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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运河聊城段的开凿与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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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凿的原因
在聊城市境内,历史上有两条大运河穿境而过,一条是隋代大运河,一条是元代京杭运河。
隋代大运河为隋炀帝时期开凿。据记载,隋大业四年(608年)正月,隋炀帝“诏发河北诸郡男女百余万开永济渠,引沁水,南达河,北通涿郡(今北京城西南隅)”。永济渠长1900公里,它和通济渠、邗沟和江南运河共同组成了长达2700公里的隋代大运河。自隋至唐、宋,这条大运河作为全国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对促进中国当时的军事、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兴盛,起到过重要作用。永济渠为隋、唐时期的称谓,宋代称御河,元、明、清称卫河,到民国时期始称卫运河。它是冀鲁豫和京津地区一条流域面积较大的河流,也是元代以前中国最重要的漕河,在聊城境内流经冠县西北部的北陶镇一带。北陶镇即隋、唐时期永济县城,曾是重要的漕运码头。在隋、唐、宋时期,聊城境内的永济渠(御河)两岸及周边是比较富庶的地区。
元朝建立之后,定都在大都(今北京)。为了南粮北运、以供京师,重新开凿运河,成为当时元朝统治者的一件大事。元朝建立之初,从江南运往大都的粮食,先由浙江西部集中在江南运河的两岸,过长江后,再由瓜洲古渡(今扬州瓜洲镇境内),经淮南山阳渎河道运至淮安,进入淮河,转涡水向西北入黄河。再从黄河逆水西行至中滦(今河南封丘)旱站,然后陆运90公里至河南省淇县的淇门。由淇门入御河北运,经过山东的临清、天津到通州,然后再用车辆运往大都。这条线路有两大缺陷:一是由淮河转涡水,再入黄河逆水而上至中滦,路程较长;二是水、陆交替运输,效率低下,粮食散撒、腐烂时常发生。因此,元朝统治者开始考虑开凿直穿山东到大都的新运河河道。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十二年(1275年),派著名水利专家都水监郭守敬到冀、鲁等地的汶、泗、卫(河)相邻地区勘察寻访,采纳了漕运副使马之贞的意见,建议朝廷开挖南自济州城南汶、泗合流处始,北至大清河的一段新水道,名曰济州河。至元十三年(1276年),丞相伯颜上疏:“江南城郭郊野,市井相属,川渠交通,凡物皆以舟载,比之车乘任重而力省。今南北混一,宜穿凿河渠,令四海之水相通。远方朝贡京师者,皆由此致达,诚国家永久之利。”(《元朝名臣事略》卷二)郭守敬、伯颜的建议得到忽必烈的高度重视,开始筹备资金,征调夫役。至元十九年(1282年)十二月,正式开挖济州河。

御河遗址

忽必烈命兵部尚书李处巽等南自任城(今济宁市)开渠至安民山(今梁山县境内),全长75公里,称为济州河。济州河建成后,南来船只进入济州河,北行到安民山转入大清河,由大清河顺流而下至利津,入渤海,再转而北上抵直沽(今天津)。这条线路只运行了3年,终因积沙阻塞海口、清淤困难而停运。后又改为自安民山入大清河,至东阿县重新弃船登岸开始陆运。经寿张、茌平、聊城达临清,由临清再装船入御河北上天津。这条线路虽然使运输线路大大缩短,但因水陆交替,给漕运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开凿由安民山至临清的新河道(即京杭运河聊城段),势在必行。
开凿的经过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丞相桑格上奏:“安山至临清,为渠二百六十五里,若开浚之,为工三百万,当用钞三万锭、米四万石、盐五万斤。其陆运夫可三千户复罢为民,其赋入及刍粟之估为钞二万八千锭,费略相当,然渠成亦万世之利。请以今冬备粮费,来春浚之。”(《元史·世祖纪》)太史院令边源也上奏“引汶河水达舟于御河,以便公私漕贩”(《元史·河渠志》)。寿张县令韩仲晖在奏折中也明确提出打通从东阿至临清的这段水路,使南来漕船直接驶入御河。这些建议,在促使皇帝下决心开挖这段运河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运河筑堤

为确保新开运河线路合理实用,忽必烈派漕运副使马之贞与边源沿途勘察。通过实地勘察,测知从安民山至临清有125公里,其落差达30米。他们根据地势高低,沿河设计了相应的河闸节制水位,以便行船,并将新开运河的线路绘图、所需工程费用一并上呈。忽必烈阅后大喜,决定立即开凿新运河。于是派遣断事官忙速儿、礼部尚书张孔孙、兵部尚书李处巽共同主持管理开挖新运河之事。拨款150万缗、米400万石、盐5万斤供开新渠之用。从临近郡县征调民工3万开挖新河。于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六月主干河道竣工。因河起于须城安山,初称安山渠。后因时人誉此河“通江淮之运,古所未有”,故忽必烈赐名“会通河”。会通河通航后,因南北落差较大,为调节水位,节制水源,保证运河的正常通航,在以后的10余年里,又在会通河上修了十几座闸坝,逐步完善了会通河的功能,保证了漕运畅通。
运河聊城段的漕运
运河聊城段的漕运,伴随着政治变革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个起而盛、盛而衰的过程。其路线几经变迁,到清代基本固定,大致为南自张秋入运河,中经现东昌府区,出临清北接卫河,至直沽溯潞河达于京通州仓。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江浙停止征漕,改纳现银,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的漕运制度。
漕粮征收
漕粮征收是漕运的最初始阶段,也是漕运的主要内容之一。元、明两代,特别是明代,漕粮征收已有定制。清初沿袭明制,漕粮征收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四种方式。
清乾隆中期,因为米价下跌,各州县多改征折银。正兑、改兑、改征、折征之外,还有截漕及拨运等名色。截漕一般不运京师,主要用于中途。拨运漕粮一般也不运京师,大部分从天津直接运往蓟州等地,供作军饷及其他官用。
在收兑与征耗方面,虽然在清代改正了大部分弊端,但仍然存在着屡改屡不止的现象。民间征漕之米多时,交纳之数高于应征数量的3倍。道光后,河运改为海运,也多次计划改征折色,但最终也没有完全改变漕粮的征收方式,直至漕运废止。
漕粮兑运
派定水次与交兑上船 朝廷在漕粮兑运前,有漕各州县,在兑米前首先取米4升装成2袋,作为样米,加印封固,解送仓场验收。康熙晚期改为每船装米一石作为样米,由粮道加封,交漕运总督和仓场侍郎分别验明,样米仍作正米收受。漕粮征收入仓,然后派船兑运。
漕船派兑水次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固定的,如规定某些帮船专门负责某水次,兑运某府、州、县漕粮,从不变动;另一种是轮兑,就是规定某些帮船今年兑运甲地漕粮,明年改兑乙地,将帮船和州县各分为六限轮兑,六年一轮,周而复始。清朝初年,为避免和预防运丁与各州县管漕书胥相互勾结和串通,采用轮兑制。但这种办法在其后的运转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帮船和派运水次距离有时过远,往返不便,耽误时间;二是帮船所属卫所不归兑粮府县管辖,对运军的约束督催不便。

20世纪80年代的会通河城区段

顺治十二年(1655年),朝廷改变轮兑方式,各省漕粮先由本地所辖卫所派兑,船只不足时再调派异地卫所所属帮船兑运。从此,各帮船兑运州县漕粮,也有了固定的程序。据光绪《漕运全书》卷十载:临清卫山东前帮,负责夏津、武城、馆陶、临清、利津、蒲台(现隶属滨州部分地区)6州县的漕粮兑运。临清卫山东后帮,负责章邱(即章丘)、青城(今高青)、新城(今桓台)、平原、齐东(今邹平)、临清6州县的漕粮兑运。东昌卫帮负责长清、济阳、利津、聊城、堂邑(今属东昌府区)、博平(今属茌平县)、茌平7县漕粮的兑运。
运河沿线聊城境内的冠县、阳谷、东阿、莘县、高唐、恩县(今属平原县)、清平(今分属高唐、临清二县)等州县漕粮,则分别由济宁卫前帮、济宁卫左帮、济宁卫后帮兑运。同时,临清卫河南前帮还负责济源、河内、孟县、温县、修武等5县的漕粮兑运。临清卫河南后帮负责通许、神符、封邱、陈留、原武、汲县、新乡、获嘉、淇县、许州、武安、涉县、浚县、滑县、扶沟、杞县、洧川、鄢陵、中牟、济源、武陟、长葛等22州县漕粮的兑运。平山卫前帮则负责阳武、太康、中牟、杞县、洧川、兰阳、临漳、原武、济源、长葛、禹州、密县、新郑、郑州、荥阳、荥泽、汜水等17州县的漕粮兑运。平山卫后帮负责汤阴、临漳、睢州、杞县、尉氏、许州、孟县等7州县漕粮的兑运。有些卫帮在各州县漕粮的兑运上,有的一帮跨两县,也有的一州县漕粮均由不同二帮兑运。有些州县偏离运河,其漕粮无法直接兑运,须将粮米运至运河岸边有水可通漕船的地方再行兑运,称作“兑粮水次”。如朝城、观城2县的漕粮要运至张秋(明称安平镇)水次,东阿、阳谷、莘县等县漕粮要运至阳谷县七级镇水次。
漕船兑运前,漕运总督要颁发全单到粮道,由粮道颁发号单,开明船米并赠耗数目分发各州县,州县即照数交兑。同时,粮道还要将各漕船排好顺序,指定兑运地点,根据运军到各州县兑粮时间,依次到各水次兑运。如届期船到而州县无米,责任完全在地方。如军船未按规定时间赶到兑粮水次,则责任完全在各卫所领运官丁。
各州县在交兑漕粮时,以干燥洁净为原则。如仓米无潮湿掺杂等现象,即可交兑上船,由监兑官出具通关米结。如漕粮质量达不到兑运要求,未上船之前,责任在州县,运船可以不予受兑;如已兑米上船,再发现漕粮瑕疵,责任就在于领运官和运丁。
各州县和运丁在漕粮交兑之时,如因米色发生争执,责任不易确定时,则可由监兑官将漕粮取样封送漕运总督和巡抚检定,以便及时明确责任,加快漕运交兑时间。运河聊城段流域各州县漕粮交兑时间统定为第二年春季。
漕粮交兑完毕,由运官将本帮运船舟次、漕粮数量、开兑时间、开行日期,到通、回空期限及查验漕粮质量记录等内容,依次填写完整清楚,由地方官盖印证明后,即可离开水次,按既定日程开始北上。
各帮漕船开行顺序 由于运河聊城段闸多坝繁,河道狭窄,容易出现拥堵、搁浅等现象,清朝廷专门制订了各帮船行进次序。在正常情况下,依次为:山东德正帮;河南之通州、天津二帮(乾隆五十三年济左等帮在通州、天津二帮之前);山东之济左、济右等九帮;河南之德左、临前、临后等八帮;江南帮船;浙江帮船;湖广帮船;江西帮船。
航行次序系根据距离京通路程远近,山东、河南帮船在前,湖北、湖南、江西帮船最后。一省之中,又按各府路程远近排定行船次序。一府之船又编成一、二、三、四等帮,按帮的次序开行。为防止各帮抢先打乱航行次序,朝廷屡次颁发不得潜越的禁令。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所改变。如在行进过程中,前帮船因失风沉溺,抢救需时,后帮船可越次先行。
行船期限 为保证漕粮及时抵达通州,清朝廷在行船期限上也有严格的规定。据清代《漕运全书》记载,各省漕粮开船日期、过淮渡黄日期、到通日期都有明确规定。而山东漕粮,特别是聊城一带漕粮因不涉及过淮和过黄,其开船日期是次年二月,到通(州)日期是当年三月一日。嘉庆五年(1800年),聊城一带漕粮也曾一度改为冬兑冬开,到十五年(1810年)又改为春兑春开。日期虽然屡次变更,但纵观清代漕船行运时间,仍以春兑春开时居多。
漕船不仅有固定的开船、至通日期,每日航行里数根据顺流逆流和运道难易也有具体的规定。漕船运粮北上,谓之“重运”,到通(州)卸粮南归,谓之“回空”。聊城漕粮,其顺流速度一般每日为20公里,逆流10公里。但在临清境内,虽然运道不过数十里,因闸坝繁多,航行困难,则定过临时限为3日。漕船回空时,每日规定航行里数较重运为多,亦因顺流逆流而有所不同。
虽然清朝廷想尽了一切办法催使漕船顺利通行,但由于征兑、自然灾害、河道淤塞、漕船携带土杂过多等原因,航行违限也几乎成了惯例。嘉庆十八年(1813年),山东大旱,东昌府一带几乎绝收,征收稽迟,影响了漕粮的征收,因而耽误了兑运日期。
起剥、拉纤 京杭运河上有闸近百座,绝大部分设在山东境内,故运河山东段有闸河之称。而山东境内汶上县南旺以北,因地势落差较大,所以运河聊城段设闸较密,且双闸频频出现。由于各闸间水位悬殊,因此漕船过闸极为困难。聊城区域运河上就有荆门上下闸、阿城上下闸、七级上下闸、周家店闸、李海务闸、通济闸、永通闸、土闸、会通闸等,到每年干旱季节,水源枯竭,漕船经常搁浅。为此,官府专门设置了剥船和纤夫,以保证漕船顺利通行。
清朝初年,在通州、直隶、山东、淮安和黄河渡口等处,设置剥船,固定起剥。但有时为了应急,各固定剥船还要远调他处。如聊城剥船,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就曾调赴北运河进行剥运。嘉庆十五年(1810年)调天津杨村剥运。有时,南方漕船至鲁,赶上运河水枯,则又调直隶等处剥船赴济宁、东昌等地接运。咸丰二年(1852年),浙江等省漕船因故延误,朝廷担心会因此影响第二年的漕运,故速调拨杨村剥船赶往临清接运,保证了浙江等省漕粮次年的及时征兑。
在漕粮运输中,运河聊城段往往是交通的“瓶颈”。因此,聊城一带运河经常有天津漕船来此支援。官拨漕船应接不暇时,也会临时协拨部分民船服务漕运。据光绪《漕运全书》卷14记载:乾隆四年(1739年),恰遇天旱,运河水量不足,漕船行进迟缓,朝廷遂令地方官吏雇备民船协助剥运,并要求将协剥船米货物数目及雇船价格呈报督抚及漕河官吏,雇价由地方官酌定。道光十二年(1832年)、二十四年(1844年)、二十五年(1845年),运河临清段淤浅,雇民船轮流剥运。又令漕船各带小划子一只,以备自行剥运。
沿途纤夫原由运粮旗丁自行觅雇。但各汛催漕千总为使漕船迅速出汛,有时代为招雇,其费用根据雇用纤夫数量给予经费保障。清后期,为了控制纤夫支出费用,开始将纤夫数量、工费根据不同路段重新核定。聊城北始临清、南至张秋段,每夫每华里给制钱一文半,每夫合钱570文。天雨路泞之时,工价再酌情给予增加,但每华里最多不得超过4文。水大之时,纤道每每被淹,则在逆水急流之处设置引纤小船,插立标记,等候顺风时牵挽;或用小船在河中下锚,齐集纤夫挽行。若遇河淤水小之际,则用挖浅行船之法。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临清卫河水贫,清朝廷专门特派专员督挖攒运。嘉庆九年(1804年),运丁在运河山东段内外自行起挖,并用小划轮流剥运。
漕粮储存
在运河聊城段上,漕粮的交付多为中转和接兑。在明代,张秋、七级、阿城、临清等运河城镇均设有水次仓,以转运或短时囤积漕粮。清代沿袭明代长运法,水次仓存粮不是很多,主要用于驻防军队和运军的口粮支出。据《四部丛刊》第三编《天下郡国利病书》第十八册“水次仓”条中载:“凡傍近邑转漕京师者则输之安平(即张秋)水次以发兑,每岁冬有部使专利号监临之。”张秋水次仓多达9座,分别是:曹州仓、曹县仓、定陶仓、郓城仓、寿张仓、范县仓、濮州仓、朝城仓、观城仓。七级也有5座水次仓,分别是东阿仓、阳谷仓、平阴仓、肥城仓、莘县仓。临清水次仓共有3座:临清仓、广积仓、常盈仓。三仓相连,建于运河东岸。仓院内每10间库房连在一起,称为“一连”,大仓共有81连,小仓亦有20连。每连都有编号,如博、厚、高、明、悠、久、智、仁、圣、义、中、和等。三仓均建于地势高且平坦之处,仓门有“门军”把守。临清作为南粮北运的中转地,每年有数百万石粮食在这里卸船、入仓、装船或短期储存。
清代水次仓的储粮规模一般不超过10万石,主要来自附近州县的田赋征解。据《大清会典》记载,临清仓额征粮69389石。清代水次仓除储存运军口粮、征收税银外,还应用于灾荒年景的救济平籴。
清后期,由于改折之风的盛行以及农民起义不断,水次仓存粮日少,逐渐走向衰败。清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在河南铜瓦厢决口,运河被拦腰截断,此后漕运逐渐废止,运河沿岸的水次仓也因此衰落。
漕运管理
漕运管理机构是随着运河的兴起和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完善的。元朝建立之初,为适应当时的军事和政治的需要,始设立专管漕政的专门机构军储所,后改为漕运所。至元五年(1268年)改称漕运司;十二年(1275年)改称都漕运司;十九年(1282年),济州运河开通后,设立京畿都漕运使司;二十四年(1287年),自京畿运司分立都漕运使司,并分司于临清。都漕运使司及临清分司皆设运使、同知、副使、运判、经历、知事以及提控案牍同吏等官吏。
明朝建立之后,漕运管理更为严格,其机构设置及官员安排,均与地方关系不大。而运军大都用地方所设卫所驻军。史载,“山东都司把总一人,领十九卫所”。其中有当时东昌府(今聊城市)辖区内的平山卫和东昌卫。
清朝建立之后,基本沿用明朝制度。漕运总督、粮道、巡漕御史、监兑官、押运官、领运官、催攒官、漕仓监收官等,都由朝廷统一委派,与地方关系不大。境内各水次仓设置与管理与明代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