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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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政发〔199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省政府〔1997〕37号文件《关于确定食盐管理体制的通知》,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确定如下。
一、市盐务局为潍坊市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产盐区寿光、昌邑、寒亭三市区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由其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非产盐区的诸城、高密、安丘、青州、昌乐、临朐、坊子七县市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及盐政执法工作授权其供销合作社承担;潍城、奎文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及盐政执法工作授权城区盐政管理办公室承担。
二、市盐务局作为市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对各县市区的盐政执法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搞好对各级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件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盐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各县市区盐政机构在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及盐政执法上要接受、服从市盐务局的领导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市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市盐务局搞好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及盐政执法,共同维护全市食盐市场秩序。
三、全市的食盐批发销售经营体制、销售范围及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在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上必须接受市盐业主管机构的领导,保证执行食盐的分配调拨计划。市盐业公司不得新建批发销售企业。
四、食盐生产、批发、运输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食盐生产定点企业》证书由市盐务局负责审核,报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市盐务局负责审核,报省盐务局审定核发;《食盐运输准运证》由市盐务局核发。
五、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委负责下达,市盐务局会同市供销社组织编报,并由市盐务局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供应和统一结算。国家碘盐基金的收取,由市盐务局会同市供销社集中统一上缴。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盐业体制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