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修志中应更加重视志书框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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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龙
笔者曾参与过几次第二轮志书框架的研讨会,认为:志书框架是志书编纂的基础,一
个不甚科学的志书框架,会为日后的编纂带来许多麻烦,或造成资料提供难,或肢解
资料,或遗漏资料;第二轮修志中,应切忌志书框架在没有经充分研讨修改的前提下,
贸然部署任务,应坚持规范与创新并重的原则。
一、志书框架一定要载明记述时限。志界对第二轮修志的记述时限颇有争论,尤
其以上限为甚,有以下几种观点:上限为1949年,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
断代志;以1978年为发端,修一部改革开放以来的断代志;上限续接第一轮志书的下
限次年,修一部纯粹的续志;以重大行政区划建制变动之年为起点,修一部新区划成
立以来的断代志。上述观点中,持第二种观点者最多,持第三种观点者次之。笔者以
为,不在特定条件下谈论该问题,只是简单地对立起来争论是无意义的。如果第一轮
志书记述内容没有重大错误、明显遗漏,或者近期刚完成第一轮修志而无须作较大调
整者,应坚持修续志,将重点放在续上,并将记述下限尽力推至搁笔年。但要注意顾
及两轮志书间的关系,处理好两轮志书的“接茬”及“兼容”问题,以使两轮志书结
构上相协调、内容上不抵触、时限上相衔接。同时,就第一轮志书中的“硬伤”组织
专人进行查找,并一定要将纠偏补遗的具体内容置于“附录”中。这样做,既减少了
大量不必要的重复无效劳动,又不影响志书的连续性和使用性。如果发现第一轮志书
的记述内容总体不成功或重大错漏较多,当前人、财、物力较充裕,则可推倒重来,
进行重修,但这意味着否定,要慎重。如果第一轮志书的记述内容总体可以,且记述
下限在1985年前后,又基于编纂一部相对完整的关于改革开放或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断
代志的编纂宗旨,应坚持续修志,即在部分重修(追溯至1978年或者1949年)的基础上
再续修。这样做,既增强了志书的连续性和使用性,又起到了纠偏补遗的作用,且不
增加多少工作量,比较符合当前实际。总之,应结合第一轮志书的记述下限、编纂质
量、第二轮修志的启动时间、社会历史发展的关键点、编纂宗旨,权衡利弊得失,综
合确定记述时限;记述时,下限要齐并尽可能离搁笔时间近,上限因出于记述完整性
的考虑可以根据需要适当上溯但不宜过滥。
二、志书框架的形成程序应规范。专家修志自框架始,框架的形成应经过几轮由
相关专家参加的不同层次(国家级、省市级、地市级) 、不同范围(方志专家、自然科
学专家、社会科学专家、行业管理专家、供稿单位的专家) 的广泛研讨,多方可行性
论证,几易其稿,再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形成。最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力
量分别制定出省、地、县级志书的比较规范的框架模式,地级、县级地方志以这一框
架为基础,根据自身区域特点进行加减调整处理,而不是各自为政。这样制定的志书
框架具有规范性、可比性、权威性,不仅水平高且有可行性、高效性,不仅保持了统
一性、减少了多样性泛滥且又为张扬个性预留了空间。拟订框架应坚持科学分类 (按
事物属性分类、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同层次分类标准一致、分类层级适中) 、便于
提供资料、方便读用的原则,作到门类齐全 (根据事物的属性分类要分解完全,按行
业分工提供的资料能切实满足多种需求)、排列有序(各编章节及其内容的排列顺序自
然和谐、合乎逻辑)、辖属得当(邻居、并列关系不乱)、重点突出(突出重点要从框架
开始,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本国策、发展战略等应予以突出) 、升格合理
(科学分类的例外原则,凡升格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步到位(总纂阶段不作大的
调整,仅作微调,不但方便资料提供,且大大减少了因初稿形成后再作大调整、大修
改所带来的繁重工作量及混乱) 。另外,某些章节,应尽量细化到目,以增强可操作
性。至于采用大、中、小编的哪一种结构,采用编章节体、条目体、类目体、结合体
等哪一种结构体式,是一形式问题,应根据实际尽早确定,并要在一个区域单位内尽
力统一。
三、应切实解决好志书框架上的几个具体问题。在第二轮志书的框架问题上,定
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下面仅就笔者所遇到的几个带有共性的具体问题谈点个
人之见。(一)类似“地理环境”这样的相对静态资料入不入志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
要入志。因为,这些所谓的静态资料并不是绝对不变。再者说,修志要考虑到志书作
为工具书的特性,总不能为这些资料让读者再去翻旧志吧。(二)关于如何处理体制改
革的问题。有的主张单设“体制改革”编(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两章),进
行集中记述,以突显改革;有的主张分散记述,认为第二轮修志虽要浓笔重彩述改革,
但改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通篇记述的主要内容即是改革,分散记述会减少大量的
无谓重复;有的主张集中记述和分散记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采用集中记述,政治
体制改革及科教文卫等改革事项分散记述,这样既突出了重点又减少了重复。笔者以
为,这几种做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最好是采用“分散突显”记述法。这样,既突出
了改革这一记述重点,又避免了集中记述所致的难以避免的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和挂一
漏万,且增强了记述上的可操作性、减少了记述上的不对称性。但应注意按科学分类
原则,将重大改革事项单列章或节突显出来并注意防止漏项。(三)关于“大农业”和
“小农业”的问题。有的主张将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甚至乡镇企业内
容等合于一大编,即传统的“大农业”;有的认为不能将其硬性捏合在一块,主张将
水利或其他某几部分(林业、畜牧业等) 分置,甚至可以将某一特色农产品(冬枣、小
枣、鸭梨等) 升格为编。其实,这应视综合篇章结构大小、各地产业结构实际、合理
升格等因素具体确定。如沾化冬枣,现已形成“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链,无论从
种植面积、产值、收入、税收哪个方面说,都无可置疑地成了该县的大产业。如果单
列冬枣业编,将之从林业中拿出来予以升格,按概述、繁育、栽培、管护、采收、储
藏、营销、加工、科研、冬枣节、名树简介、名村镇简介等进行分述,突显这一产业,
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是非常恰当的;反之,若林业、畜牧业所占比重较小且无明显特
色,即可采用大农业的形式。(四)关于财税金融的问题。有人建议将财税和金融合于
一编,有人主张分置。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两者表达的经济关系、主体性质、管
理体制等有明显不同。前者是一种国家征收和分配关系,非以盈利为目的,其管理主
体为行政单位,实行行政管理体制;后者属第三产业,经营主体是企业法人,以盈利
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届时,注意不要把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非银行金融业的
内容从金融中独立出来,因为它们本身都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关于法制等问
题。相同的记述内容(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而被冠以不同内涵与外延的法
制、法治、司法、公安司法、政法等称谓是不妥的,应当统一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称
谓。“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有时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
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其与“民主”相对称,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内容;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与“人治”相对称;“司法”在西方为“三权分立”中的一
权,在中国特指法院的审判、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政法”是党委对公、检、法、司
的综合协调管理;“公安司法”是公安与司法两部分的简单相加。由此可见,法制、
法治外延太大,政法又为一管理范畴,与其下属的内容不相称,故最好是采取简单相
加的形式。(六)关于商业等问题。与上面的情况相类似,同一编中,均包括国有商业、
供销合作商业、饮食服务、集市贸易、粮油购销、物资经营、烟草经营、石油经营、
医药经营等内容,而被分别命名为市场流通、贸易、国内贸易、商业、商业贸易等是
不妥的。“市场流通”是商品、货币在市场中的流转,其外延较大;“商业”是指以
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在中国,人们往往将商业理解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
商业;“贸易”就是商业活动,但同时包括对外贸易;“商业贸易”可理解为商业与
贸易的偏正结构,或并列结构。可见,统用国内贸易作编名较妥。若某地对外贸易不
发达,可将内贸、外贸合为一编,统称“贸易”。(七)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问题。个
体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部分(私营经济成份占51%
以上的企业) ,那种试图用民营经济的概念来取而代之的做法日后会带来许多麻烦。
因为民营经济是一早期的“模糊概念”“折中概念”,不但与《党章》、《宪法》、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提法不一致,且统
计口径不确定、与国际不接轨,撰写困难。那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
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经济合为一编,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如何,笔者以为
也不太妥。因为在同一编中按所有制、投资主体地域(国别)两种属性分类不妥,再说,
将外商投资经济、 港澳台经济置于对外经贸编会更好。 故编名应为个体私营经济。
(八)关于乡镇企业的问题。乡镇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的特殊时期的经济现象,其兴衰转
型有自身特定的规律。第一轮修志或将其置于工业编、或将其置于农业编、或分解到
相关编中去,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牵强附会,第二轮修志最好是保持独立。置
概述、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典型企业及产品等,同时配以相关的图表。这样既便于
组织材料,又能反映出乡镇企业发展变化的全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注意,因乡镇
企业近些年来大都已改制转型为私营经济成份,故应处理好与个体私营经济编的关系。
(九)关于习俗的问题。第二轮修志,习俗部分在置生产习俗、生活习俗、礼仪习俗、
节令习俗章的同时,应置社会问题章,而代之以陈规陋习;不置移风易俗章,相关内
容分述于所置上述习俗各章。因为,第一轮修志陈规陋习中有些记述对象(买卖婚姻、
吸毒、赌博、卖淫嫖娼) 现已被明确为违法行为,再名之为陈规陋习已不合适,且一
些相伴改革发展而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又衍生出来,第二轮修志有必要设置这一章;移
风易俗的相关问题在上述的各习俗部分分述,可防重复。(十)其他。随着老龄化社会
的到来,人口老龄化问题有必要作为重点强化记述,应单设老年人生活编或章,按老
龄化问题、老年人供养、老年人教育、老年人娱乐、老有所为、老年人法制建设、尊
老爱老等进行分述;改革发展稳定是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在记述好改
革、开放、发展这些重点内容的同时,社会保障也应单列编或章进行突出记述,应按
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商业养老及医疗保险、国家救济、五保供养等进行分述;
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旅游业近些年来发展较快,旅游业发达的地区应单列编或章进行记
述, 可按总述、环境、景观、人文、旅游等进行分述;组织机构是单列一编,还是散
见于党派群团、政权政协中,还是不予收录,还是置于附录中,因这些内容是客观存
在的,且社会很是关注,故不但要保留且最好是独立一编;环境保护已列入国家的基
本国策,事关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应再与城建合为一编,应将城建、环保分置为两编;
为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方便检索,第二轮修志应按规范、完备、简明、实用的原则,
统设索引。
虽然志书框架是个老问题,但第二轮修志应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变化
了的新情况,做到规范与创新并重。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志书框架上多下点功夫是值
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