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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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管理

我国食盐专营的主要措施是对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实行价格管理,实行“四证”制度(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批发许可证制度、准运证制度、零售许可证制度)以及其他手段进行管理。
一、食盐指令性计划管理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为确定食盐专营政策奠定了基础。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并对食盐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和碘盐供应等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指令性计划进行编制、下达,各地将计划分解下达,由具体的生产企业和各级盐业公司组织实施。国家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通过利用指令性计划、价格管理和规定处罚,从而达到对食盐市场的高度专营的管理形式。《食盐专营办法》的出台,使食盐专营工作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食盐专营成为一项基本国策,成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民生的社会事业。
二、食盐价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食盐的价格经过了多次调整。潍坊盐业主管部门及食盐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8月31日,轻工部、国家计委发布《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食盐的调拨、分配、批发和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自1988年起,盐的出厂价、分配价、零售价,由国家物价局审批,轻工部集中管理,县以下食盐零售价放权给地方管理,报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审批。1989年,山东分别提高了原盐的零售价格、加工盐零售价格以及塑料袋小包装食盐的零售价格。
1996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山东省对食盐价格进行了调整。山东菜央子盐场食盐的出场(厂)价格(50公斤塑编大包装)加碘食盐(含增值税、包装费、加碘费用,下同):粉洗盐每吨363.90元,粉精盐421.20元,精制盐473.90元。不加碘食盐:粉洗盐每吨305.40元,粉精盐383.80元,精制盐436.40元,原盐212.60元。食盐近场(厂)放销价格(50公斤塑编大包装)为加碘食盐(含增值税,下同):粉洗盐每吨431.20元,粉精盐488.80元,精制盐556.60元。不加碘食盐:粉洗盐每吨372.70元,粉精盐451.30元,精制盐519.10元,原盐278.80元。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增强食盐防伪能力,提高食盐包装质量,山东省推出了新的复合膜包装和新防伪包装食盐。经省物价局核准,500克食盐零售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袋1.00元。
2003年1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2004年,经省物价局批准,对新包装食盐批发、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整,自2004年7月30日至2005年7月30日执行。2005年4月,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后,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山东对食盐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山东菜央子盐场食盐出厂价格(不含税)每吨上调25元。2013年,省物价局批复明确规定了低钠盐、海藻碘盐等三类食盐的零售价格,其中400克、500克包装的食盐,零售价格限制在2.0元~2.9元之间。
三、食盐许可证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管理
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盐的生产能力和潜在生产能力远远超出市场需求,盐业产大于销的局面十分严重,生产企业良莠不齐,对食盐市场构成很大威胁。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食盐。从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盐业主管部门验收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1998年底,国家对食盐定点企业进行了两年一度的换证工作。2000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杜绝不合格碘盐进入市场,确保碘盐普及、消除碘缺乏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潜在损伤等危害的措施。2002年12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2003~2004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潍坊市有3家,分别是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碘盐厂、山东寒亭第一盐场、山东菜央子盐场。2009年,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进行制盐许可换证验收,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碘盐厂取消生产资格,山东昌邑精制碘盐厂被新确定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企业实施批发许可证制度。规定要求从事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按规定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食盐批发经营营业执照。截至1998年底,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2485个。其中潍坊市确定11家批发企业,负责所辖区域的食盐批发供应。2000年,《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有效保证了加碘食盐的供应和普及。
(三)食盐准运证管理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食盐运输准运证”,在登记填写、签发、备查、回收等方面均有严格的手续。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都必须在规定的港站发运。1995年5月11日,潍坊市盐务局、潍坊市供销社、潍坊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潍地办〔1995〕3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碘盐准运证”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家指定食盐加碘盐场(厂)务必于每月28~30日到潍坊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碘盐准运证”,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发。“碘盐准运证”使用完后,购货单位2日内务必送交县市区地病办。县市区地病办汇总后于月末2日内务必交送市地病办。各级盐政检查站要严格进行检查,有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持“碘盐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放行,如发现未持有“碘盐准运证”运输碘盐、持“碘盐准运证”运输工业盐、借工业用盐之名运输碘盐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3倍以下罚款,或取消碘盐加工资格。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
为进一步搞好全市的食盐专营工作,提高专营水平,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的碘盐,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鲁盐发〔2000〕51号文件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潍坊市盐务局于2001年1月9日,制定并下发《潍坊市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的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由潍坊市盐务局向山东省盐务局统一领取、发放。开展食盐零售许可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汇总上报,潍坊市盐务局审核批准后,统一制证发放。
管理办法明确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服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盐业检查、监督。严格按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购进食盐,严禁私购私销未经批准的其他盐产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无低价或加价销售食盐的行为。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全省统一印制的小包装袋包装的碘盐,并加贴合格的防伪“碘盐标志”。并能及时与食盐批发企业结算盐款。严格按照划定区域经营,确保食盐正常销售,不得脱销。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适宜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必须做到防雨、防潮。食盐存储必须与有毒、有害、有污染及其他对人身体不利影响的物品隔离,决不允许混放。食盐零售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审核验证。同年9月,潍坊市盐务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食盐代转批点的通知》,大的乡镇驻地和农贸市场允许设置一到两家食盐代转批点,对全市的食盐代转批点进行了规范完善。2005年诸城、高密盐业公司尝试实行保价直供,直达终端营销模式,收到较好效果。2008年在全市推广,取消了食盐代转批点。全市实现物流配送,送货上门,直达各零售终端。食盐零售许可网点的设置本着“设置均衡、布局合理、统筹兼顾、便于管理、服务到位、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500人以下村设一个,500人~1000人村设两个,1000人以上村设3个,大村可设4个~5个”原则合理规划,布局设立。
根据各食盐零售业户的工作业绩和守法经营情况,认真进行筛选、甄别,优胜劣汰,整合提高。2006年起实行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零售点由盐业部门和村两委协商确定。其他村按照定额设置的原则办理。市县盐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食盐零售许可证发放的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工作。按照潍坊市食盐流通改革的要求,开展了对零售点“一牌、一证、一卡、一合同”的四个一管理,“一牌”即“潍坊市食盐特许零售点”牌子;“一证”即“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卡”即“送货服务卡”;“一合同”即“购销合同”。“牌、证”均由市盐务局统一印制、发放,费用由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同时,各县市区盐务局充分利用每次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工作时机,按照现代流通方式和省市局盐业发展要求,整合食盐零售网点,完善营销网络,建立营销业务部,实行客户经理制,2009年,全市共建立食盐零售网点12431家,在全市建立起遍布城市乡村、方便群众、上下贯通、服务周到,横到边、竖到底的市、县、乡、村、站、点、户食盐营销网络,全面提升我市的食盐专营水平。潍坊市盐务局在全市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13511个。
(五)“五统一”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后,山东省盐务局对食盐专营实行“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结算、统一缴纳碘盐基金)管理。2001年1月4日,潍坊市盐务局下发《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盐专营实施“五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全市各级食盐批发企业、盐业主管机构严格执行食盐专营“五统一”管理。同时,重点突出以下主要内容:(1)全市统一食盐品种、包装形式。全市零售市场供应的食盐全部小包装化,其中入口食盐供应多品种营养盐、500克纸塑包装再制盐、500克复合膜包装粉精盐;居民腌制供应500克复合膜包装粉洗盐或1000克复合膜包装日晒盐;家庭畜牧养殖供应1000克复合膜包装日晒盐。其他任何盐种、包装形式均不得在零售市场存在。食品加工、腌制、酿造、饲料等企业用盐供应50公斤大包装各类食盐,由盐业公司直接送货上门,严禁在市场流通。对于用盐量较少的家庭作坊、小食品加工摊点以及机关、学校、厂矿食堂和餐饮业等一律供应各类小包装食盐。(2)全市严格计划管理。每月5日前提报次月计划,每月10日、15日两次可以提出追加计划。全面实行食盐集中分装,以保证食盐质量,降低包装成本。采取以市公司配送中心集中分装与委托定点厂分装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定点分装供应。运距较远的县市区以市公司配送中心为主,产盐区及临近县市以定点厂为主,以此解决迂回运输、增加费用支出的问题。市配送中心取消手工包装,全部实行全自动机械化包装。定点厂作为市配送中心的受委托点,其包装物由市公司统一提供,其成品盐由市公司统一调拨、统一结算。(3)严肃价格政策。各类小包装实行全市统一批发价格,分别为:500克纸塑包装再制盐2600元/吨;500克复合膜包装粉精盐2160元/吨;500克复合膜包装粉洗盐1810元/吨;1000克复合膜包装日晒盐1590元/吨。各类大包装食盐按照鲁价转发〔1996〕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加碘日晒盐的价格在无碘原盐销售价格基础上顺加15元/吨。各品种食盐(加碘)的零售价格为:500克低钠营养盐每袋2.90元;500克加钙强化营养盐每袋2.90元;500克锌强化营养盐每袋2.40元;500克纸塑包装再制盐每袋1.50元;500克复合膜包装粉精盐每袋1.20元;500克复合膜包装粉洗盐每袋1.00元;1000克复合膜包装日晒盐每袋1.80元。(4)强化食盐储备管理。入口小包装食盐各食盐批发企业要确保2个月以上的消费存量,其他食盐不低于1个月的存量。
2004年4月9日,潍坊市盐务局下发《关于严格食盐专营“五统一”结算纪律的意见》。2008年4月,又专门制定下发《关于市区食盐、其他工业用盐“五统一”管理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全市食盐流通现代化改革进程,实现市区一体化管理, 对市区各类食盐、其他工业用盐的购进由市局仓储配送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各类食盐、其他工业用盐的销售结算业务统一上收市公司管理。
2000年体制理顺后,全市盐业在食盐专营方面实现了人财物、产供销一体化管理,尤其是食盐“五统一”的全面落实,使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