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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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家庭病床科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医院于1992年12月成立了家庭病床科。2004年底有工作人员4人。
主要收治病员的范围和对象:本着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的原则,收治医院所辖地段区域内的病人;其他地段的病人要求入家庭病床者,可根据病情和所在单位的医疗条件、技术水平而定。收治对象以老年性疾病和慢性病为主,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收住家庭病床,即患者病情稳定,又需住院治疗,但因种种原因不能住院者;适合在家治疗的常见病或多发病的慢性病患者;老弱残疾病人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的康复者;其他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1993年至2004年,共开设家庭病床525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些病人需住院治疗而不能住院的不足。
家庭病床的设立与医院其他临床科室基本相同。科内设门诊、住院登记、治疗室等。对出诊医师均配有出诊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常用急救药品等诊疗用品,配有各种针灸针及电针仪等。为了保证家庭病床事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各种管理制度。主要有:(一)初入院手续及统计制度。病床设立即与住院病人入院出院一样办理手续,并作病床登记,定期统计上报。(二)病历书写、管理制度。同住院病历一样,病床设立后24小时完成病历的书写,首次病程记录随时完成。病程记录一般7天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按时完成出院病人及死亡病人各种表格的填写。(三)查房制度。每周查房2~3次,按时出诊,对较重病人或在特殊情况下,随叫随到。此外,还有会诊制度、病历讨论制度、护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同时对医院从事家庭病床的人员规定了必要的纪律,从而促进了家庭病床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