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依法修志长效机制断想(薛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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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依法修志”法制建设领导机制
首先要建立有政府分管领导人和史志部门领导成员组成的法制建设领导协调机构。
至少在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框架下,赋予各级政府地方史志部门以新的职能。这是
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核心部分,负责史志法制建设的领导、计划、组织实施。其主要
职能是领导史志工作法制建设中的学习宣传、执法、监督和协调等运行机制,经常性
地深入开展地方史志工作法制普及宣传,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修志”能力,
做到严格执法。其次,领导机构成员要做到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以身
作则,搞好史志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史志机构内设立法制建设
调研机构(或指定负责综合工作的处等),围绕地方史志工作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搞好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为逐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史志工作法制建设提出分析及建设
性的研究报告,为领导机构的决策和运行提供参考。

二、建立史志工作法制建设的学习宣传机制
新的形势要求各级史志工作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能
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广大地方史志
执法人员要认真系统地学习好《条例》和相关法规,建立起地方史志法律、法规的学
习机制。通过制定学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定期举办地方史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竞赛等形式,加强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教育学习,提高地方史志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修
志”的自觉性。
在地方史志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在全社会
建立起普及《条例》的宣传机制,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
结合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地方史志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如青岛市把《条例》印作挂历
发至千家万户,增强全社会的依法修志观念,展示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严肃性和执法
监督的权威性,为地方史志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建立地方史志执法建设的执行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史志机构应该根据《条例》规定的执法任务,严格执法岗位,界
定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凭证执法。其次,各级地方
史志部门必须根据《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操作,依法行政。三是要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工作落实到实处。对地方史志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要
采取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办法,杜绝执法单位和人
员的不作为行为,维护地方史志法规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各地在地方史志工作开展中
的约束力,真正实现“依法修志”的目标。

四、建立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
搞好地方史志执法监督,是加强史志工作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建立一个有效
的史志工作执法监督机制,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基础。
首先,各级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作为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主体,要搞好辖区
内《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例如对以
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是否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
史志部门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无违反规定编纂的现象。有关组织编
纂的除省、市、县三级志书、县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冠名的地情文献等以外的志书、年鉴,是否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
政府地方史志部门备案。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史志系统内部的管理约束机制,加强
史志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检查,看该史志机构《条例》赋予的七项职责履行得是否圆
满;志、鉴、库、馆、用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全面开展;系统内部各项业务运行程序是
否符合《条例》要求;辖区内地方史志工作秩序是否符合《条例》要求等。第三,要
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综合监督,广泛听取单位、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地方史志工作
执法情况和法制建设的评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鉴别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法制
建设,规范史志编修活动。第四、要巩固地方史志执法监督效果。通过经常化、规范
化的监督机制,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进
一步巩固地方史志执法监督效果,提高地方史志法制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五、建立“依法修志”的协调机制
建立“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地方史志法制建设的协调机制,以确保
地方史志工作的和谐发展,主要是协调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协调好地方史志工作部门内部的关系。《条例》内容涉及史志工作的各项具
体业务,具体工作内容在政府地方史志部门内部各处(科)的职责之中,各处(科)也是
执行《条例》的具体的业务部门。因此,各处(科)要把“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建设
作为份内的工作认真做好。对涉及各业务范围的地方史志工作政策、法规问题,要互
相协调、严格对待、及时办理。且不可出现遇事互相推诿扯皮,使违法事件边缘化,
甚至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二)协调好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地方史志执法人员中要实
现从依靠政府文件修志到“依法修志”的转变,提高地方史志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
作到严格执法、 文明执法。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
“依法修志”观念,为“依法修志”长效机制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社会各有关方
面都能持续地支持地方史志工作开展。
(三)协调好地方史志工作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党委、政府
提出“依法修志。”所以推动“依法修志”长效机制建设还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条例》毕竟是一个粗线条、大范围、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并且地方史志工作面临的
事务日益复杂,《条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绝不可能对地方史志工作的各个方面
都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希望法律条文尽可能地严谨细密,包揽无遗。但法条有尽,事理无穷,法律
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其中有些是由于立法者没能预见而留的“漏洞”,另一些则是
由于立法时争论激烈无法达成共识而留的“空白”,或是由于立法者考虑现实的复杂
性而故意留下的“模糊地带”。各地还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针对当地实际,制定
相关实施细则,保证《条例》的各项原则得到贯彻落实。还要在《条例》精神的指导
下,修订完善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条例》,缺少的内容补充;相违背的内容删
除。其次,争取党委政府对地方史志以及史志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支持,使地方史志
工作部门能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修志”。
(四)协调好地方史志工作部门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法制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具权威的监督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具有特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条例》
出台,是省人大及常委会关心、支持地方史志工作的产物。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也一定会支持依法修志工作。各级政府地方史志工作部门,应主动争取地方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对建立“依法修志”长效机制的支持,主动争取把地方史志工作部门列入
地方人大常委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联系单位,经常汇报工作,主动接
受监督,并请人大常委会能定期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
(作者单位: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