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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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盐违法案件

1、昌邑市盐务局查处加工私盐暴力抗法案
1997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昌邑盐政管理办公室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紧急出动,在流河乡依法查处一私盐加工窝点。经查,该窝点违法建起了2条简易的洗粉盐加工生产线,把廉价的工业用盐进行简单粉碎、洗涤和包装,冒充青岛建新盐化厂碘盐出售,日产私盐近30吨,给昌邑市食盐专营市场造成严重冲击。盐政执法人员曾多次劝阻和查处,没收其存盐,并责令其停产。但该窝点知法犯法,仍在暗中加工销售。6月11日晚,盐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窝点进行检查,窝点内人员态度蛮横,非但不接受处罚,为首人员还带人谩骂围攻执法者,使执法无法进行。针对这一严重情况,昌邑市有关领导做出给予严厉打击的指示。市盐务局盐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彻底捣毁这个窝点。行动中,该窝点一些人仍不合作,继续干扰阻碍甚至威胁和破坏执法,执法人员果断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诸城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某贩销食盐罚款处罚案
诸城市某乡镇个体工商户管某长期从事私盐贩销活动,盐政执法人员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但一直未能查获确凿证据。1998年6月4日,诸城市盐政办根据举报,发现管某正在一个体商店处销售私盐,当即对当事人管某做了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粗粉盐1.5吨,经测试均不含碘,遂对盐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私盐及运输工具拍摄了照片。经调查取证,查明:管某自1998年3月份以来,6次从高密一个体户手中购进私盐8.5吨,其中无碘原盐3吨,私自加工粗粉盐5.5吨,付购盐款1780元,对其他个体商店出售私盐获款2120元。
诸城市盐管办认为,管某已构成擅自购进和擅自批发食盐8.5吨的行为,并具有销售非碘盐的情节,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为此向当事人送达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盐政办于1998年6月6日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管某私盐1.5吨并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管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管某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诸城市盐政办于1998年7月18日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管某的罚款1.6万元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对盐政办提交的证据、执法文书材料等审查后,依法强制执行:管某除缴纳2000元现金罚款外,余者用相机、相机架、电视机、摩托车等物品抵押,管某在指定期间未缴纳余款,人民法院经变卖扣押物品9000元,罚款处罚决定实际执行11000元。最后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盐政办对这一案件结案。
3、寿光盐务局联合执法查处场区违法贩盐案
1999年1月8日晚10点,寿光市盐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北部盐区巡查,发现两辆江淮车装瓦向南行驶。产盐区没有瓦厂,又是夜间从产盐区驶出,这种情况引起了盐政执法人员的注意,示意停车检查。两辆车反而加速逃跑,在公路上狂奔不让超车,多次企图将执法车挤下公路。执法人员怀疑两辆车是在运私盐,在紧追不舍的同时,向大队负责人做了汇报,大队领导迅速调度人员和车辆。10点35分,二、三中队16名联合执法人员(其中交警2人),分乘两辆车前去支援。在大队的统一指挥下,确定私盐车逃跑的路线和位置后,经过前堵后追,于11点39分在该市北部公路上截获私盐车辆。
盐政执法人员对其运载的物品进行盐政检查时,发现两辆车装载的瓦下面各装了5吨原盐,无任何运盐手续;对当事人逃窜抗拒执行公务由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暂扣驾驶证。盐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现场做出询问笔录,并对私盐和运盐车进行拍照取证,对10吨盐开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单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交代:两辆车上10吨原盐是从某盐场购买的,每吨98元,准备运到某省做腌制咸菜用,所运的盐无食盐计划、无食盐准运证、无本市盐业公司销盐发票。调查终结后,寿光市盐务局认为,当事人私运食盐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的规定。在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后,于1月14日根据该《办法》第25条和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原盐10吨、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罚款。
4、昌邑市盐务局查处假军车私自运盐案
2000年8月30日下午,接群众举报,有人用假军车从流河贩运10吨加工粉碎盐。得知情况后,盐政稽查队长尹华东带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了私盐车辆的必经之路(石埠至流河国防路段)金山加油站处,查出了此私盐车辆,决定依法予以扣押处理。准备押车返回时,盐贩陈某突然抽出1.5米长的铁棍袭击押车的盐政人员张新涛,致其右手拇指骨折,并继续殴打执法人员。危急时刻,尹华东挺身而出,与私盐贩销人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搏斗中,尹华东面部被划开4厘米长的口子,鲜血直流。私盐贩销人趁机驾车逃窜。尹华东带伤指挥执法车追出30余千米时,终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治疗。最后在青州市盐务局、青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合力围追下,私盐贩销车辆被扣押,车上私盐全部没收并做了罚款处理,当事人陈某被依法拘留。尹华东等为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勇斗歹徒的行为,受到广泛赞扬,队长尹华东获得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5、潍坊市盐务局联合公安端掉假冒食盐窝点案
2001年5月8日,潍坊市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接举报,昌邑市石埠镇埠西村张某某加工假冒食盐,并假冒安丘、昌邑、高密等地盐业公司的小包装销售。盐政执法人员向领导作了汇报,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盐政执法大队联合市公安局和新闻媒体赶赴昌邑,在昌邑市盐务局的配合下,对张某某制假窝点依法进行了查处。
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正在生产的假冒食盐4吨(经测试均不含碘),假冒各县市区包装袋1万个(1公斤包装袋),粉碎设备1台。据当事人交代,其从昌邑某盐场私自购进工业盐5吨,经过简单粉碎后,用火炕烘干,假冒的安丘、昌邑、高密、诸城等盐业公司包装,分装成小袋食盐,以食盐、畜牧盐的名义销往上述市区。
张某某的私自加工、销售食盐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6条的规定,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教育,当事人主动销毁了用于烘干盐的火炕。盐政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在现场做了询问笔录,对加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4吨粉碎盐开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单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送达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书。5月11日,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对张某某私自加工、销售小包装食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假冒伪劣食盐4吨;没收包装袋1万个;没收粉碎设备1台;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6、昌邑市盐务局查处石埠镇魏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
2002年11月至2003年5月,石埠镇前马兰屯村人魏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购进原盐(粉盐)进行加工,并假冒安丘果品盐业公司和潍坊市寒亭第一盐场出品的“汶河牌” “白浪河牌”1公斤食盐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01.87吨,获利1852.29元。昌邑市盐务局鉴于其加工私盐的数量较大,危害较广,已超出涉盐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遂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魏某某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加工并销售食盐,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没收其全部作案工具,非法所得1852.29元收归国库。
7、高密市盐务局查处孙某非法经营食盐案
2003年11月13日21时40分左右,高密市盐政稽查大队在济青高速高密路口,依法查获高密市柴沟镇孙家营村孙某无食盐准运证,雇用司机王某驾驶平头解放车贩运的粉碎盐及原盐,共计20.26吨。此案因涉及非法经营行为,高密市盐务局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在对其调查取证过程中,孙某逃跑。2005年4月17日,根据线索,高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胶州市原张家屯乡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并再次当场查获其用自已的车辆贩运的粉碎盐及原盐,共计11.03吨,当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证人王某、任某、王某、邱某、王某、綦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发货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高密市盐务局证明,被扣押车辆及盐产品的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指控孙某犯有非法经营罪,2005年5月1日被批准逮捕,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对涉盐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购进食盐进行销售,侵犯了国家对食盐市场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东风货车予以没收。
8、昌邑市盐政、公安联合执法捣毁私盐加工窝点案
2004年6月24日上午8时,昌邑市盐务局接到石埠镇派出所电话,称派出所巡逻队员在23日晚12时许,发现有人在永大路附近树林中加工私盐。由于是深夜,巡逻队员已先行将涉案人员控制。鉴于案情比较重大,即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取得联系,会同两名警员与盐政执法人员一起赶赴现场。
此加工窝点选择地点比较隐蔽,四周是茂密的树林,东侧离永大路200余米,西侧靠潍河大堤,作案现场很难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清理出加工好的粉碎盐5吨,埋在沙中未加工的原盐12吨,加工设备一台(套)。盐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现场录像。由于本案比较典型,特邀潍坊晚报记者到案发现场,进行拍摄报道。据当事人交待,2004年4月份购进的原盐,进价80元/吨,为了不被人发现,便埋在沙中,刚开始加工就被查获。粉碎盐的用途主要是皮革加工,卖出价格是180元/吨。当事人私自加工、违规销售盐产品,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盐产品17吨,没收非法加工设备1台(套),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主动交纳了罚款。
9、昌乐县某化工厂私自购进其他工业盐诉讼案
2005年4月12日,昌乐县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对全县工业用盐单位进行检查,对各用盐单位锅炉软化水用盐进行库存清点登记。当日对昌乐某化工厂库存其他用盐登记数量为0.8吨,该化工厂分管生产的副总杨某的堆存盐情况签字证明。5月26日,接群众举报,昌乐县盐务局对该化工厂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厂从不明渠道擅自购进的其他用盐16吨,即请昌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场协助,当场对仓库保管员及副总杨某进行了调查,两人均不能说明16吨其他用盐的合法购进渠道,也不能提供任何票据证明。经核实,该化工厂自2005年4月12日至2005年5月26日从未经合法渠道购进过工业盐。5月27日,该化工厂副总杨某、保管员黄某主动到县盐务局配合询问调查,当日,昌乐县盐务局对其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厂称由于盐产品被查封影响生产,当即从盐业公司购工业盐16吨。
5月26日发现的16吨其他工业盐被认定为私盐,昌乐县盐务局于6月2日向该化工厂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确认收到后于6月14日又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罚款处理。
2005年7月27日,该化工厂以昌乐县盐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昌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9月26日县政府作出“维持昌乐县盐务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2006年10月13日,该化工厂从潍坊聘请了三名律师向昌乐县法院以同样理由提出行政诉讼。庭审中该化工厂认为5月27日购买16吨其他用盐为合法产品。法庭经过认真调查,昌乐县公安经侦大队出庭证明两个16吨其他用盐一私一公的事实,法庭最后认定昌乐县盐务局5月26日查获的16吨其他用盐定性为私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时对方律师提出庭前和解,昌乐县盐务局考虑到该案的曲折复杂和对全县盐业市场管理造成的重大影响,必须请法庭判决。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下达判决书,维持了昌乐县盐务局的行政处罚。此案被省高院评为优秀判决案件。
10、寿光市盐务局查获利用假冒工业盐通行证贩运私盐案
2006年11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昌邑市某盐化公司私刻购盐单位章,由昌邑市向河北省汽运工业盐三车。举报人将发货人所用车辆车号举报到了寿光市盐政执法稽查大队,接到举报后,公安、盐政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了运盐车必经之路辛沙路,在寿光市岔河至营里路段进行了严密布控,并一举查获了这三部车,共查获工业盐137吨。当事人随被通知到寿光市盐务局盐政科询问调查,当事人付某不承认自己销盐手续是伪造的,并提供了工业盐买卖合同、工业盐通行证等工业盐运销手续。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与购盐单位取得了联系,购盐单位密切配合,将购盐所需加盖的两枚合同章印模,传真到了寿光市盐务局,通过公安局技术人员的鉴定,确定当事人所持合同与工业盐通行证的购盐单位章是假章,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做出没收工业盐137吨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寿光市盐务局对违法当事人私刻印章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罚。
11、莱州市杨某暴力抗法,妨碍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案
2006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临朐县盐务局接群众举报:莱州市土山镇杨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夜间前往临朐贩销私盐10吨。接到举报后,局领导立即派出两个中队在蒋峪镇路段堵截该车,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案情,必要时协助调查。夜间11时许,私盐车被发现,但杨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连续将执行任务的两辆盐政执法车辆撞坏,杨某伙同其他人员暴力抗法,手持铁棒等凶器,叫嚣“你们为公,我是私,不怕死的就过来”,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用凶器殴打执法人员,造成4名执法人员受伤,并趁夜弃车逃跑。为打击盐业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临朐县盐务局和蒋峪镇派出所立即将案情向临朐县公安局作了汇报,县公安局对杨某等人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周密部署,2007年1月26日凌晨,临朐县公安人员在莱州市土山镇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将杨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杨某对其暴力抗法,打伤盐政执法人员,两次在无任何盐产品准运、销售手续的情况下,私运私销原盐18吨冲击临朐县食盐市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临朐县公安局因杨某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做出赔偿稽查车辆损失和执法人员医药费6500元的决定。临朐县盐务局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杨某作出没收盐产品10吨,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坊子区盐务局查处使用劣质食盐加工食品案件
2007年3月24日,坊子区盐务局接群众举报,在坊子区南流镇生猪定点屠宰厂,查获当事人用劣质食盐加工熟肉制品出售,当场查获违规购进的劣质食盐0.35吨,对企业的负责人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对现场录像取证。2007年3月30日坊子区盐务局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南流镇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达了没收盐产品0.35吨,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4月2日,南流镇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盐务局的处罚决定,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坊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前置范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坊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本案发还重审。2007年12月10日,坊子区人民法院根据坊子区盐务局提供的案件卷宗和相关事实材料,认定在此案办理过程当中程序合法事实证据充分、有效、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维持坊子区局对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再次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2月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中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于2008年3月14日自觉履行了坊子区盐务局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