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适应工作职能的转变(宋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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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懂管理
对史志工作者来说,行使管理职能是一个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真正重视这一转
变,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和特点。依法对史志工作施行管理,是时代的需求,是形势的
必然,为史志工作的发展开辟了一片新天地。抓好管理,不仅仅是工作职能的转变,
同时也是工作范畴的拓展,使我们挣脱原来纸堆里打滚、闭门整理资料的老套子,形
成有规划、有组织、可调控地开展工作的局面。这必将为史志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
更直接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施管理,具有依法性、主动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懂法、用法,首先要静下心
来,原原本本地学习《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掌握其条文的精神与内涵,弄通
弄懂每一条的规定与内在关系,明白其“权”与“度”,还要向相关职能部门学习,
了解执法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不走弯路,不出问题。这种学习,是一个长期的
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吸
收和借鉴相关知识和信息,做到对《条例》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
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开展史志工作。管理要有载体,
载体就是我们的史志业务。因此,要把管理与我们的日常业务相联系,与做大做强史
志工作相联系,不能离开原有工作谈管理;要对管理定位,不能盲目地为管而管;要
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管理也不仅是查禁和制止,对那些有利于史
志事业发展的事情,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对那些不违反法规且对经济和社会有促进作
用的新生事物,要全力呵护和培养。

二、要会管理
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抓好管理的前
提是社会的认知。当前,《条例》刚刚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各相关人员基本不了
解其内容与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管理,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首
要任务,就是采取措施,加强宣传。宣传要分三个层次展开:一是充分利用媒体,采
取请领导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在电视上发表讲话,以及在电台和相关网站、刊物
上发布消息等方式,扩大传播面。二是充分利用文件,以政府和史志编纂委员会正式
文件的形式,向各部门及社会各阶层提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要求,从而提高各
界重视和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会议,采取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
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就执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进行专题座谈或研讨,
使《条例》逐步为大家了解和掌握,为实施管理打下基础。
史志工作人员,要改变过去只在征集资料时才与各部门联系的做法,进一步加强
与各部门的交往和联系。首先,要全面而具体地讲述史志工作的范畴和规定,使其明
确修志、编鉴、整理地情文献的程序和要求,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其次,要经
常了解各部门史志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地给予指导和帮助,督促其按照规范运作。
在管理中,不能孤军作战,应做好借力的文章,要及时与当地人大机构、法制办
公室等具有监督、检查及督导、协调等职能的部门搞好协作,适时通报在执法中遇到
的情况及问题。必要时,邀请他们就面上的工作或某个问题进行检查、督导。文化、
新闻出版等部门,也与史志工作密切相关,我们也应多与他们沟通,取得支持和帮助,
借助他们的力量,维护好史志工作的外部环境。

三、要真管理
管理不是一句空话,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切实担当起行政管
理的重任,敢管理,真管理,狠抓落实。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社会调查,对
各个层面的史志工作情况摸底。采用各部门、各行业自查,各乡镇、各村庄普查、问
卷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将单位或个人编修志书、年鉴、地情资料的状况掌握起来。
然后,再根据是否申报、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需要督导、何时完成编纂等进行相应分
类,以便于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对于已经出版的志类书籍和资料,也应纳入管
理的范围。
在具体掌握了社会上与史志工作相关的情况后,要适时对整体形势进行研究,进
而制定相应规划。要立足当地实际,对全社会史志工作的开展制定出规划,特别是对
部门志、乡镇志、村庄志作出统一安排。规划应明确各种志类书籍和资料编纂的目标、
责任、质量等要求,并对组织、实施、申报、验收等程序作出规定。规划既要有规范
性,又要有可操作性,不能盲目地为规划而规划,以免造成管理成本的提高,给史志
工作带来负面效应,给管理带来被动。
史志工作的管理是一项不间断的长期性任务,不能建立在主观意志上,应健全和
完善长效机制。要制定制度,把管什么、怎样管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对史志工作的
检查、指导、督促作为硬指标,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使之正常化、经常化。在日常
管理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会发现一些违规的事情,甚至会遇到名人、大机关明
知违规而执意要做的现象。这时,史志工作人员既要灵活应对,又要坚持原则,敢于
碰硬,据理力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史志工作的健
康发展。
(作者单位:滨州市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