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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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增李坤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自2005年12月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史志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
措施,依法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扎实有效。《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史志机构都在第一时间开展了
学习活动,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规范性要求。同时,为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全省各
级政府和史志机构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地情网站等
多种宣传途径,采取音像、图片、文字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各级政府和地方
史志编纂委员会专门下发了文件,安排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并采取政府分管领
导发表电视讲话及署名文章、 召开座谈会、 举办培训班、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纸等多种形式对
《条例》进行学习宣传。济南市、青岛市、即墨市、宁阳县以答记者问形式在媒体上广泛深入地宣传
《条例》内容,滨州市分管领导还就《条例》作了访谈;淄博市、微山县印制了《条例》贺年卡和贺
信,在新年之际广泛寄发;东营市提出了“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宣传条例,求得共识;对照条例,
找准差距;落实条例,办好实事”的原则,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德州市对学习宣传《条例》提
出了“四个必须”(史志机构必须自身首先学习好、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发表电视讲话和署名文章、重
要地点必须悬挂宣传条幅、必须进行执法探索)的要求;莱芜市制作了《盛世修志写春秋》 的专题新
闻; 日照市、滨州市、莱芜市莱城区、沾化县将《条例》内容列入了普法教育和考试内容,进一步
增强了学习宣传《条例》的力度;淄博市淄川区、郓城县专门在电视台开办了栏目进行《条例》和史
志知识讲座;威海市、青岛市崂山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清市在市区设立宣传点和咨询站,发放宣传
材料,接受群众咨询;章丘市、垦利县、齐河县等积极利用电视台的黄金时间宣传《条例》,收到了
很好的效果。
《山东省志》承编单位也根据各自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省民委、省国
土资源厅等单位专门下发通知,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要求;山东黄河河务局将《条例》内容逐
条解析,编成学习材料发给编志人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民委等单位在办公网上开设了学习宣传
《条例》专题网页,组织网上理论研讨、编发专刊,收到了良好效果;省农业厅在农业部召开的全国
农业史志年会上专门就《条例》的有关内容向与会单位作了介绍,引起强烈反响,较好地宣传了《条
例》;省文化厅等单位利用到基层调研等机会广泛宣传《条例》;一些厅局专门组织史志人员撰写体会
文章和理论研究论文,有的单位针对条例要求找差距、定措施,使《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富有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了《条例》的内容,
进一步认识了地方史志工作,形成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史志机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随着《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逐步深入,各级政府
和社会各界对史志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史志工作的投入不断增加,各级史志机构的各项基础建设
不断加强。
1、各级领导对史志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史志机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从这次检查调研的
情况来看,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史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应有的位置,普遍成立了由党委主要
领导任名誉主任,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第一副主任的史志编纂委员会,加强对史志工作
的领导,协调解决史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泰安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主持召开史志编委会议,并积极
解决修志经费、方志馆建设等实际问题;莒县史志工作重大事项由县委常委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垦利县主要领导六次修改县志稿件,并亲自出席评稿会;莒南县主要领导数次召开政府常务会,研究
续修志书的编纂方案;微山县领导提出“不重视史志工作的政府不是全面的、称职的政府”,枣庄市
市中区领导则指出“越是有使命感的干部,就越应该重视史志工作”。首届修志实践证明,修志工作
搞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在认识。随着领导同志对史志工作认识的逐渐提高,
对史志工作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全省史志工作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2、史志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经费投入得以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依据《条
例》的规范性要求,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针对影响修志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
的措施,“一纳入、五到位”得到了较好地落实。一是各级史志机构得到加强。各级政府按照《条例》
要求设置了能够承担史志工作任务的史志机构,多数为独立设置,其他或设置在政府办公室,或与党
史研究室、档案局等部门合署办公,机构规格多为政府直属的一级事业单位;专职修志人员编制数量
有一定增加,年龄层次、知识结构趋于合理,基本扭转了首轮修志结束后的散乱局面。鱼台县等地恢
复设置了正科级史志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济宁市调整史志机构的职位设置,落实工作人员的政治待
遇,调动了史志工作者的积极性;聊城市、莘县多年来首次落实了进人计划,修志队伍进一步壮大;
莒南县将政府办、机关工委、党史研究室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史志机构中,提高了工作水平;莒县、肥
城市、莱芜市钢城区除设立专门的史志机构外,还在各乡镇以及部分机关单位设置正式编制的史志办
公室,修志队伍达到百余人。这次检查调研后,兖州市按照调研组的建议及时研究史志机构的规格问
题,确定将原设于政府办中的股级机构升格为正科级机构,编制增加到6人,解决了多年困扰史志机
构的问题。二是各级对史志工作的经费投入逐步增加。绝大多数地方都能按照《条例》的要求将史志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除此之外,各级政府还普遍在正常的业务、
办公经费外为史志工作设立了专项经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东明县、
郓城县在地方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今年史志经费预算分别达到10万元和15万元;枣庄市山亭区一
次拿出30万元用于《山亭区志》的编修工作,使志书得以顺利出版;莒南县今年已拨付15万元用于史
志机构硬件建设,工作条件大大改善。
3、拓宽工作思路,依法加强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建设。各级政府和史志机构在做好修志
办鉴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按照《条例》要求,加大地情文献库、地情文献网站工作力度,加快“三
个中心”建设步伐,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文化服务网络和高质量、低成本的文化服务产
品。一是地情文献库建设稳步推进。地情文献库建设作为史志系统“三个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正在全省扎实有序推进,建库数量不断增多,馆藏更加丰富。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
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实现县市区都有地方志馆的目标”;检查调研期间,滨州市、泰安市
先后举行了方志馆开馆仪式,使市级方志馆数量进一步增加;淄博市把方志馆建设列入文化大市建设
和新区文化中心规划,规划面积1500平方米;东营市将方志馆建设作为文化中心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计划建设5500平方米;微山县计划将图书、博物、方志三馆合一,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体系建
设;淄博市临淄区方志资料室的藏书达到万余册。二是地情文献网站建设进展顺利。地情文献网站作
为史志工作的新领域,在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等方面作用明显,深受各级政府和史志机构的重视,全
省已建市级地情网站16个,县级地情网站70个。目前已建成的网站内容不断丰富,升级改造工程逐步
展开;未建成地情网站的地方正抓紧制定计划,加快建网进度。淄博市将地情网站升级改造纳入政府
重点工程,全力予以保障;莱芜市莱城区、博兴县分别拨出建设地情网站专项经费7万元,确保网站
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淄博市淄川区拨付5万元对地情网站的硬件进行了重新建设,确保网站的正常运
行和不断更新。
这次检查调研在推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建设方面取得了实效。除已全部建成地情网站的
市以外,又有菏泽、临沂、滨州、潍坊、聊城、莱芜等市分别表态,一定要在年底前实现地情网站全
部建成并联网;沾化县主要领导在检查调研过程中当即决定拨付3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地情网站建设;
无棣县主要领导表示将在新行政中心预留方志馆建设所需的房间。
(三)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健康开展。目前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总体上看进
展较为顺利。《山东省志》95%的承编单位启动了分志编修工作,其中80%以上进入业务编纂阶段。市
县续志进度加快,上届志书下限在1990年以前的市级志书全部启动,县级志书启动90部;已出版市志
1部,县志10部。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第二轮修志工作,普遍将修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十一五”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大规模培训修志人员,保障了第
二轮修志的进度和质量。
1、加大工作力度,修志进度得到保证。为使第二轮修志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各级各部门强化
措施,做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威海市、即墨市将修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底各部门的考核内容,
并占有较大比重的分值;无棣县将第二轮修志工作列入全县66项重点工作之一,力求抓紧抓好;淄博
市临淄区、章丘市、东阿县领导与志书各承编单位签订责任状,保证按进度做好供稿工作;日照市聘
请了修志督导员,定期上门督导修志工作进度;山东黄河河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也将编写任务纳入厅局年终评选先进和目标考核的内容,
与承编和参编部门签定责任状,同时规定对未达标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修志先进单位、
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志书给予奖励。这些措施的实行,促进了全省第二轮修志的协调发展,使我省第二
轮修志工作继续走在了全国前列。
2、建章立制,志书质量稳步提高。《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范性要
求,结合本单位修志工作实际,把质量意识贯穿到修志的每个环节,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修
志行为,做到质量、进度一起抓,进度服从质量,为提高第二轮修志的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青岛
市制定了《续修〈青岛市志〉分志稿送审标准》和《关于对〈青岛市志〉各承编单位进行分类指导的
实施方案》,有效保证了供稿质量;滨州市出台《评议有关规定》,提高了志稿评议的门槛,克服修
志工作中的急功近利思想;无棣县在史志机构内部实行志稿编辑“万字百元”奖励措施,对社会采取
“志稿修改悬赏”制度,大大减少了志稿的差错率;青岛市崂山区收集上级有关业务文件编辑了《全
区史志工作手册》发放所有修志工作者;省民委、省科技厅等单位也依据《条例》对续修工作程序、
质量标准、任务目标作了细化和规定。从检查调研的情况看,各级各部门都在提高志书质量上下大力
气,力求突出地方(部门)特色和时代特征,在工作方法和编纂手段上有所创新,志书和志稿质量较首
届修志有了较大提高。
3、上下联动,基层修志蓬勃开展。在扎实做好第二轮三级修志工作的同时,全省各级各部门还
积极开展基层修志工作,编纂出版了一大批部门志、乡镇志、街道志、社区志、村庄志,不仅丰富了
志书的类型,也为编修规划中的三级志书做了充分的资料准备。即墨市、郓城县通过编纂乡村志为基
层修志示范引路;青岛市崂山区启动“村村修志”工程,并纳入文明社区考核;莒县民间修志氛围浓
厚,业余修志队伍达150多人;广饶县、寿光市、兖州市、肥城市、东平县、莱芜市钢城区等地的基
层修志工作也是各有特点,成效显著。省工商局在第二轮修志过程中不但在省局成立史志办公室,还
在全省17市工商局全部成立了修志办公室,要求全系统把史志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抓紧抓好,促进了基
层修志的发展。通过大规模编修基层志书,使各级史志机构锻炼了队伍,充实了资料,推动了全省第
二轮三级志书的编修工作。
(四)史志资源为现实服务成果丰硕。各级史志机构围绕“三个中心”建设,大力开展史志资源整
合开发利用,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探索用志新途径,拓宽用志新领域,取得了丰硕
成果。临沂市史志办大力开展“望族文化研究”,极大促进了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受到党政主要领
导的高度重视;泰安市史志办启动历史文化遗迹调查登记,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并根据主要领导的安
排及时开展泉水调查,积极为当地泉水开发服务;蒙阴县史志办利用旧志中的资料,对农村税费改革
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了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济南市历城区史志办编辑出版了《新世纪新发展新视
点新历城》大型画册,成为招商引资洽谈会议以及领导出访和接待来宾的必备材料;东平县史志办致
力于罗贯中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积极参与罗贯中纪念设施的筹建工作;乳山市地情网站
建设注重实效,成为宣传乳山,吸引客商投资兴业的重要窗口;莒南县史志办积极参与省政府成立60
周年纪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清市史志办利用手中丰富的资料,为中央电视台《话说运河》提
供了大量素材,为宣传当地做出了重要贡献;寿光市史志办、兖州市史志办出版了《办事指南》,方
便基层,服务招商引资;蓬莱市史志办、青岛市崂山区史志办分别围绕当地旅游和野菜资源做文章,
取得了一系列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促进了当地旅游业发展和实现野菜产业化经营;东阿县史志办开展
的“千年东阿知识竞答”、枣庄市市中区史志办出版的《爱我市中》成为当地开展乡土教育的重要载
体和平台;沾化县的《沾化冬枣志》、夏津县的《棉花志》、招远市的《龙口粉丝志》等一批特色志
书,也在提高当地知名度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形式多样的为现实服务工作,极大地提高了
史志工作的地位,使史志工作在开拓创新中焕发了生机和活力。

二、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调研的情况看,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是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条例》学习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首先是有些地方对学习宣传《条例》的长期性认识
不足,存在着跟形势、一阵风的问题,仅仅满足于一两次的集中学习宣传,甚至极个别的地方没有开
展任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得《条例》在社会上的关注度、认知度不高,依法修志的氛围没
有形成,修志工作开展困难。其次是有些地方史志工作者学习《条例》的效果不理想,只是从表面上
了解条文,没有从法理角度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较弱。第三是有些地方和部
门的领导同志对《条例》的认识不足,不知道《条例》的具体要求,对史志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仍
然认为修志是临时性任务,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甚至有的领导干脆认为修志是一个包袱,能甩就甩,
能拖就拖,严重影响了史志机构的建设和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史志机构对如何执法不够明确。《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逐渐开展了一些执法探索,如烟
台市制定了《第二轮志书审批办法》,菏泽市制定了《志书管理办法》,乳山市设计了《基层志书备
案表》,但总的来看力度不大,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条例》属协调型法规,原则性的规定较多,
再加上执法对于史志机构来讲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全省史志机构对于如何执法普
遍存在无从下手的现象。 特别是针对《条例》中关于违法处罚的条文,有些史志机构已经发现了违
法行为,如擅自出版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情资料,基层志书年鉴不审批备案,不按规定提供资料、
报送样书等,却不知如何处理,只能采取其他变通的办法。另外,在政府法制系统开展的行政执法依
据梳理工作中,有些史志机构感觉困难较大,究其原因也是对于执法行为不明确所致。
(三)史志机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史志机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人员编制有所增加,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由于领导认识、历史欠帐等原因,部分史志机构仍然不能
很好地适应工作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些地方史志机构规格太低,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得
不到保证,严重挫伤了积极性,制约了工作开展;有些地方史志机构工作人员被随意抽调,人员严重
不足,个别地方史志机构甚至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有些地方将史志机构当成“休养所”,随意调入年
龄偏大、不懂业务的干部,严重影响修志队伍专业水平的提高;有些地方史志机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知识层次失调,缺乏真正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才,不得不采取聘用制暂时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史志机
构的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必要的办公设备严重缺乏,个别地方甚至连办公电话都没有,根本无法正
常开展工作。
(四)经费问题仍是制约史志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这次检查调研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都能
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定,
保障了史志工作的经费需要。但受领导重视程度、地方(部门)财力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经费情况差
异较大,经费短缺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比较突出。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将史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资金拨付随意性大;有些地方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预算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史志机构一年的
经费还不足2000元,有的地方史志机构上半年经费缺口就达到了10万多元。经费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史
志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史志机构因自筹印刷费用而影响了志书的正常出版,有的史志机构因无法解
决聘用人员的工资而造成了人才的流失。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史志工作的认识。组织和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学习
宣传《条例》对保障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
战略高度,增强学习宣传《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深入宣传、广泛宣传
和持久宣传上下功夫,并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穿于史志工作的全过程。建议从今年6月份开始,
将《条例》的学习宣传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并在《条例》实施一
周年之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以巩固扩大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各界对史志工作的认识,
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史志工作的局面,推动我省史志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依法加强史志机构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
支持和保障史志工作的开展。一是健全史志机构,理顺机构关系,确保史志机构的规格和隶属关系能
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二是充实人员,没有编制的要尽快确定编制,编制人数不满的要足额补
充,编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适当增加编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史志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合理搭配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四是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史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在保障正常办公经费的同时,增加专项经费预算,保证史志工作能够全面发展;五是加强各级史志机
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史志工作提供宽松和谐的环境。
(三)尽快制定《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史志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
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执法探索,积累经验,并在各级人大的支持下抓紧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和实施细则, 对《条例》 中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形成一系列操作性更强的配套规章, 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特别要对反映强烈的处罚办法制定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
所突破,有效杜绝史志工作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史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保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史志机构要在政府支持下加
快职能转变步伐,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史志工作的管理,规范修志行为,加快依法修志的
步伐。各级政府和史志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落实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加强对
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济南市、潍坊市已确定在今年下半年由人大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
检查,其他各市要加大力度,争取尽快列入人大的执法检查计划,以便督促和支持政府加强和改进史
志工作,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史志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向山东省政府提交的调研报告,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