资料仅仅依靠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是很难奏效的。因此,为全面而广泛
地收录资料,必须开展社会调查,掌握社会实情,从而拿出真实可靠的入志资料。首先,对于部门因
职能改变而无法掌握改变后相关行业资料的,史志部门可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以一个企业、一个市
场、一个农户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去记录反映整个行业及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而不是泛泛地一般
性地综合记述。其次,对于断档的资料,一是可采取公布相关社会调查课题,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专
家参与,以求得到支持。二是史志办工作人员要走出去,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变坐等撰稿人上
门为主动下去与作者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方法。个案资料确属回天乏术的,要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调
整编纂角度,更新条目,有的放矢地取舍资料。三是采访当事人,用口碑资料代替文字资料。口碑资
料虽说没有文字资料和实物资料来得准确,但在材料不足的情况下,有口碑传记总比没有好。使用时
要注意三点:一是与其它资料没有矛盾,不会引起歧义;二是合乎情理;三是用词要留有余地。
(三)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搞好基层修志规划与管理。第二轮的省、市、县三级政府修志,
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进行的,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已在全社会形成了较浓厚的修志氛围,就
本市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于政府修志的推动作用和单位自身发展的需求,修志正在步步走向基层,
大部分单位、镇(村)在完成市志征集的资料任务后,已着手本级志书的编写,在经历了若干年改革发
展之后,全面回顾记述一下本部门的发展成就与教训,也是一种必然而明智的选择。重要的是要引导
好基层的这种积极性,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要搞好规划。市史志办要根据基层单位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地对其修志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
指导,优先督导那些已完成市志入编资料的并开展了本级志书整编的单位,通过这些单位的示范带头
作用,规范修志环境,促进和推动其他单位的修志工作。
二要搞好指导。基层修志人员多为非史志专业人员,许多人是靠着一种对这一行的热爱之情而投
身于这一事业中的,因此对修志专业知识掌握不多,加之对问题和事物看法认识上的不全面,志稿形
成后难免出现一些偏颇之处和“硬伤”,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志稿质量与进度相对应地采取个别指导、
集中指导,会议指导和研讨指导等形式,及时进行双向沟通和修定,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强的入志资
料,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审定。
三要搞好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史志部门对辖区内的地方志工作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要担负
起这一责任,必须强化管理手段,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备案意识。基层修志的编纂方案和篇目要经市
史志部门审定认可后,才可进入实施阶段,不得擅自以个人意志从事修志业务。二是审定意识。志书
成稿后,必须报送市史志办审定,对未经审定而擅自出版的志书,市史志办有权依照《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规范意识。要规范志书出版市场,严格按照志书出版规定办事。明确
出版统一模式,在对开本规格确定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允许修志单位体现行业特点,做到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
(作者单位:平度市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