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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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

潍坊盐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1989年,各企业以会计升级为目标,开展了扎扎实实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财务核算,各企业都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核算。县属以上企业大多数都实行了三级核算制。对经济指标实行层层分解,定期进行分析、检查、考核。卫东盐场实行内部银行核算制,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核算。在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同时,开展资金清查、清理工作。5月份,市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县属以上盐场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调查、测算,重新评估,为合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得到了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支持与肯定。10月份,组织公收单位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通过清理进行了建卡立账,做到了账、卡、物三相符,得到省公司的表彰。由于加强管理,山东羊口盐场、山东寿光菜央子、寿光县卫东、寿光县岔河、寒亭第一盐场、寒亭第二盐场的会计升级一次验收合格,全部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1990年7月,潍坊盐业公司按照省盐业总公司《关于有关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财务问题进行如下处理:(1)1990年暂执行综合折旧率,即基金折旧率为4%,大修理提取率为3%,土石方建筑物仍按8%提取大修理基金。1991年开始,实行分类折旧。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上交省公司50%,企业留用50%。(2)职工奖励基金。按月发放的固定奖金,由原来在商品流通费中直接列支,改为从企业留利中提取。(3)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11%提取。1995年全市盐业系统进行职工福利住房改革,5月,潍坊盐业公司将职工住房按70%的产权卖给职工,同时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职工个人缴3%,公司为职工缴3%。
1996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损失由原来的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200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2001年6月1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2002年7月,潍坊盐业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个人各5%,改为单位、个人各6%;到2008年7月改为单位12%、个人6%。2002年执行省公司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县级公司中的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报市级盐业公司核批,年终由市公司汇总后报省公司备案,财产损失未被批准前一律不得列损益处理。
2005年,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的要求,形成清产核资中各单位有关损失的会计处理意见,具体为:(1)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①首先根据省公司《关于落实清产核资结果的通知》文件中各单位的资产损失批复数,将按原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②以注册资本为限,将上述损失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2)按新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根据省公司《关于落实清产核资结果的通知》文件中列示的各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数(文件未列示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暂不计提),将按新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同年,根据省盐业总公司决定,对下一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规定如下:短期投资应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于存货由于损毁、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2006年7月,对潍坊盐业公司直属企业和下属企业进行了规范。完善直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其中:省总公司直属的市、县盐业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盐业公司集中后于次月6日前向省总公司报送月度快报报表。每个季度末,还应在报送月度快报的同时,于季末后10日内向省总公司报送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每个年度末,除报送12月末累计快报的同时,还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省国资委、省总司要求的所有表式。完善下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其中:下属市、县盐业公司,按照分级管理、汇总上报的原则,由市盐业公司汇总本市范围内各县公司的会计报表后,按本意见第一项中“(一)”的规定向省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同年,潍坊盐业公司制定并下发《潍坊市盐业批发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根据山东省盐业总公司鲁盐财函〔2007〕40号文要求,潍坊盐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省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内企业为准,在原编制上报季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增加贬值月度财务报表并上报省公司。对于有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按照2008年财务决算合并(汇总)单位口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上报。
2009年3月31日起,滨海经济开发区盐业公司资产纳入市公司管理,为潍坊盐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滨海经济开发区盐业公司的财务会计合并到潍坊盐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内。资产以2000年1月17日海化经济开发区盐业公司资产移交为根据,按2009年3月31日经审计考评室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同年8月25日,经山东省盐业总公司批准,由潍坊盐业公司牵头,6家国有企业参与,共同成立“山东潍坊海晶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工业盐、盐化工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品)、地磅计量、原盐销售信息咨询等业务。其中:潍坊盐业公司投资550万元,占总股本55%;昌邑盐业公司投资120万元,占总股12%;潍坊市滨海盐业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占总股本10%;寿光圣城盐业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占总股本3%。山东菜央子盐场投资100万元,占总股本10%;寒亭一盐场投资100万元,占总股本10%。潍坊盐业公司作为最大股东负责山东潍坊海晶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