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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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盐业税收历来是国家重要的税源之一,潍坊又是全国重要的盐产盛地,盐税税收在整个潍坊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随着盐田规模的不断扩大,盐税收入逐年提高。潍坊盐税收入由建国初期1950年的1700万元,到1988年增加到11511万元,增长6.8倍。
1989年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各省盐税定额由国家核定。其中,山东食盐税额为精制盐98元/吨,粉碎洗涤盐108元/吨。盐价中的盐税,是列在出场(厂)价外分配价内,盐税在销售盐的环节征收,与生产企业无直接关系。按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财政部〔1989〕价电字213号《关于盐的出场(厂)价格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11月25日起从盐的出场(厂)价外、分配价内按实际销盐量(含液体盐,不含用作制盐原料的卤水)定额提取,由盐的放销单位及就场放销盐场代收,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盐务局、盐业公司集中按季上缴轻工业部统一管理使用。11月8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食盐零售价格提高,碘盐零售价格仍按加碘不加价的原则执行,牧业用盐与食盐执行同价,原盐的批零差价率一般仍为16%~17%,原盐提高出场(厂)价和加收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两项合计平均每吨70元。12月8日,国家税务局以(89)国税流字第55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牧业用盐取消减征盐税照顾的通知》决定,自1989年11月25日起,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本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 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精神,为了整顿原盐供应秩序,打击走私活动,加强盐税征收及管理,潍坊盐业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对产运销不按规定擅自放销盐和利用合法手续购盐超数量运盐的一经查处,除对运盐者补税罚款外,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990年3月,食盐减税后的实际征收额为原盐每吨110元,精制盐每吨75元,而省分配价中所含盐税额为原盐每吨124元,精制盐每吨102元,再制盐每吨97元。12月,销往四川、湖北、江西、云南、湖南、浙江等六省食盐减税停止执行后,再销食盐执行港站分配价,不再给予减税照顾。销往省内省外的食盐一律调增盐税额每吨12元,盐价外收取。12月28日,国税发〔1990〕223号文《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关于调整食盐税征收额及部分地区食盐分配价的通知》对1978年以来食盐多次减税后形成的实际征收额进行了调整,对小场(厂)盐生产及对边、山、老、少、穷地区的食盐税减征盐税减免照顾政策,仍继续执行。调整后山东省海盐税125元/吨,精制盐税75元/吨,粉洗盐税110元/吨,粉精盐税95元/吨,井矿盐税75元/吨。自1991年2月1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盐税进行改革,取消盐税,改征资源税和增值税,其中资源税每吨10元~60元,北方海盐每吨25元,同时开征增值税,按现行盐价17%税率计征。1994年12月16日,一是食盐批发价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零售价由国家计委制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具体由省物价部门根据作价原则和办法确定;二是工业盐的价格,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三是将盐价由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三种原有形式取消,生产发展基金的一部分和资源税进出厂价,另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和中央平衡差取消。1995年1月,国家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按每吨20元计征。1996年工业盐市场放开,资源税在征收上仍按亩定产,按产定销,按销计征,增值税则按实际销售价格的17%计征。
根据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和同年12月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盐的出场价减征食盐税的通知》规定,农业用盐、畜牧用盐与食盐同税。自1996年1月起,国家逐步放开工业盐市场,改计划调拨为合同定货,盐价随市场调节,缴纳增值税。改革后的工业盐出场价含资源税、增值税。该年免税盐盐种取消。
2002年,《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政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根据市物价局潍价费发〔2002〕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港站监管经营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吨1.00元,从量计收。潍坊市盐务局从收取监管服务费中40%~50%,返还拨付给县(市、区)盐务局,用于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收费过程中,根据潍坊市政府关于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潍坊市盐务局主动降低收费标准,由原来站运1.00元/吨、港运1.30元/吨统一降为0.50元/吨,并上报市法制局和财政局予以确认。自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盐产品运销监管服务费的收取工作,在潍坊市公共服务审批中心有专人负责,收取的对象为两碱工业盐产品托运方,属于市管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专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证号为:37070009010-1)和《收费员证》,做到了执证收费,并按规定的内容对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服务。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票款分离”,依法纳税。收取的费用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进行管理和使用。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从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同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全国盐增值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经与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全部生产、批零企业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均执行该文件,包括海盐。
2007年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海盐、湖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分别予以调整:(1)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2)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3)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0元征收;(4)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00元和12.00元征收。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潍坊盐业公司按照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自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食盐增值税改为13%。工业盐及其他商品仍为1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中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文中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2009年9月1日起,食盐增值税由17%改按13%征收。

1989~2011年潍坊市、县盐业公司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10-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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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年 │ 工业总产值 │ 销售收入 │ 利税总额 │ 利润总额 │
│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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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53445 │ 16871 │ 2938 │ 349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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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37247 │ 19714 │ 9208 │ 2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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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60872 │ 21341 │ 8924 │ 3612 │
├──────────┼────────┼─────────┼───────┼───────┤
│1992 │ 71643 │ 25562 │ 10104 │ 4305 │
├──────────┼────────┼─────────┼───────┼───────┤
│1993 │ 85340 │ 32549 │ 9095 │ 3820 │
├──────────┼────────┼─────────┼───────┼───────┤
│1994 │ 85817 │ 39094 │ 8030 │ 3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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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71756 │ 52731 │ 4471 │ 2801 │
├──────────┼────────┼─────────┼───────┼───────┤
│1996 │ 98708 │ 66034 │ 5169 │ 2005 │
├──────────┼────────┼─────────┼───────┼───────┤
│1997 │ 64082 │ 35596 │ 5907 │ 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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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50701 │ 40031 │ 3929 │ 1551 │
├──────────┼────────┼─────────┼───────┼───────┤
│1999 │ 66154 │ 52441 │ 8420 │ 433 │
├──────────┼────────┼─────────┼───────┼───────┤
│2000 │ 121917 │ 58215 │ 8185 │ 816 │
├──────────┼────────┼─────────┼───────┼───────┤
│2001 │ 123723 │ 42434 │ 7861 │ 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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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164941 │ 45500 │ 8259 │ 919 │
├──────────┼────────┼─────────┼───────┼───────┤
│2003 │ 169207 │ 45538 │ 8247 │ 459 │
├──────────┼────────┼─────────┼───────┼───────┤
│2004 │ 279283 │ 101178 │ 15370 │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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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404469 │ 156077 │ 21212 │ 7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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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378587 │ 211460 │ 27480 │ 10342 │
├──────────┼────────┼─────────┼───────┼───────┤
│2007 │ 418339 │ 300946 │ 41385 │ 13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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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559799 │ 385133 │ 54519 │ 24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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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508000 │ 390896 │ 54944 │ 23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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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711298 │ 563206 │ 96763 │ 4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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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991983 │91746 │9027 │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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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县级公司)

1989~2011年潍坊盐业上缴税额统计表
表10-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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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税额 │年度 │税额 │年度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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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3289 │1997 │5907 │2005 │6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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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9713 │1998 │3929 │2006 │65500 │
├───────┼───────┼───────┼───────┼───────┼───────┤
│1991 │8924 │1999 │8420 │2007 │62000 │
├───────┼───────┼───────┼───────┼───────┼───────┤
│1992 │10104 │2000 │19100 │2008 │7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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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9095 │2001 │26400 │2009 │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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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8030 │2002 │28600 │2010 │8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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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44706 │2003 │29600 │2011 │29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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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5168.5 │2004 │40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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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3年12月取消盐税,改征资源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