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盐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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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盐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搞好盐产品宏观调控、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制定山东省制盐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不论隶属于任何部门和任何性质的制盐企业,均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没有取得制盐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发利用盐资源和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开发利用盐资源是指开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固体盐矿和液体盐矿(地下卤水)或以制盐、制卤为目的进行浓缩海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以氯化钠的功能为主要用途的产成品。其中包括:原盐、工业盐、食用盐、各种功能性用盐、液体盐、制盐母液、苦卤等。
第二章发证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发证部门为山东省盐务局。
第六条 发证部门的职责是:
1、制订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审查、批准新开办的制盐企业。
2、制、修订制盐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3、指定盐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审核盐产品质量报告。
4、审核企业制盐许可证申请书及地方预审意见。
5、负责制盐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年检、注销、吊销,及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获取制盐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制盐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检测。
第十条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第十一条 产品必须经过指定的检测单位测试,抽样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必须按《山东省制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验收细则》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原盐质量必须达到《工业盐》(GB/T54622003)一级品。其它盐产品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获证主体为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完整明晰的产权关系、具有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制盐组织,并且有固定的、足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年制盐能力必须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要求。海盐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地下卤水制盐能力不低于15万吨,矿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液体盐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立方米。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新开办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①制盐企业许可证(开办、换证、年检)申请书;
②山东省盐务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③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宗地盐区位置图;
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评估报告;
⑤其它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换证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①制盐企业许可证(开办、换证、年检)申请书;
②制盐许可证有效期内质量检测报告、年检报告;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制盐许可证正、副本;
⑤其它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年检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①制盐许可证(开办、换证、年检)申请书;
②制盐许可证副本;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采矿许可证(地下卤水及井矿盐企业);
⑤盐业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涉盐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⑥县级盐业部门出具的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⑦其它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制盐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经县级盐业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起,送市级盐业主管部门。市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预审后,上报山东省盐务局。
第十九条 山东省盐务局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到申报企业随机取样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 山东省盐务局在市盐业主管部门预审的基础上组织审查组,对通过预审后企业按《山东省制盐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细则》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等国家法规、政策要求,经山东省盐务局审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企业,发给制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由山东省盐务局通知,限期一个月整顿。企业提出复审申请,经复查符合取证条件者,发给制盐许可证。仍不合格者,在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第五章 制盐许可证的有效期、吊(注)销及日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制盐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到期进行换证。省盐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方为有效。年检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时间为一年。制盐许可证三年到期后,换证期间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原颁发的制盐许可证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制盐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吊销其制盐许可证。
1、不服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2、资源开发存在严重浪费或未有效利用的。
3、节能降耗未达标准、吨盐综合能耗及劳动生产率低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不提供技术经济指标,或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有欺瞒行为的。
5、产品粗制滥造,达不到或不符合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的。
6、在定期复查和抽查中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的。
7、将制盐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
8、冲销食盐市场、或有严重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制盐企业停产和转产非盐产品的,企业应依法注销其制盐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盐务局行业管理处有权对取得制盐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制盐许可证编号、标记方法
第二十七条 制盐许可证编号LYX×××××
其中:L代表鲁 Y代表盐 X代表许 ×××××前二位代表所在市、后三位为企业序列号。
第二十八条 制盐许可证编号要印在包装物表面或产品标签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多品种食盐准产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办理申请手续后,经山东省盐务局允许并批准,可以直接发给制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凡发现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制盐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省盐务局。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