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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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
鲁政发〔1997〕3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确定我省食盐专营管理体制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省盐务局为省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全省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的行政管理工作。产盐区8个市地(青岛、潍坊、烟台、威海、东营、滨州、日照、泰安)的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非产盐区9地市的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及盐政执法工作授权其供销社承担。各市地所辖县(市、区)的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全省食盐批发销售经营体制及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在食盐专营行政管理工作上必须接受盐业主管机构的领导,保证执行食盐的分配调拨计划。省盐业系统不得新建自己的批发销售企业。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省盐务局负责审核,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非产盐企业食盐分装企业由省供销社商盐务局提出企业名单后由省盐务局报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运输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审定核发,其中非产盐区的发证工作可先由省供销社提出审核意见,再由省盐务局核发。
三、全省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省盐务局负责组织编报和组织实施。其中非产盐区食盐分配调拨年度计划,由省供销合作社向省盐务局提报。
四、国家碘盐基金的收取,产盐区由省盐务局负责,非产盐区由省供销社负责,省盐务局集中统一上缴。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