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的几点体会(祝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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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牢固树立了前所未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古老的中华历史文明在世界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灿烂的篇章。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
对史志编修十分重视,早在春秋战国至汉、晋时期,就先后出现了周任、司马迁、班
固、董狐等名垂青史的撰志大家。他们无不具有明陈史实、秉笔直书的气概与胸襟,
成为后人尊崇景仰的楷模。也正是有了史家的刚正不阿,志书的连绵不断,才使得华
夏文明传承有序、发扬光大。作为一名从事史志工作不到三年的“新兵”,尽管对本
职工作不是完全陌生,但是对其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却始终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和认识,认为史志工作无关大局、无足轻重。《条例》颁布实施后,要求各级人民政
府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
史志工作推上了法制化轨道,在每一名史志工作者的心目中都引起了强烈的震撼。通
过学习《条例》,领会其精神实质,对自己过去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深刻剖析,认识到
了做好史志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史志工作者的自
身价值和历史使命。由此,更加牢固地树立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做好本职工
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切实增强了前所未有的自信心和进取心。自己尽管从事史志工作时间不长,
但是曾在政府机关长期从事文字工作,对史志工作也有过一些接触和了解。过去对于
史志工作,有着非常片面的理解: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有着天壤之别,
史志部门地位卑微、势单力孤,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紧张,史志部门更
是饱受经费短缺的制约,举步维艰、难有作为;从事史志工作前途黯淡、没有“出息”,
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不好更无所谓。因此,自从事史志工作起,就始终缺乏坚定
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条例》的出台,对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的性
质、职责及作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七项工作任务。同时,赋予了政府史志工
作机构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权利。通过学习《条例》,自己能
够清醒地认识到史志部门不是可有可无的“小单位”,而是重要的政府工作机构,具
有其他单位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在无形中产生了无比的光荣感和自豪感,极
大地增强了做好史志工作的自信心和进取心,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职,明确目
标,开拓进取,奋发努力,争取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三是充分调动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过去的工作中,一直认为史志工
作处在政务“边缘”,与中心工作搭不上边,于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抱残守缺,
只要工作不找自己,自己就不去自找“麻烦”。所以,只仅仅满足于应付上级史志部
门安排的史志、年鉴资料的报送任务,对自身工作不规划、不部署、不实施,甚至连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都做不到。对照《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认识到史志工作
机构不仅要对当地的史志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完成好自身的史志、年鉴编修工
作,而且要建立健全地情信息库、信息网,充分发挥地情信息服务职能;不仅要做好
业务工作,而且要善于运用执法职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好与《条例》精神相悖的问题。
这样以来,就不能够再象过去那样按部就班、墨守成规,而是要在认真做好各项业务
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法律观念和执法意识,充分调动起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敢于查处、纠正那些违反《条例》、自行其事的错误行为,切实维护好《条例》的严
肃性。
四是真正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执行力和创造力。一名优秀的史志工作者,本身应当
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创造力。其执行力表现在依照程序亲力亲为、高效运作,取得一
流的工作业绩;其创造力表现在敢于突破陈规旧习,致力开拓创新,使本职工作更加
富有生命力。在《条例》颁布之前,这似乎还是不可想象、难以企及的天方夜谭。随
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提升了史志工作的地位,明确了史志机构的职责,也为
广大的史志工作者打造了建功立业的平台、拓宽了施展才华的空间。通过学习《条例》,
能够认识到对史志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这对每一名史志工作从业者都是极大的鞭策。这样
以来,对自己的要求就不能满足现状,停留在低水平的层面上,而是要不断“充电”、
更上一层楼。通过学习历史知识,熟悉编修业务,提高写作水平,提升了工作的执行
力;通过坚定信心、拓宽思维、开阔视野,产生了空前的创造力。正是由于具备了较
强的执行力和创造力,才能够在续修新志、贯彻《条例》等重点工作中谋思路、想办
法、出点子,求真务实、勇挑重担,使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并得到上级领
导的肯定和好评,以实际行动把《条例》精神落到了实处。
(作者单位:阳信县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