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地区的农村改革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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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先锋

一、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土地的70%至
80%。崂山地区的,地主、工商业家和贫雇农每人占有土地数相差悬殊。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
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崂山地区土改之后,地主占有2.1%的土地,富农
占有4.9%的土地,中农占有48.8%的土地,贫雇农占有40.2%的土地,小土地出租者和经营者占有4%的
土地。各阶层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土地数有了显著变化,地主每人0.89亩,富农每人1.24亩,工商
业家每人0.67亩, 中农每人1.32亩, 贫雇农每人0.91亩, 小土地出租者和经营者每人1.36亩。土地
改革大幅度减少了地主、富农、工商业家的土地,使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从根本上摧毁
了封建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新生的民主政权。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崂山地区开始试办初级农业
社。 至1955年10月,初级社已发展到总农户数的48.5%。 初级社的建立, 使农民组织了起来, 走上
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国上
下掀起了建立高级农业社的热潮, 1956年12月,崂山地区高级社达121处,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
户数的97.8%。至此,崂山郊区农业由个体所有制改变成集体所有制,使郊区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
的变化。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农村权利的过度集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运动骤然
兴起,席卷神州大地。9月11日,崂山郊区建立了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现李沧区李村),到9
月17日,崂山郊区123处农(渔)业社合并成8处人民公社。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表现在两方
面:一是公社的规模比原农业合作社大;二是经营管理范围比农业合作社大。所谓公,则表现在三个
方面:一是政社合一,公有制成份增加;二是社员的自留地、家禽家畜等生产资料公有;三是实行组
织军事化、 行动战斗化、 生活集体化,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从此,“一平二调”、
“共产风”盛行起来,在公社范围内搞平均分配,以公共积累的名目过多地搞义务劳动,把生产队及
社员的财产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公社内实行平均主义的供给制,片面地
强调“一大二公”,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政社合一后,把各种权力
过度地集中在县、社两级,基层的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没有生产中的责任制,劳动纪律松弛,分配
平均化,经济核算制度也完全被抛弃了,生产的农产品很快就被消耗一空,以至不久以后,社员的基
本生活都受到影响。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民自主经营
1979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愈来愈显,人民公社的弊端则更为暴露。
1982年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二次会议,做出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人
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承包期限15年, 下限到1999年。 到1985
年,全县有农业承包组3845个、165843户、306870个劳动力,承包耕地面积35.77万亩,占1982年体制
改革前40.6万亩的88%。1993年,逐步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粮食总
产、单产达到历史最好水平。1999年,全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村集体
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以区政府的名义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
分离,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农民利益得到保护,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五、现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第一,尽快规范农村土地私下流转现象。由于我区现有人均土地分配量极少,地处城市近郊等因
素,传统的农业已经不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所承包的土地私下流转、转包等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
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城市化改造、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土地、林地、滩涂等资源型
资产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的速度明显加快,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农民希望提前收回转
包出去的土地,因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基层在处理这样的纠纷时感到非常棘手。各级政府应给
予高度重视,提早入手,建章立制,避免纠纷。
第二,切实解决土地、宅基地引发群众上访问题。我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执行政策不一,
有一部分社区并未落实此项工作。农村普遍存在“外嫁女”的问题,有户口留在本村,但难以享受土
地等收益的现象,要求按政策规定落实土地、房基等政策的心情迫切。而实际上,社区居委会用于分
配的土地已没有,要为个别妇女落实土地承包权而重新调整承包土地也不现实,工作感到十分被动,
致使上访不断。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征用较为频繁,农民面临失地后的困难,思想很不稳定。
在承包土地已经到户而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尚未到户的地方,要想方设法抓紧落实到位;对一些
乱开口子,随意制定的“土政策”,一定要清理废止,并逐步纠正因此造成的错误。要按照有关法律
政策规定,加强土地征用款的管理,规范劳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了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
人地不符的矛盾还不够突出。同时,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固定了现在的股权。可以预见,
二三十年后,传统的山区新生居民的土地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区委、区政
府应未雨绸缪,要求基层提前超量设置集体预留地,并严格控制避免过早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预留的
机动地,为后代预留发展空间,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同时,
应该加快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扭转农民以农业为生存保障的现状,克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性。
第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崂山区依山面海,高新区内及城郊村庄、沿海村
庄、山区村庄各约占三分之一。推进全区农村改革,必须正确对待地区差别问题,只能从农村经济发
达的地区开始,不可能在大部分地区同时铺开。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意愿;
在清产核资、权属界定、资产量化、股权分配等各个环节,要公开透明、严格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
失。
(作者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