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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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盐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工商字〔2005〕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我省是全国原盐生产第一大省,原盐产量占全国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省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特别是经过各级、各部门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和日常稽查,我省的食盐市场逐步走向规范,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使用率由过去的全国后进省份跃为先进省份。但是,在我省一些产盐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僻农村市场,私盐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从2005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清源头。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二)严监管。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大案。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无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潍坊、东营、滨州、烟台等沿海市小盐场比较集中的地区;青岛市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枣庄市台儿庄区,东营市河口区、利津县、广饶县,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寿光市、青州市,济宁市任城区等碘盐率不达标的地区。
(三)整治的重点部位:食盐批发、零售环节;食盐使用量较大的调味品、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重点行业;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三、工作措施
(一) 加大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卫生、盐务、经贸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场和已经形成的专业私盐村,当地政府要强化措施,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盐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 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专营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工业副产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 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防止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五) 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职责分工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经贸、盐务、卫生、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盐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盐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
盐务部门要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盐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整规办、经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组织协调。盐务、经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省、市召开工作会议,下发整治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全面清查、集中整治阶段。6至7月份,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7月份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督查。
(三)总结汇总、建章立制阶段。8月上旬,由盐务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8月20日前,各市向省工商局写出总结报告。8月底前,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各市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