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续修《潍城区志》需解决的三个特殊问题(曲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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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修《潍城区志》存在的特殊问题
潍城区是潍坊市下设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它与奎文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占
潍坊这个地市级城市。续修《潍城区志》(1991~2005)涉及区属单位66个,国家、省、
市驻潍城区单位25个,不驻潍城区市属单位12个。在续修志书断限1991~2005年内,
区际之间的行政区划调整有两次: 1994年8月以白浪河为界将原潍城区划分为潍城区
和奎文区两个县级行政区; 2003年1月又把潍城区的18个村划归潍坊市生物开发区管
理。
设置在区外的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和区际间的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在续修《潍城
区志》时产生了三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一)非驻潍城区的市属单位如潍坊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煤气公司、市
网通公司等12个单位,其业务管理范围覆盖潍城区,必须入志。但是,由于这些市属
单位不归潍城区管辖,使我们的组稿工作产生了一定难度,有部分单位出现供稿不及
时、拖沓或者敷衍等现象,影响了续志的进度。
(二) 非驻潍城区的市属单位在业务管理统计上,只把潍坊市城区(包括潍城区、
奎文区和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在本文中,“潍坊市城区”专指这三个区。笔者注)
与其它县市区划分开,不能将在潍城区内的业务单独立项统计,致使其志稿不能独立、
完整、集中地记载有关潍城区的业务事项。
(三)区际之间行政区划调整引发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变化,由此产生了变化前后的
行政区域范围与统计数据的关系处理问题。对于有关区际调整前后的数据,是采用当
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还是采用所定志书下限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以上问题虽然具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不只存在于潍城区,也存在于同类行政
区,从编修志书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存在于“城区志”中,可以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
代表性。为了续修一部高质量的城区志,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研究并有效地解决这些
问题。以下,笔者试以续修《潍城区志》为例,谈谈自己对处理这些问题的一些浅略
看法,以供酌商。

二、如何解决续修《潍城区志》存在的特殊问题
(一)关于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供稿问题
为确保续修《潍城区志》编纂进度,要切实解决部分不驻潍城区市属单位供稿不
及时、 拖沓或敷衍了事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做法:1、邀请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分
管领导参加潍城区续修新方志工作启动会议。并请市属单位安排好撰稿人员,负责撰
写续修《潍城区志》 有关志稿。2、请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的撰稿人员参加潍城区举
办的续志培训班。同时,加强与撰稿人员联系,除电话联系外,要约其面谈,根据各
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详细商讨有关志稿事宜。3、根据非驻潍城区市属
单位供稿进度情况,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召开有关单位供稿协调会。
(二)关于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所撰志稿中的业务记述问题
为体现《潍城区志》对地情记载的完整性,必须将非驻潍城区市属单位在潍城区
的相关业务情况收入志书。但是,这些市属单位在志稿中确实难以把其在潍城区内的
业务开展情况单独完整地记述。下面,笔者以潍坊市网通公司的志稿为例,说明如何
解决这个问题。
潍城区电信通信业务, 由潍坊市网通公司直属管理,其志稿95%的内容不能对潍
城区独立记述。若从潍城区的角度立笔撰写,则很难使入志材料符合真实情况,既不
可能将其在潍坊市城区开展的业务算作潍城区的业务,也不能将其在潍坊市城区的业
务统计数字算作潍城区的数字,对于其业务建设与管理发展变化的记述,需要采用科
学的方法来对待。为此,我们在志稿中选用从“潍坊市城区”这一角度着笔来记述其
业务发展变化情况。 例如,有一段关于公用电话的记述是这样的:“2001年1月,在
潍坊市城区文化路、 潍州路、青年路、和平路、健康街、民生街等6条路段,安装双
面IC卡公用电话亭131个,设置四面公话亭4个,开通IC卡公用电话278部。2002年7月,
在潍坊市城区开办智能公用电话新业务。至2003年底,潍坊市城区设有人值守公用电
话3761部,IC卡公用电话2171部,发展智能公用电话1989部。”这段志稿从“潍坊市
城区”的角度记述了市网通公司公用电话业务从2001~2003年间在潍坊市城区的发展
状况。需明确的是,我们必须在志书“凡例”中对这种情况作确切说明,指出“潍坊
市城区”一词的准确外延,或在该志稿后添加备注予以说明。
(三)关于区际间行政区划调整与志稿中的数据关系问题
在编纂志书时,因区划变动划出的地域内的人和事,由划入的地方记述,本地志
书不再记述,这几乎成为志界公认的规则。但对于在行文中涉及全区的数字问题如何
处理呢? 就潍城区而言,该区在1991年至1994年8月、1994年8月至2003年1月、2003
年1月至2005年12月这三个区划调整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内的有关统计数据, 在区域范
围统计口径上明显不一致,例如全区每年的人口数、生产总值(GDP) 、农业总产值、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等,在这三个时间段内,由于区域范围大小不同,因而统计口
径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记述中牵涉到的有关全区的数据,是采用当时的区域范围口
径,还是采用《潍城区志》下限2005年末时的区域范围口径?若一律采用下限时的区
域范围统计口径,虽然所采纳的数据能按可比口径显示出可比性,但却不能再现历史
真实,既违背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
求实的原则”,也体现不出《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提出的“全面客观地反映当
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这一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以采用区际之间行政区划
调整前后不同时间段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为宜,按当时的口径统计数据入志。在志稿
行文记述中用这种方法,尽管统计口径不一致,这三个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显得前后缺
乏可比性,但却能够存真求实,客观地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和状况。
另外,在绘制使用全区主要数据统计表格时,可同时运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采
用区划调整前后不同时间段内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将数据填入表格;二是全部以志
书下限时的区域范围统计口径,将以前的数据进行演算,统一为一个可比口径,填入
表格。应将以上两种数据统计表都入志,这样以来,不仅可以看到历史上存在的真实
的数据,而且可以按可比口径进行前后比较。
以上所论,是笔者对解决续修《潍城区志》三个较特殊问题的一己之见,难免有
不当之处。笔者对此加以论述的目的,是为了与志界同仁共同商榷,求教于方家学者,
以便于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单位:潍城区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