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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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规

盐政法规是盐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相关盐业法律法规规章,盐业系统重新负有盐业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涉盐违法行为,维护了盐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食盐专营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一部重要的盐业行政法规,为盐业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等提供了法规依据。《总则》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关于盐资源开发,规定由国家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开办制盐企业,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盐业生产方面,规定制盐企业须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不得出场。盐的运销,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由轻工业部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又规定运输部门必须把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给予重点保证;为确保食盐长久正常供应,规定海盐产区建立以丰补歉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销区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991年6月6日,轻工部以第25号令发布《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轻工业部,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同年11月,省长赵志浩签发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颁布《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2月23日,根据《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强化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加强对盐政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潍坊市盐务局是潍坊市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潍坊市的盐政执法工作。
1993年7月10日,潍坊市市长王大海签发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潍坊市盐业管理办法》。产区盐政管理由当地盐务局负责,主要负责对盐场销售盐产品的运销管理;销区市场缉查由供销社所属供销果品盐业公司的盐政部门负责,主要对市场销售的食盐进行管理。同年10月,针对盐行业生产盲目发展、产销失衡、流通领域混乱,中国盐业协会制发《关于加强盐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和盐政管理10条具体措施。
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食盐由国家专营,食盐加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必须有严格的法令和执法检查机制,要明文规定对销售非碘食盐应视同卖假药一样依法查处;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为进一步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同年8月23日,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对食盐的产销储运作出相应规定。《食盐专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营制度的确立。至此,新中国盐政法制体系基本健全。
1998年11月17日,《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颁布实施。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1999年6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1999〕70号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对全省盐业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盐业公司均加挂盐务局牌子,授权行使本级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鲁发〔1999〕70号文件的发布,进一步理顺了盐业经营管理体制,使盐政管理真正实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000年10月18日,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属于《刑法》第225条中“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做出具体量化标准,为依法判处涉盐违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施行。对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运销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规定。该《条例》分别于2004年7月30日、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修订。
2001年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发出《关于坚决取缔私盐加工销售非法行为,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4月24日潍坊市发布第68号政府令公布《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该《办法》规定:“潍坊市盐务局是市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盐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区、海洋化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盐业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 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同时,对在潍坊辖区内的盐业资源与生产管理、运销管理、监督检查等都作出相关规定。同年8月20日,省公安厅、省盐务局联合下发《全省盐政执法部门统一加入110社会联动体系的通知》,全市盐政执法部门统一加入110社会联动体系。
以上法规、规章的颁布,为盐政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