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形成健全完善的地方志评审模式(范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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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变“友情审稿”为“责任审稿”,以使审稿责任由
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
第一轮修志评审工作中,有的志稿评议者或碍于情面、或例行公事,谈志稿的优
点较多,而对志稿存在的问题却遮遮掩掩,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有的被评议方,或
虚荣心强、或自以为是,甚至存在逆反心理,喜欢听肯定的话,不愿意听否定意见。
第二轮修志评审工作中,评审方应强化责任意识,并在反复审读志稿的基础上,对照
标准,查摆问题,有理有据地就书稿中的成功及不足之处做出全面客观的书面评点;
被评审方应以谦虚、友好的态度听取意见或建议,切忌产生抵触心理。当然,评审中
双方围绕某些有争议的观点展开争鸣、双向互动也是必要的。最好是在先期听取被评
议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陈述后,再由评议方就相关问题展开评议。此外,要从评估、
评议、审查以及内部质量评审、外部质量评审等广义上认识评审的意义,而不应仅从
审查批准的狭义角度来认识。为落实“责任审稿”制,应就评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
议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以实行硬约束。

二、要明确标准,变“地方标准”为“国家标准”,变“平面标准”为“立体标
准”,以形成配套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
长期以来地方志的评价标准问题一直是困扰方志界的瓶颈,因此令人们在地方史
志的编纂和评价中深感无所适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标准无以评优劣,可见标
准是多么重要。一是要有驾驭性的“国家标准”。第一轮修志在继承传统修志经验的
基础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地方评
审规范,但并无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第二轮修志评审工作中,国家有关部门应在科学
总结第一轮修志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从地方志评审工作法制化的角度出发,就带有共
性的须大家共同遵守的方面制定权威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国性志书评价标准。
惟有如此,才能谈得上就某部志书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由此形成的评价结果
才能让人信服。这不仅是关乎第二轮修志标准的大是大非问题,也是为具有悠久历史
传统的修志事业做出的新的重要贡献。二是要实行全方位的“立体标准”。第一轮志
书的质量评价采取的是一种仅仅基于修志结果(志书)的评价方式,不但费时费力,而
且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信力,第二轮修志评审工作应改变仅就志书本身来评价志书
质量的传统做法,而要同时就其编纂基础 (主编及其他编修人员的学历、相关资历及
编修流程等基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志书质量)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编校质量、出版质量等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立体评审”。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
“量化标准”。第二轮修志一定要制订具体的关于志书体例规范、行文规范等方面的
实施细则,以增强志书质量评价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要完善程序,变“平面程序”为“立体程序”、变“无序评审”为“有序评
审”,以使评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近两年,司法领域认识到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端,并致力于改变这种状况,取
得了较好效果。这对改变地方志评审工作疏于程序、流于形式的情况是一个很好的启
示。第二轮修志评审工作对实行几审制、每一审的组织程序是什么、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是什么、评审人员的组成范围是什么、评审职责是什么、评审意见如何处理、评
审费用来源等等,都应进行认真规划。笔者认为:应在内部质量自查的基础上,做到
评议稿“史志机构三级评议”,即以本级评议为中心,分别上展一级、下延一级;开
好“三大评议会”,即本级史志机构及下一级史志机构修志人员参加的评议会、邀请
上级和同级史志机构修志专家参加的评议会、知情离退休老领导及行业专家参加的评
议会;修改后形成的评审稿再通过“三方审批”地方政府、上级地方史志机构、方志
出版单位,即评审主体的评审侧重点有所不同,三级地方志机构评议的重点是志书体
例、框架、行文规范,但应兼顾“三关”;地方政府评议的重点在把“三关”上;知
情离退休老领导及行业专家的评议重点把好事实关。应将有关评议事宜 (签订评议协
议,发送评议稿及函件,筹备评议会等) 提前做好准备,按先下级后上级、先系统内
后系统外的评议次序进行。应对评议意见或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归类,制定出关于处理
评议意见的责任分工、运转流程、质量要求、时限要求、意见反馈等的实施办法。实
践证明,志书审核的每个层次和环节都可能发现问题,起到“过滤网”的作用。

四、要走“评审职业化”的路子,变“指派评审”为“资格评审”,以不断提高
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
第一轮修志评审工作实行的是“指派评审”方式,安排谁参加谁就参加,评审人
员的素质能力和志稿的评审质量难以保证。第二轮修志评审要达成评审“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实行“资格评审”。应尽快通过专门培训、考试、认定,
培养选拔一批达到规定的相关资历要求,学历要求,方志理论知识、相关专业知识、
政策法规知识、区情知识要求,修志职业道德要求等的专(兼)职地方志评审专业人才,
并授予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这些具有规定资质的方志评审人员应在职业化的基
础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门就大事记、人物、专志等自己专长范围内的部分进行评
审,以达成“专长评审”。应对这些资质人员实行动态科学管理,定期进行专业知识
培训、相关问题研讨、资质评估鉴定、换发证,并在实践中健全完善评审人才的选拔、
任用、培训、评价、激励、约束制度与管理机制,优胜劣汰。

五、要健全完善评审制度,变“松散性评审”为“制度化评审”,以走上评审制
度化的路子。
第一轮修志评审工作中带有制度化的成份,但这些评审制度不具体、不健全、不
系统。第二轮修志评审工作应该发挥制度本身带有根本性、规范性、长久性的优势,
坚持在相关评审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并逐步加以完善。这些制度应包括评审人员的资
质认定年检制度、评审申请批准制度、评审组织管理制度、评审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评审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评审责任认定追究制度等。
(作者单位:滨州市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