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思考方向(张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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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之后,《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也已列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审议确保项目,可望年内颁布实施。笔
者有幸参与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现就地方志工作立法实践的
基本思考方向,草就几点意见,希望与国内同行们交流。
地方志工作立法规范应该考虑的基本方向:
一、要申明地方志工作的立法主旨。地方志工作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
这项工作。因此,它的立法主旨应该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客
观真实地记载区域地情,全面系统地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
地情资料,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要明确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地方志工作应当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即全面、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历史和现状,
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三、界定地方志工作的业务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志工作的内容也不断在
丰富发展,阵地也在不断地拓宽,立法工作要破除传统的“一本书主义”。地方志工
作的业务范畴应该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及为地方志文化资源的管理和
开发服务。地方志业务应该含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资料。
四、要确认目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主导修志的格局,将“一纳入、五到位”的精神
融入法规的各项保障条款。为了减少草案在部门会签时出现不必要的干扰,地方志工
作已经形成的一些保障措施和基础条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确认下来就可以了。即:
县以上行政区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地方志工作机制,以加强对这项工
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修志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提供各项保障条件,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
责协调、规划、督导地方志工作,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
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接受相应的业务培
训,地方志工作应尽可能吸收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
五、要确定县以上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性质和职能权限。这类条款涉及的
内容应该尽量地全面明晰。例如: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地方志工作规范;组织、
检查、指导地方志编纂工作;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志稿件,整理旧志;征集、整理、
保存地方志资料,提供社会借阅服务;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库和地情网站,提供
地情信息服务;开展学术研究,培训地方志队伍;承担同级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资料文献是经县以上政府地
方志工作机构规划和组织编纂的出版物专用名称,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省、
市、县三级志书20年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等。
六、要规定社会相关层面在修志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这部分内容不仅体现了地
方志工作的社会性,也体现了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必要性。例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为地方志编纂提供资料的义务和使
用地方志资料的权利。地方志资料所有人和持有人应当向地方志编纂机构提供资料载
体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地方志编纂机构可以复制(对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和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图书馆、档案馆(室)应当为地方
志机构和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社会组织收集资料提供便利。为完成志书编写任务或
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资料属于该单位所有,其他组织及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等。
七、要确立地方志工作的管理和质量保障方面的规范。这些原则条款,要区别不
同层次,该管的管起来,该放的放下去,要考虑到规范条款的科学性和执行时的可操
作性。例如: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制定、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方案的报批,上下级地方
志机构的协调关系,承担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
和义务;省市县三级志稿的申报、审查、验收和批准出版的原则;部门、行业、企业
事业志及乡镇以下基层志的编纂、管理和经费负担原则;以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
年鉴和综合地情资料的编纂、管理原则;其他年鉴和地情资料的编纂、管理和经费负
担原则等。
八、要列入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原则条款。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
事业,条款中必须列入与资料建设和提供社会服务有关的内容。例如:地方志出版后,
样书和电子文本的报送、保管制度;编纂过程中积累的地方志资料载体的报送和保管
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利用方志馆、地情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规定;公
民和社会组织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开发利用地方志文化资源的权利等。
九、要列入有关奖惩规则。例如:对积极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任务;向地方志编纂单位提供有重要价值的资料,为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发明、引进
重要技术或者提供重要决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擅自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划冠名的三级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或综合地情资料;非
法占有属于单位所有的地方志资料;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安排地方志出版发行;有
关地方志出版物未按规定时限备案;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和承担编写任务;
拒绝向上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方志出版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都应由相应机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也应由相应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纪律
处分直至提起诉讼等。
因为地方志工作立法在我国还是一项新鲜事物,没有成功的范例可供借鉴,《山
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草案在形成过程中经过了上下几次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并约
请立法方面的专家反复修改雕琢,文本日趋成熟,已经通过几大部门的会签,即将提
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在文中谈了立法实践中应该思考的方向,认识比较肤浅,但
对于有志推动这项工作的同行们,也许或多或少有些参考价值,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指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