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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黄河治理看晚清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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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华蒋庆立 一、晚清山东河政体制 清朝的黄河管理实行分级、分段的军事管理体制。晚清山东河务管理多承旧制, 略作变化。管理上分为河、道、厅、汛和堡五级,河是最高行政级别,堡是最小管理 单位。分段就是划分成不同的区域进行管理。治河官吏有河督(又名河台)、管河道、 同知、主簿和县丞等。东河总督(全称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专管山东和河南段黄河水道。 嘉庆年间山东下设一道即兖沂曹道, 驻兖州,辖曹县、单县段黄河,内设道员2人, 下设曹河厅、曹考厅和粮河厅,厅级文职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武职为守备或协办守备。 厅下设曹中汛、曹单汛等,汛级文官为主薄和县丞,主簿和县丞也是县令佐官,便于 调动地方力量,武官分千总、把总、分防外委和外委四级。晚清河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之一就是在东河河督属下增加河南山东道,驻济宁,辖运河及郯、沂等地,加强地方 河务管理。河督有专属军队,厅级和汛级武官具体负责统领河营兵。从山东一地来看, 计有本标中、 左、右三营及济宁城守营与驻守运河、黄河、淮河和豫河各营,共8个 营,有兵3000余人,河兵略多于堡夫。1860年,兰阳汛以下撤防,河兵减少。属于北 河道的曹考厅下设漕上汛, 加上兰阳下汛和考城汛的人数,河兵和堡夫总数各为192 员、206员。 黄河改道山东(1855年)前,山东河防基本上由东河总督(全称河南山东河道总督) 负责,实行军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改道之后,在山东巡抚和河督联合管 理的同时,山东巡抚的管理权限逐渐扩大。首先表现为运河管理权的增大。黄河和运 河水灾具有极强的并发性,形成规模不等的黄运洪灾。1855年后,山东中西部地区成 为黄运交汇处, 共流经16州县,全长800余里,山东段黄河对运河影响加重。1861年 仅留东河总督,黄河以北运河段归山东巡抚兼管;1901年废除漕运后,山东段运河全 归本省自管。1902年运河道撤消,该河段兖沂曹济道的权力移交运河工程局,由山东 巡抚兼管。其次拥有了黄河下游修防管理权。黄河下游的修防起初由山东巡抚与直隶 总督兼管。1875年,经山东巡抚丁宝桢奏准,“山东黄河工程统归山东巡抚管理,自 后一切责任与河道总督无涉”。东河官衙由山东济宁迁至河南开封后,东河总督对黄 河下游管理松弛;1902年裁撤东河总督,河道事务归巡抚兼管;1904年,山东巡抚周 馥奏请将黄河两岸菏泽、濮阳21州县改为兼河之缺,原设同、通、佐二等官,酌量移 往河干,以辅助州县不及之处,加强州县一级河政管理。 同时,为加强河政管理,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河务奖惩条例,加强对河官的奖 惩以督导治河。《大清律例》中规定,对治河有功之臣多予嘉奖,对防治不利者则予 以相应惩罚,如革职、革职留任、降级留任等,如黄河修筑不固在一年内冲决的,培 修防守官员、总河、同知等都要被革职、降级调用或培修立功。作为清政府委任治黄 的最高级官员东河总督和山东巡抚,治河成效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升迁废黜。自 1855年至1902年河督之职废撤, 期间有18人担任过该职,因治河不利被革职7人,降 职4人,调任他职5人。如李鹤年于1885年署理东河河督,兼署河南巡抚,因河决降职, 1887年复职,逾年郑州河工复决,又发配军台效力,黄河合龙开复原官。文冲、钟祥、 梅启照和成孚等都因治河不力被革职, 颜以焕、任道等因治河不力被降职。1854- 1899年间先后有8人任职山东巡抚,其中有两人调任水河总督,3人因治河不力被革职。 山东巡抚丁宝桢在郓城侯家林黄河决口后,不及两月就堵塞决口,清政府评论其“勇 于任事,督率有方,著部从优议叙”,后迁四川总督。陈士杰因1855年黄河在历城、 长清、章丘、邹平、利津等县决口20余处,降三级留任;1886年又以“疏于防范”黄 河多处溢决革职留任。张曜因1890年夏黄河决口山东齐河高家民埝,以“疏于防范” 降三级留任,并遵照“迅将漫口堵筑”的谕旨,“莫不亲临其事,一岁中奔走河上凡 三百日”,不到两月将缺口堵合,清廷认为其“堵合齐河高家套民埝,竣工妥讯”, 遂撤消处分。但赏罚不明之事时常发生。 治黄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统一调拨和地方筹借两种。晚清时期,清政府有六种特 别之款,“一曰军饷,二曰赈款,三曰河工,四曰河防,五曰偿款,六曰杂款”,与 河有关的就占了两项,常例开支十七项中也包括办河工和办漕等费用。据《再行水金 鉴》载,山东黄河河工每年修防经费开支不等,其中,1885-1892年间每年用银6万两, 1893-1898年间每年用银40万两, 1898-1906年间每年用银70万两,1907年用银170万 两,成阶段性上升趋势。《清实录》中有河决后山东巡抚奏请中央政府解拨银粮钱款 修防堵河的大量史实,每次调拨数额不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并非每报必拨, 或被裁减,或被延拨,甚至被挪作他用。1886年北运河决口漫溢,清政府只拨银12万 两。1890年山东巡抚奏报的修河银2855余万两,清政府却无钱调拨。晚清时期的财政 危机严重制约了治河的力度。清政府对外大量赔款使国库空虚,经费日拙。太平天国 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忙于筹措军饷,无力拨巨款修河;太平天国失败后,东南各省督 抚开始把持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权的控制力减弱。“各省多级推诿,未能全 数解察,且有三年丝毫未解者”。内困外扰造成了清政府治河经费降低,而且没有明 确的治河方案,加上吏治腐败,河政体制更为懈怠。 二、关于黄河流向的争论 1855年黄河决口河南铜瓦厢,北流山东夺大清河入渤海,1884年建起新堤防。在 长达三十年时间里,清政府内部围绕是否堵复缺口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不仅延 误了治河良机,更加大了沿黄地区的受灾程度。 1855-1863年近10年间黄河处于漫流状态, 改道山东入海渐成定局。适值清政府 集中财力、物力镇压太平军和捻军,无暇顾及黄河泛滥,也没有及时提出明确的治理 方案。黄河决口不久,咸丰帝颁布谕旨:“黄流泛滥,行径三省地方,小民荡析离居, 朕心实深轸念。惟历届大工堵河,必需帑项数百万两之多,现值军务未平,饷糈不继, 一时断难兴筑。若能因势利导,设法疏消,使横流有所归宿,通畅入海,不至旁趋无 定,则附近民田庐舍,尚可保卫,所有兰阳漫口,即可暂行缓堵。”咸丰面对黄流泛 滥和小民“荡析离居”的局面,唯一可做的就是“因势利导”,使黄河顺流入海,防 堵之事只能缓行。 1864-1884年清政府修筑了新河堤防。咸丰年间的黄河治理停留在 疏导上。 同光年间在治理方案上又起分歧。其间围绕黄河流向出现了两次大的争论高潮, 分别出现在1868-1872年间和1886-1887年间,核心就是黄河是否流经山东入海。最初 有三种不同意见,即顺山东入海、复古道和古道分水三分,后来分流说并入复古道说, 成为两种主要意见。争论初期,坚持黄河复故道的官僚极少,山东巡抚和东河河督、 漕督都持“顺流说”。1868年12月,山东巡抚丁宝桢、东河河道总督苏廷魁等九人联 名上书,坚持顺流入海、反对挽河归道,并提出三点理由。首先“中原军分初年,库 藏空虚,难筹巨款”;其次,“荥工在河之南岸,地处上游,兰工在河之北岸,地处 下游,论其形势,自应先堵荥则后堵兰阳,势难同时并举。荥口分溜无多,大溜仍有 兰口直注利津牡蛎口入海,奔腾澎湃,势若建瓴,其水面之宽,跌塘之深,施工之难, 较之荥工自增数倍”。最后是“数十万之丁夫,聚集沿黄数千里间,倘驾驭失宜,滋 生事端,尤为可虑,”若再招募,更不可行。山东官僚集团起初同意黄河从山东顺流 入海,但随着黄河水灾对山东地方利益影响的加大,地方官僚集团的态度开始发生转 变。到1872年,丁宝桢就改为力主黄河复归故道从淮河入海,他会同漕督文彬联合上 书,提到数条理由,即“再斯筹思,诸多窒碍,似仍以堵合铜瓦厢使河复淮徐故道为 正办,彼此相衡,计有四便:就现有之河身,不须弃地业民,其便一;因旧存之堤岸 培修,不烦创筑,其便二;汛裁撤未久,制度犹可查考,人才亦尚有遗留,其便三; 漕艘灌塘渡黄不虑阻阂,即船数米数,逐渐扩充,无难徐复旧规,其便四。”主张复 古道的,除山东巡抚外,还有东河总督李鹤年、北洋大臣李鸿章等。江南实力派则坚 决反对回复故道。山东地方官僚集团还曾一度坚持“分流说”。1886年山东巡抚张曜 提出利用淮徐故道分水三分以减轻下游水患。张曜说:“全河挽归故道,势难实行, 分水入两河,事尚可办。”后来分流派归入复故派,坚持黄河从淮海入海。对于分流 说,不仅江南实力派反对,连直隶等省也持异议。1883年黄河泛滥严重,山东巡抚提 出开马颊河以分减黄流,直隶总督李鸿章以地势和民情不宜为由极力抵制。清政府河 政管理举无定措,对此分歧也不置可否。1896年又出现督府变址之议,且议决山东、 河南两省河工是否由两省巡抚兼办。山东巡抚主张将河督督府移驻山东济宁,专治山 东河务。东河河督任道力阻,认为两省“官吏不相属,号令不能行,必致不便,河 督几同虚设,同时筹备办河款项办两省河工,亦难分支”。不久河督一度废撤,迁府 之议终止,地方治河权利增长,两省巡抚兼办河工成为事实。 1887年11月,清廷颁布上谕,“黄河筹复故道,迭经臣工条奏,但费巨之繁,又 当郑州决口,部库骤去数百万之现款,此后筹拨甚形竭蹶,断难于漫口未堵之先,同 时并举克期集事。该尚书等此奏于故道之宜复,但止空论其理,语义简疏,其一切利 害之重轻,地势之高下,公用之浩大,日时之迫促,并未全局通筹,缕时奏覆,如此 大事,朝廷安能据此寥寥数语定计决疑。此时万分吃紧,惟在郑工之速求堵合,故河 道之议,可暂作缓图”。光绪帝在这份上谕中明确指出当时复归故道的种种不利条件, 除了自然条件外,利害的轻重和费用之大都决定了不可能立刻将黄河复归故道。此时 距黄河改道山东已有32年,漕运基本实现了从河运到海运的转变,其地位一落千丈, 山东运河段的经济地位已下降,加之新堤防在1883年也已修成,这场争论遂告以平息。 这场争论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利益之争。地方利益集团力量的对比变化一定程度上 左右了清政府的治河举措,影响到治河方针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新河堤防的建设成 效。1883年,清政府派游百川察看黄河工程,奏报治河之法,决定修筑黄河下游两岸 长堤。当年开始修筑,次年五月大堤完工,长约1000余里,但“(山)东民仍守临河堤 有司矣,令先守民埝,如埝决再守大堤。而堤内村庐,未议迁徙,大涨出漕,田庐悉 淹,居民随决堤泄水,管亦不能禁。嗣是只守埝不守大堤”。各地民众只知守埝,且 以邻为壑,治河成效难得明显。钦差河工大臣李鸿藻说,我们只负担堵塞决口之责, 而且堵塞决口的款项,至多不过数百万元。若是疏若干河道,分别入海,无从预算; 将来效果如何,更无把握。1891年,清政府为疏缓山东运河,“议将黄河南岸山东运 河归山东巡抚兼管”,但没能成行。1898年后实行海运,河督地位下降,清廷遂于当 年七月裁撤河督,九月维新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复设,说明了漕运派官僚集团为维护 自身经济利益,不会轻弃运河管理权。治河权分化加剧了河督巡抚间的矛盾,利害之 争贻害无穷。1872年,直隶省东明石庄户决口就是一例。起初决口不过是“系串滩之 水,仅有大河一二分溜势,(次年)二三月以后漫水益涸,口门甚窄,本非必不可办之 工”。但当时奉命堵口的山东巡抚文彬为驱河南流,移祸于人,竟然谎称“筑堤堵口 之举,时日既迫,形势又复变更,难以兴办”,一味拖延,仅就山东“酌修堤工以防 漫水”。至年底,“口门竟成全河直下之势,水窄处数里宽,宽处数十里至百余里远, 汪洋浩瀚,直注东南,……大势不可收拾”。 1883年,山东出现全省性黄河水灾。1884年到1911年间,黄河治理在时决时堵、 时断时修中进行,没有明确方案,加之治理不力,1900年,内河漕运废止,清政府也 就完全放弃了对运河的疏浚治理,山东黄运交叉处至临清段日久淤成陆地。 三、黄河治理中的弊端 时至清嘉道年间,吏治腐化日深,危机四伏。“天下事,三大虞,一河二路三官 吏”。河政腐败使晚清河政管理日趋松懈。晚清山东吏治弊窦丛生加大了黄河水灾的 危害程度,黄河水灾又提供了山东吏治腐败的机会。东河河督许振指出晚清河政管 理中存在着“把持之弊”“失算之弊”和“忙乱之弊”,即河防管理、修防管理和治 河财政管理存在诸多混乱之处。 黄河改道山东后,山东河务渐由巡抚兼任,具体事宜则令沿河州县借用地方候补 人员分段承防。清廷多次谕令山东巡抚于绵延千里、险工日出的黄河堤防,“必当上 下奔驰,寝馈讲求,方可得其要领”。当时山东地方事务繁重,使历任巡抚“政务殷 繁,未遑兼顾”,何曾顾及“河渠立法与行水之法”,对黄河“河道之曲直与地势高 下,及挑坝镶扫之宜,亦复如作云雾。”历任巡抚多是顾此失彼,或提议添设河道总 督专心河务,或建议将山东黄河划归东河总督,自有其迫不得已的苦衷。1898年黄河 决口时,山东巡抚张汝梅正忙于查阅地方兵团,当时列强争夺租界权引起的危机更使 其无法专心河务。地方营委也是“近河者少,远河者多”“心分于民事,智困于簿书”。 加上东河总督和山东巡抚更调频繁也于治河不利。“心不专属,事无责成,每年防汛, 五月上堤,九月下堤,明年汛期或委甲,后年又委乙,孰肯专心考究 (河务) ?”据 《清代职官年表》统计,从1855年到1902年48年中,共换了18任东河总督,除许振 任职近七年外,短的不及一年,甚至有一年连换三任。山东巡抚从1855年到1911年更 换多人,平均任期只有两年半,根本无暇探究河工治理,“不识水性”“不通治法”, 只会因循守成,得过且过,正所谓“人不与河习,河务安得而理?”何况朝廷用人并 非全以才论人,河务难见起色。1884年,吏部给事中孔宪谷针对山东河政废弛的状况 曾尖锐抨击:“近年国家眷念东邦,屡饬司家筹在吏督修,无如历任督修不得其人, 始于文格之搪计时、周恒祺之废弛,而河患遂成;继以任道之铺张、张士杰之巧滑, 而河患更剧。” 河道总督一般由朝廷直接委任,其他河官升调则主要靠保举。河道总督离任前可 以推荐一批河官,但多为其亲僚或需贿纳才可保荐。同时河官捐纳,他们上任后,大 肆搜刮钱财以补其资。河官贪取河款的名目繁多,《河工简要》中有这样一则史料。 “至如临河危急,抢护下埽,节节生险,用帑过多,限于抢修钱粮定有额数,不能以 此案汇销者,便须另题名曰‘大工’,然得保固一年后,方得归入岁修”。大工用款, 总是归入“专款另案”中报销。上下官吏串通舞弊,已成风气。黄河决口之繁与河官 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晚清山东各级地方官吏不仅逢灾不积极堵复缺口,反而把黄河决口当成升官发财 的途径。那些“谋差营保”的官僚常常相聚而曰:“黄河何时而福我而决乎?”黄河 一决口,他们就可以籍办河工,既能私吞工款,又能谋取保举。为此,他们采取破坏 堤防、私控水道等方式,人为地制造灾荒,所以山东省有“开归道”之称,意思是黄 河一“开”,不少人就可以借此“保归值班”,期盼黄河“垮得更快,塌得更快,冲 走得更快”,以便争得更多治河款项。道光后,河工日益腐败,河道梗阻,河防松弛, 河道频频决口。河官动用河工专款,并用霜酬、河夫银等名义克扣治河经费,调拨治 河经费实际上真正用于治河的多不及三分之二,甚至更少。承办具体工程中,管工者 偷工减料相沿成习。俗称“文官吃草,武官吃土。”各指购取物料、培修堤防时贪污 银款和偷工减料。御史黄元善在奏折中指出“近闻山东水修道工程,多有偷减,所领 款项,不能尽归实用。营私肥己,弊窦滋多。”“河工弊端,渔民失控,大堤汛官玩 视险工,不能日夜巡防,一则不肖员艾,辄将上游之堤挖通,反先开口,一则委员希 图甚费,草率从事。”吏治腐败进一步削弱了抗灾能力,恶性循环已无法扭转。世人 为此感叹:“嗟乎,国家岁靡巨帑以治河,然当时频年河决,皆官吏授意河工掘成决 口,以图报销保举耳。”同时指出,“南河岁修经费,每年五、六百万金,然实用这 一程者不及十分之一,其余以供官员之挥霍”“竭生民之膏血,以供贪官污吏之骄奢 淫僭,天下安得不贫苦。” 可见,河政腐败是导致河患加剧的主要原因。山东巡抚阎敬铭在奏陈山东吏制情 形时说山东官僚集团积习日深,“以作伪轻捷为有才,以欺诈弥缝为得计,以谣言诽 谤为逞能”“究其心志,无非利争财,专图私便,国计民生,罔念及若钱粮则侵挪捏 冒交代则多平不给”。为地方利益趋势,“异地之官竞护其境”也是造成河患加剧的 主要原因。直隶地处上游,且只有一隅之地,黄河决溢为害不大,但漫水下注,山东 一省首当其冲。直隶因利益较轻,对于境内河务往往敷衍了事,不做处理,以致决溢 为常。据统计,黄河改道山东后决口成灾的52年中,省外决口而在山东成灾的有14年, 占年数的27%,其中绝大多数源于直隶境内的河段。正如山东巡抚孙宝琦所言,黄河 中下游一线,“必兼筹并治,则痛痒相关。若划守分疆,则秦越相视,分合之际,利 益判然。”虽然清朝法律有对官员守河不力的种种惩罚,但多流于条文。如仅山东巡 抚陈士杰一人弹劾的治河不力之官,就有前任巡抚任道案、德州知州茅方廉案、福 山知县曾谊识亏短银两案、蒲台县知县龚葆琛镇压民抗阻堤案和张谦偷安误工案等几 十起,他自己也在1883因堤防决口被查处。这些不关痛痒的处罚无力阻止官员更大的 腐败。山东巡抚张汝梅因1898年河决受查处,又以任人唯亲、贪赃枉法被罢官。当年 他购买10万两昭新股票, 为水灾捐银1万两,其三子都被封官。济南道张上达两次主 持河务都因贪污、玩忽职守被两次撤职,为外国传教士庇护官复原职。 黄运水灾加剧了晚清社会的动荡,从社会矛盾的加剧到革命运动的发生都与其有 关,并往往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每次大的黄河水灾后,都会出现大量饥民, 涌入无灾地区或外地,既造成了灾后劳动力的流失,又给流入地带来巨大的社会隐患,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咸同年间,捻军队伍中有很多山东饥民。山 东地区的农地暴动和辛亥革命都与黄运水灾有着密切联系。从黄运水灾的发生频率和 农民暴动的关系来看,黄运水灾之年常常是农民暴动之年。正如赵丰田所言,“关于 民生状况,其影响最大者,水旱疾疫等天灾外,有三大端焉,一曰战乱,二曰捐税, 三曰官吏之剥削。”晚清时期,黄河水灾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四大患之一,而山东地 区成为四种灾害的集中地和承受地,最终影响了近代山东社会的历史走向。 参考书目: 1、《清德宗实录》(三)(四),中华书局,1987年。 2、《再续行水金鉴》,《山东河工成案》,同治十二年。 3、《再续行水金鉴》,《黄运两河修防学程》,咸丰十年。 4、《清史列传》,王钟翰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 5、《黄河水利史述要》,水利电力出版社,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