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地方史志工作的新跨越(蔡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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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树立史志工作形象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史志
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由于受本身职能权限的制约,史志部门在人员、经费、条件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史志工作没有在全社会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一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
《条例》颁布施行后,凸显了史志工作机构的地位,明确了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
利,成为史志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法宝。作为县政府的史志编纂职能部门,我们把宣传
贯彻《条例》精神作为全面提升史志工作形象的重要手段,全方位、多形式地组织开
展了各项宣传活动。一是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在县电视台发表了庆祝《条例》颁布施行
的电视讲话, 在《阳信通讯》 刊登了署名文章;二是由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条例〉的实施意见》,并将《条例》转发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同时在《阳信通讯》全文刊发;三是分别组织召开了由县编委会全体成员和
由各乡镇、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贯彻《条例》座谈会;四是在县电视台播出
电视字幕庆祝口号,在县委、县政府办公区域和县城主要街道悬挂庆祝标语。这样以
来,在全县上下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乃至广大
群众对地方史志工作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行之有效地提升了史志工作的地位,树
立了史志工作的形象,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为做好新时期的地方史志工作奠
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把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抓好业务、严格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地
方史志工作的新局面。
以往,对于史志工作的职责范围,一直没有规范地、权威地界定,一般仅仅满足
于编修史志、年鉴,向上级报送地情资料信息等。史志工作无法可依,史志部门没有
合法的行政权力,直接影响了史志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明确规定了史志部门作
为政府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能和作用,要求各级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
方史志工作,承担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编审地方史志稿件,征集、整理地方史志文献,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建设地情
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等工作任务。同时,赋予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依法行政的职权。
这样以来,史志工作就可以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职责、有的放
矢。结合贯彻落实《条例》,要认真查找过去工作中的“漏项”和“盲点”,有计划
地、全方位地做好各项工作,在做到“五个到位”、完成业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
同时,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敢于查处和纠正那些违背《条例》的各类问题,靠自身
的不懈努力,开创史志工作的新局面。

三、把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开展续修新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完成新县
志的编修任务。
《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
次,编纂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全市要求,阳信县在2005年初启动了续
修新县志工作。从前段进展情况看,尽管部分篇目的初稿已经基本征集完毕,但是存
在工作不平衡、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的问题,其原因就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史志工作
认识片面,领导不重视,条件不达标,人员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条例》的颁布实
施,把修志工作以法规的条目加以限定,使我们真正感觉到工作上有了“抓手”,能
够按部就班、从容不迫地分配任务,顺理成章地做好史料的征集,理直气壮地提出要
求、督导催办,达到了水到渠成、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按时完成新县志的编修任务起
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把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打造一支
素质过硬的史志工作队伍。
我们无论做哪一项工作,人是第一位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地方史志工作,对从业
者的要求就更为严格:不仅要具备精湛的业务水平,更应当有秉笔直书的历史责任感;
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更应当有高尚的人格魅力;不仅要具备渊博的历史文化
知识,更应当有兢兢业业的无私奉献精神。《条例》第六条就提出了“从事地方史志
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要求。我们贯彻《条例》,
就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建立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的史志工作队伍作为
一件大事紧紧抓在手上,下决心、花气力,利用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史志工作队伍的
培训力度,使其在思想上、业务上更加适应工作需要,以饱满地热情、高昂地斗志投
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创造出一流的业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地方史志工作做出
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阳信县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