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文化现象。它不仅是封建国家实施南粮北运,解决王朝官兵的粮食供给和国库存储的重要措施,也是封建国家巩固政权、维护统治的需要,同时反映了作为封建国家政府行为的特征。
自元代开浚会通河,江南漕船经山东运河可直达通州算起,至清末宣布废弃漕运止,元明清三代相继推行漕运制度前后绵延500多年。地当“南北之冲”的济宁,堪称“南控徐沛,北接汶泗”的“河渠要害”之地,济宁运河运输业因此而兴盛繁荣达500多年。作为封建王朝的重要经济命脉,运河在历代漕运中发挥了难以估量的巨大作用。这条当时唯一的南北运输大动脉,带来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南北(包括东西)物资大交流,密切了全国市场的联系,促进了古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同时加速了内河与海上交通的发展,推动了中外经济和文化交流。
会通河开通之时,便是南北漕运之始。当元至元十七年(1280年)元朝廷决定开挖济州河时,同时决定在济宁设置“汶泗都漕运使”,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又立都漕运司于济宁鲁桥。济州河开通后的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廷“增济州漕舟三千艘,役夫万二千人”,每年经济宁运送漕粮达30万石。但因水浅舟大,“恒不能达”,“更以百石之舟,舟四人,故夫数增多”,因而元致和元年(1328年),又“增济州漕运司军二千人”。至此,元代在济宁一地就设置漕舟3000多艘,役夫、运军共14000多人。
济宁古城南门前运河上的航船
明代京杭运河运量大增。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明成祖朱棣命“平江伯陈章于湖广江西造平底浅船3000艘,以从河运,岁运300余万石”。“自是漕运直达通州,而海陆运俱废”。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漕运至北京的粮食达500万石以上。明宣德七年(1432年),北运漕粮最高达674余万石。明代“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十二万人”,每船运米约500石。明成化八年(1472年),漕粮运量“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按明成化八年(1472年)规定的北运漕粮400万石推算,山东运河的船舶年通过量约在8000艘次以上。明嘉靖十一年(1532年)以后,黄河屡决,运道受阻,漕粮运量不断减少,但年运量仍保持在200万石以上。明代从运河全线征收的钞关税,竟占到全国税收的90%。清代虽总数增加,但从运河征收的钞关税的比重已由50%降至30%。
济宁顺河门水运码头
清代漕运承袭明制。清顺治二年(1645年),“户部奏定每岁额征漕粮400万石”。清初100多年间,京杭运河漕粮运量基本上保持在每年400万石的水平。
济州河因处水脊之故,闸口众多,故名“闸河”。南北船只至此必须落帆停船等候过闸,有的货船准予就地卸货转销各县,因而济宁是运河中段最繁忙的水旱大码头和山东最大货物集散中心,河道帆樯如林,两岸货堆如山,街面店铺林立,商贾云集。据《济宁直隶州续志》载,济宁是“水陆交冲,舟车云合,郊原沃衍,冈阜星稠”,“冲繁遂甲山东”。明清时期,济宁曾是运河全线的7个对外商埠和重要码头之一。
漕船本来是运送官粮的,明朝廷悯其运军、役夫之苦,准其携带一定数量的土宜货物沿途捎卖,以博取微利,并且逐步放宽了其所带货物的限制。到清代又进一步放宽,“凡漕船载米,毋过五百石,永著为例。旋准各船头工、舵工,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带二十石。嘉庆四年,定为每船多带二十四石”。到清嘉庆四年(1799年),每船所带土货总数达130石以上。各省漕船,清代“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嘉庆十四年,除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另外还雇佣大批民船,“漕船到水次,即有牙侩关说,引载客货,又于城市辐辏之处,逗留迟延,冀多揽货,以博微利,运官利其馈献,奸商窜入粮船,藉免国课”。私利所趋,每船捎带的货物,实际上都大大超过官方规定的数字。随船运入济宁的货物,不仅有南方的竹材、木材、布匹以及江西的瓷器、湖北的桐油、浙江的红白糖,还有山西的木材和北方的毛皮等等。从济宁运出的货物有棉花、烟叶、各种干鲜果品以及粮食、煤炭和各种手工业产品等。居首位的当然是粮食,约占50%左右。数以千万计的官船和民船,来回捎带货物,有力地促进了南北物资交流和运河沿岸城市工商业的发展。
漕运的衙门大多建在闸上,因此航行的管理一般也都在闸上进行。
明代规定各种船只航行都必须持有文引,接受检查。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运粮、马快、商贾等船经由津渡,巡检司照验文引,如果势豪之人不服盘诘,拿送巡河御史郎中究治。但漕船以后只接受有关漕运衙门检查运军所带私货,其余衙门俱免投文盘诘。其他如马快船、驿船都要经巡河御史、管河管洪管闸等官盘检,将多带私货及附搭客货、私盐没收入官,并治罪。除载有进贡御用之物的船舶外,其他船只均不得使用响器,违者治罪,响器没收。
运河中皇室所用黄船畅通无阻,各种船只都要回避退让,其随从船则两岸分行,“不许混挤以阻粮运”。其他船只都要编号顺序而行,景泰时军民船只“编号相兼而行”,后改为“军民船只各自编号”。明嘉靖元年(1522年)为了禁止民载船只假冒权要欺凌运船,户部重申旧规:民载船只北行者由吕梁洪主事,东行者由临清管闸主事记录乡贤姓名、编成次序,除运纳军需钱粮验有官给明文外,其余但系官货船只于桅上大书号数,给予呈贴,跟随运船分岸鱼贯而行,民船不许越帮,争占搀越者治罪。
在运河航行各种船只通过闸座都要遵守闸座启闭规定,唯有进鲜船不在此例,随到随开,随到随过。各种官民船只过闸有一定顺序,漕运繁忙期间是:漕船——贡船——官船——民船。明景泰四年(1453年)规定:官船和民船各占一日轮流过闸,后来规定,九月以前每过粮船十只兼过一只民船,十月初一以后民船不许进闸,至运粮船过尽方许放行。过闸规定也常被破坏,如前所述,势豪官员多不守闸规,抢关而出,各处公差官员亦“多不遵禁令,上洪过闸务为搀越,致粮船违期限,军士无休日”。
1998年78岁的梁山县老教师王诚志因曾祖父是清末漕运船主,听祖、父辈说过一些安山闸管理的事:
安山闸,建于明成化十八年,坐落在安山镇三里长街的东端,闸上一华里,闸下(西)二华里,居于大街的闹市、进入东平城的大道上。从时间上看,安山闸的修建早于南、北邻闸几十年,这就说明其作用远远大于邻闸。
闸上有闸官。闸官归兵部系统,但不是绿营,因为山东漕督官衔灯和执事牌写着“兖、沂、曹、济兵部黄运河道”,衙门设在济宁州。闸官官位不高,任务不少,专管接送粮船,并保证河内停船的安全。特别是下板积水和起板放水,一点不能马虎。闸官虽不是小衙门,但也有官顶执事,他的官衔是地方武装的“外委”,蓝顶亮帽、护裙、箭靴,接官迎照都递“手本”。很早的说不清,到晚清同治、光绪时期,安山闸官刘志忠,人称将爷,办公地点在大王庙内,纱灯上写着“安山闸”三个大字,每年的春秋两季,闸官到济宁河督衙门会操,布置接送粮船的任务。
粮船来时,闸官刘志忠接到常仲口,迎着先头官船放三声铜炮,单膝跪地,双手举着“手本”高喊:“东平州城西安山闸官刘志忠带领催漕与步兵迎接大人!”如果船头桅杆上吊着的大铜锣“铛!铛!铛!”连响三声,中军官手中的蓝旗摇动,差人高喊:“起身!”这样就算接着了,回闸就行了。如果船上锣不响就未接着,有意刁难想要你的钱,就得后退一段再接。官衔是把总或外委,是最下级的军官,大约相当于现在的少尉。刘志忠的后人一直保留着那三个铜炮,邻里婚丧时借用。1959年大炼钢铁时方才销毁。
闸官还要对越河进行管理。凡是有节制闸的地方都有越河,在河西岸,这是大运河的特殊设施。其作用一是分洪护闸,二是便于清理河道。粮船过境河道戒严,商民船都得到越河里等侯。安山越河进口处在闸东二百米,口宽一丈,石护口上搭小桥。出口在闸西四百米处,越河南筑堤呈织布梭形。现在那一段住户仍叫越河圈。分管越河的人叫副爷,也就是河差李将爷的副手。在闸官的领导下专管分洪和堤岸管理以及进入越河的商船、民船,收取码头钱作为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