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 高国耀等 总编 段祥泰 寿杨宾 副总编 李家乐 张
志杰 主编
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8年 1000册 210千字 328页 50.00元
ISBN7-5011-4154-1
《青岛市志·公安司法志》始修于1987年,1998年10月正式出版。全书以篇、章
层次划分, 共分为4篇,28章。4篇依次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上限自1
891年青岛建置始,下限至1986年。为彰明个别事物的因果,适当下延。
《青岛市志·公安司法志》描述了100多年来青岛市在公安司法方面的变化。
1981年冬,清朝政府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同时负责维持青岛治
安。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
帝国法院为主管辖, 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
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
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1914年11
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
本人控制之下。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
判厅。 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
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 、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
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
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 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
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
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政府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
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
青岛解放后, 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同年7月11日成立青
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
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
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
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
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
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
1957年至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
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
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
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
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
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
察工作被迫中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
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从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
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
理, 平反冤、假、错案,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
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20世纪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
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
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
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嘉朱)
青岛市志·公安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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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 高国耀等 总编 段祥泰 寿杨宾 副总编 李家乐 张
志杰 主编
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8年 1000册 210千字 328页 50.00元
ISBN7-5011-4154-1
《青岛市志·公安司法志》始修于1987年,1998年10月正式出版。全书以篇、章
层次划分, 共分为4篇,28章。4篇依次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上限自1
891年青岛建置始,下限至1986年。为彰明个别事物的因果,适当下延。
《青岛市志·公安司法志》描述了100多年来青岛市在公安司法方面的变化。
1981年冬,清朝政府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同时负责维持青岛治
安。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
帝国法院为主管辖, 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
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
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1914年11
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
本人控制之下。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
判厅。 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
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 、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
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
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 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
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
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政府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
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
青岛解放后, 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同年7月11日成立青
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
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
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
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
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
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
1957年至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
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
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
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
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
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
察工作被迫中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
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从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
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
理, 平反冤、假、错案,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
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20世纪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
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
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
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嘉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