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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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发〔1999〕7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食盐专营三年来,全省各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盐业经营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目前市场秩序仍比较混乱,食盐计划执行不力,省外盐、无碘盐和小工业盐冲销市场,危害人民一群众身体健康。为此,省政府确定对全省盐业经营管理体制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盐业总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从事本省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
产盐区市地、县(市、区)盐业经营机构,其资产由省盐业总公司投资形成,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全省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整体上划为省盐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
非产盐区按照“食盐专营与其他商品经营相分离”的原则,把市地、县(市、区)供销社果品(土产等)盐业公司中的盐业业务及从业人员分离出来,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盐业专营公司,作为省盐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
省供销社盐业公司及济南、济宁、德州、菏泽4个直属盐业站(含分站、分公司),在分离出非盐业务、资产及相关人员后,人、财、物划归省盐业总公司。其资产中原由省供销社理事会拨入的资本,由省供销社与省盐业总公司按照国家关于要维护供销社财产权益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调整划转后,将济南、济宁、德州、菏泽 4个直属站改建为省盐业总公司的分公司。
各市地、县(市、区)的盐业公司均为省盐业总公司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其与总公司的资产、财务关系按有关规定逐步调整理顺。
二、鉴于盐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特别是为了保证食盐专营制度的实行,根据国家《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目前省盐业总公司及各市地、县(市、区)盐业公司(含济南、济宁、德州、菏泽4个分公司)均加挂盐务局的牌子,授权行使本级政府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归同级经贸委管理,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
凡与市地盐业经营管理机构属于“同城一地”范围内的县(市、区),均不得重复设置盐业经营管理机构。
三、各市地、县(市、区)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为主的办法,由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任(聘)期日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提出调整、任免(聘任、解聘)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一致后任免(聘任、解聘)。
四、食盐生产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部门负责食盐生产、分配调拨计划的下达;盐业管理经营机构负责产销计划衔接、均衡调拨、合理调节库存。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完成食盐生产任务,各级批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计划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按划定的区域销售;零售单位和个人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必须从当地食盐的批发经营企业购进食盐。凡未列入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购销计划的食盐、小工业盐均视为私盐,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运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实行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各碘盐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碘盐质量标准及相关法规,确保碘盐供应。全省碘盐包装一律使用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发放的防伪“碘盐标志”。
六、坚决整顿小盐场,凡是不符合条件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办法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盐政工作的领导。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铁路、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非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和私盐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八、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分离、移交中出现的问题,在盐业经营管理体制调整期间,不得调进人员,不得突击提干。各单位职工总数的界定,以1998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为准。全省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要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九、此前的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