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盐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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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盐法沿革

夏商周三代以前的历史,基本上没有确凿的文献可证,其盐政情况,也就令人不易得知。《禹贡》记载:“……青州……厥贡盐絺”,即青州地方以盐作为贡品缴纳给上层统治者。商承夏制,周因商制,都实行贡纳形式的征税制度。
古代历史上的盐业专卖制度,追根溯源,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为齐桓公之相时。管仲,是东周时代一位杰出的政治家、经济学家,也是中国盐政史上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制造了由政府介入食盐产业制和运销两大环节的盐业专卖制度,简称“官山海”。这种制度对其后几千年间的中国盐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管仲由此被称为我国三位盐业“鼻祖”之一。
自汉时由官给牢盆之说,私盐之禁始著。但由于古代食盐利润较大,管理漏洞较多,加上商业路子贫乏,众多百姓求利无门,纷纷参与食盐贩运,因此,盐法也就越来越繁杂苛刻。尤其汉唐以后,法网日密,刑用入章。沿及明清,复将盐事禁例,纂入律条,著为定制。到了民国,因时制法,经书益备。盖盐为官业,若违禁私营,违犯法纪,固非常商货漏私逃税者可比,故此私盐历代都被政府加以禁止。
汉代
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规定:“募民煮盐,官与牢盆,敢私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
晋代
“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
唐代
唐代食盐专卖自第五琦主持推行的盐专卖为始。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出任盐铁转运使,开始推行食盐专卖。凡是产盐的地方,都要设置机构管理。刘晏改革盐税制度后,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至大历(766~779年)末年,食盐税利收入600万缗,占全国赋税总收入1200万缗的一半。
五代
五代时期,盐法已比较细化。其中,后唐长兴四年所定盐法,已包括越界销售、刮碱煮盐、百姓贩私、官员失职、亲朋奴婢包庇在内的人员一经发现,全部治罪,治罪方法有杖罪、徒役、判死刑等等,并配以没收制盐、运输工具。五代盐法之严,盐禁之酷,为中国历史上所罕见。但五代盐法又为后世所沿袭,有“后世盐法各依宋旧,宋之盐法源于五代”之说。
宋代
宋代盐法主要有两种,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是一种由国家实行的盐专卖制度;通商法则是一种由国家把盐售于商人,在一定的范围或区域内自由运销的专卖形式。
金代
金大定三年,定军民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
元代
元代,盐业生产规模很大,技术也有所进步。元朝政府十分重视盐业生产和运销的管理,制定了严密的制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建立了庞大的机构。盐的生产和运销都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下,国家通过这种控制获得了巨额的收入,“国家财赋,盐利为盛”“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财政支出的80%依靠盐利。
明代
明代食盐专卖,主要包括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三种。所谓开中法,是由于官运盐形成均由国家(官)出资本(打造官船车、征发劳役、设站等费用),其运营成本过高,所以明代多采用“招商运盐”的形式,即招募商人输粮于边疆,由官府给盐,即称为“开中”。计口授盐法,是根据地区人口多少销售食盐。商专卖是盐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明朝每年盐税收入占当时“天下收入”的60%。
清代
清政府对盐商实行控制与利用的政策,集中反映了清朝统治者与盐商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结合的原则。其表现形式始为“纲盐”制,继为“票盐”制。所谓纲盐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据食盐生产地区的产量和各地销售量之多少,确定发售引数,定为“纲册”,每年一纲,招商认定,额满为止。“票引”始于元朝和明朝,兴盛于清朝中后期。其主要方法是,政府根据商人纳盐税多少发给票据,商人持票到盐产地提货销售。清朝盐税收入最高时每年达440万两。
民国
1911年清王朝灭亡。袁世凯上台后,1913年4月,北洋政府为了从五国银行团得到2500万镑的善后借款,不惜以全部盐税收入作为担保,出卖中国的盐政主权,纳税食盐数量较以前明显增加,1910年时为2700余万担,1925年时增至3300余万担。全部盐税收入则由最初的6800万元增至1924年的9800万元,增长了44%。
当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盐专营与古代食盐专卖的本质区别,在于古代是为了从盐中牟取暴利,多则达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当代食盐专营,完全是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了保障食盐加碘落到实处,国家至今每年仍无偿投入巨资,碘盐生产所有碘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一个时期,许多地方是国营盐业公司、供销合作社与私营盐商共存。自50年代初期对个体资本经济实行改造后,食盐都由政府国企商业按计划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改革开放后,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食盐市场也出现相对复杂局面。根据国际消除碘缺乏病形势要求,中国政府开始重视食盐加碘防治地方病工作。
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1990年3月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盐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批转《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从此,食盐加碘专营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