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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河德州段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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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运河德州段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
北宋定都河南开封,为全国政治、军事重心之所。从太祖时期起,“惩唐季五代藩镇之福,蓄兵京师,以成强干弱枝之势,故于兵食为重”(《宋史·食货志》)。正如三司使张方平所言:“今日之势,国依兵而立,兵以食为命,食以漕运为本,漕运以河渠为主。”(《宋史·食货志》为把各地的物资转至京城外,同时,也凭借这个水运网把各种军需物资通过御河再转运到河北(此时德州地属河北东路,景德后德州属永静军)以及陕西等地,以供国防之用。

宋元时期运河治理图示一

宋元时期运河治理图示二

至金朝,经过金太祖、太宗接连不断地对外扩张,其统治领域迅速扩大。当时由于战乱,只有德州段运河通运,清河等运河段湮塞严重,最后不得不实行陆运。后经治理北清河和开凿通州运河等工程,便逐步构建起金朝一代的漕运网。为此,金统治者在德州设提举官一人,规定由景州刺史兼任,掌河仓漕运之事。同时设同提一人,勾当官一人,具体掌管催督起运纲船。漕运司下设课使、起运两科,除司吏、孔目官外,特质押纲官76人。漕运司的直属机构,为沿运河设置的各仓场,诸仓设使、副使为长官,下有攒典、仓子等具体管理人员,并订立了较为严格的漕运制度。首先,把漕运时间定为春运、秋运两个季节。春运的时间从春暖运河冰融之时起,到夏天雨季到来之时止;秋运从8月秋凉时开始,到初冬运河开始结冰时止。漕船以30只为一纲,凡纲船须在漕运前3天进行检修。发运时,规定月装一纲,装毕再行检查,3日后起行。根据运道里程远近、顺流溯流,定以时限,不得延误。到达受纳仓后,须3日卸船完毕。凡纲船皆雇募行运,规定“凡挽漕脚直,水运盐每石百里四十八文,米五十文一分二厘七毫,粟四十文一分三毫,钱则每贯一文七分二厘八毫”,“诸民户射赁官船漕运者,其脚直以十分为率,初年扣二分,二年扣一分八厘,三年扣一分七厘,四年扣一分五厘,五年以上扣一分”(《金史·河渠志》)。为保护御河通运,金朝廷还下诏,令沿河州县官皆兼管漕河之事。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命将陵(德州)等县带管河防事”。金章宗明昌四年(1193年)六月,黄河决于卫州,魏州、德州、沧州皆被其害;明昌五年(1194年)八月,又决阳武,分二派,北由北清河入海,南由南清河入淮。命户部侍郎鄂屯忠孝等全权负责修治,自此黄河南徒。泰和六年(1206年),为加强漕运管理,金朝廷又设巡河官员,“掌巡视河道、修完堤堰、栽植榆柳凡河防之事”。又规定运河所经之州县,皆加衔“提控漕河事”和“管勾漕河事”,如大名、恩州、景州、沧州诸州长官皆加衔“提控漕河事”,馆陶、夏津、武城、将陵(德州)、吴桥诸县长官皆加“管勾漕河事”,以专门负责修护堤岸,督查漕运。当时,德州运河两岸栽种了大量的榆树和柳树,“以护河堤”。但因河水少,常使运道浅涩而难以通舟,实际上仍不免陆运,运河所起的作用有限。
元朝定都燕京,政治军事重心偏于北方,朝廷所需物资主要由中原和南方等地运入京城。东南贡赋和供给朝廷官吏以及商民的消费品数额每年以亿万计。由于这些物资主要是从运河转运入京,所以当时德州运河上常常是“舳舻首尾相衔,密次若鳞甲”,并成为南北之“要冲”。因漕运在元代仍占有重要地位,备受元朝廷的重视,认为“漕运流通,国之大计”。故沿袭金制,并于元贞三年(1297年)在德州设直捕盗司;惠宗三年(1335年)将将陵县(德州)升为陵州,设达鲁花赤等官职,专管漕运入京之漕粮;至元三年(1337年)改将陵仓为陵州仓,设监支大使等官。
明清时期运河德州段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
明朝建立后,运河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运河的正常运营,明洪武九年(1376年),设德州正卫。永乐五年(1407年),增设德州左卫。永乐十五年(1417年),始设漕运总兵官“掌漕运河道之事”,河道由漕总兼任。成化七年(1471年),始设总理河道,为朝廷派出官员,常以侍郎、尚书衔领其职,武职系统都督或侯、伯也曾任该职。总理河道以下按运道各段设有分司,多由工部都水司官员派遣,以工部郎中或主事任职。成化七年(1471年),运河共分三段管理,通州至德州为北段;德州至沛县为中段;沛县至仪真瓜州为南段。各段分司,分治运道洪闸事宜。成化十三年(1477年),改为两段,以济宁为界,南北分治,各设工部都水郎中一员司理,并赐以玺书,假以事权,兼理河道驿传、捕盗、夫役之事。明后期,黄运出事频繁,运道事务纷杂,万历时又分为四段,各设郎中主持管理。除朝廷统一派出的官司机构外,在沿途州、县也设管河通判、同知及其他佐贰宦吏等,“以司河防之务”“夫役、工科之类,亦督责长吏集办,或工役重大,必择贤能长吏任之”(《漕河职制》)。
管理河道的官吏均为专职,管理河道的差役河夫也趋于专业化。在河道上具体从事管理的差役,也叫夫役。夫役编为甲,每甲约10人,内设小甲1人,10小甲为1总甲。根据不同工种,夫役可分闸夫、坝夫、浅夫、泉夫、塘夫、湖夫等。据王琼《漕河图志》中解释:“漕河夫役,在闸者曰闸夫,以掌启闭;溜夫,以挽船上下;在坝者曰坝夫,以车挽船过坝;在浅铺者曰浅夫,以巡视堤岸、树木,招呼运船,使不胶于滩沙,或遇修堤浚河,聚而役之,又禁捕盗贼……”另外,还有捞沙夫等临时征用的差役。据《山东通志》记载,在明代,德州运河区域沿河州县,由明廷额定的夫役人数共计220人,至于临时差派的夫役就没有定数了。虽说运河大堤的修守与黄河堤防的修守一样,同为沿河军卫所军夫承担,但浅铺浅夫也有“巡视堤岸、树木”的责任。
明成祖迁都北京后,政治中心远离经济富庶的南方,德州在南北转输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为了保证漕粮及时安全北运,“永乐五年(1407年)明廷在德州置递运所于城西北。”永乐九年(1411年),宋礼治运,置安德马驿于南关,太平马驿于恩县北,安德水驿于西关,梁庄水驿于城南,良店水驿于城北。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于陵州仓故址建广积仓,即德州水次仓,以备淮(安)、徐(州)、临(清)、德(州)起运南粮赴通州,运军递换驻于德州。同时,建预备仓,名曰常丰仓,主要储存留在德州各项支用之粮。十五年(1417年),平江伯陈宣引汶(河)入卫(河)重疏大运河后,南北方才漕运畅通,漕粮悉内大运河运往(北)京、通(州)二地,“海陆俱废”。往来南北的商客行旅也纷纷改道大运河,德州遂成为南北水运的咽喉要地,漕粮转运和开展贸易的重地。据乾隆《德州志》载,当时德州仓辖兑69个州县,其中24个县,直接将粮食交到仓口。年货运量、周转量、吞吐量都占运河各港口之首。
为了保证南粮北运的实现,德州于永乐十三年(1415年),设户部监督分司,正统五年(1440年),设提督仓务官。天顺五年(1461年),改为户部管仓分司,“督理仓务”,后在各水次仓或派户部主事出任“监仓”,或由户部员外郎出任“督某某仓储”。如成化年间,陶玺以进士“出授户部主事,迁员外,督德州仓储”。弘治间,增添设户部监兑分司;万历四年(1576年),裁监兑分司,设参将于此,与总兵、总漕同理漕事,每年的八月赴京会商明年的漕运事宜。凡征收漕粮、兑运开船、催攒运输、查验核实等一切漕政事宜,均由漕督总揽政令。自明天顺到崇祯年间,德州共有“监仓”158人。监仓官员“咸专兹大廪之厘革,是司内宰之分职,而外方伯之事”,为防止官员久任专权,自宣德至正统年间,监仓官员3年一换;景泰后每岁一人,并成为定制。起初,监仓只是监督粮仓的管理,不负责具体的管理职责,后来由于“官军横者难治”,方由户部官员直接管理。
漕粮征收主要是面对地方省府州县,因此,德州也有一套相关的漕政官制,负责每年的漕粮征收和起运、押运。为防止漕政中的弊政,朝廷还特别设置巡漕御史,由京官出任。巡漕御史负责监察河道及漕运二司的史治,属漕运管理中的监察系统。
清代运河管理机构大体沿袭明代,但也有所变化。各级官吏按其职责分别负责,从漕粮征收、运输到交仓,制度严明,自成一个独立体系。设“漕运总督”,掌管漕运、堤防、疏浚等全部事宜。设督粮道,协助总漕,“掌通省粮储,统辖有司军卫,遴委领运随帮各官,责令各府清军官会同运弁、佥选运军”。新漕开兑,粮道、监仓亲验,并监督兑粮上船,押运北上。山东粮道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移驻德州,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载”。每年押运粮船抵通交卸,即回任料理新漕事宜。设巡漕御史,巡查、催攒漕船、疏通德州运河段等一切漕务事宜,驻于济宁。顺治初年,设巡视南、北漕御史各一员。雍正七年(1729年),以粮船陋规甚多,增设四员。在德州设监兑官一名,由管粮同知、通判担任,其职掌是坐守水次、监督漕粮开兑、验收漕粮成色及数目,然后面交押运官。其运丁勒索、吏胥舞弊以及掺和诸弊,皆有监兑官负责严防。粮船开行,监兑官须亲自监督到通(州),待盘验漕米完毕方得返回。设押运官,明代由参政一员主事,清代由粮道主管,后又兼设押运官。德州押运官,由总督会同省巡抚选派管粮通判担任,专司督押,约束运军,防范侵盗掺和漕米等弊端。后来,由于押运职责重大,通判官卑职微,便进行分工,由粮道押运,漕船回空时仍由通判管押。设领运官,系武职系统,明代德州设十二把总,分理各有漕地区卫所之漕运。清代初裁撤把总,漕粮运输工作由德州卫所军承担,领运即由卫所守备、千总负责。卫所军挽漕北上,船数十只编为一帮,每帮设千总二人,分年番休。一员领运当年漕粮赴通州交兑,一员留在德州预备领运翌年新漕粮。同时,还选有一名武举,随帮效力。领运职责为督率运丁修理漕船,监督帮船按期挽运,管束运丁水手不使其滋生事端,并负责严禁帮船挟带私盐、盗卖漕粮诸弊。设催攒官,其主要职责是督催漕船如期航行,以防拖延迟误。除漕运河道两督、巡漕御史,以及各省巡抚都兼负有摧攒漕船任务,德州设有专员驻扎,按河汛往来摧攒。漕船开行,在各段运道逐日行驶里数,某月某日到达某地,都有具体规定。沿途负责摧攒的文武官员一俟漕船入境,即须按规定时日催行,不得任使漕船停留。到康熙以后,令治河兵也按汛地催行。设漕色监收官,主要职责是漕粮运抵德州后兑收及运交仓库。手续繁杂,官员众多。

20世纪50年代运河德州段

近现代运河德州段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朝廷撤消了全部管理机构和雇员,运河划归各省分段管辖。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漕运,裁河督,卫运河系几乎处于无政府状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裁驻德州督粮道及库大使等官。
七七事变后,日军侵占山东,1939年4月,华北伪政权“中国临时政权”和日本“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签订“华北陆上交通和内河航运协定”,确认日本“华北交通株式会社”在中国华北地区交通运输的统治地位。
为管理华北水运,在会社所属济南铁路局内设水运部,下辖济南航务所,航务所管9个分所,属卫运河系的有德州、临清分所。德州分所有中、日国籍工作人员20余名,所长为日本人,另有管船办事处,有工作人员6人,负责人也是日本人。主要业务办理船舶登记、检验、丈量、发放航行登记证等。1945年,日本投降后,德州所自行解散。
1946年德州解放后,晋、冀、鲁、豫边区人民政府即在卫运河上设航运机构(光华运输公司),但无航政。1949年2月,“华北内河航务局”在德州设立“卫运河航政管理处”,下辖航政,主管航政业务。

20世纪60年代运河德州段

20世纪60年代运河德州段畅游

1952年2月,根据交通部政企合一的政策,卫运河各分公司与航政合并,德州航运改为“港航监督”。1957年7月,卫运河三省分管后,德州、临清合并为德州航运办事处,内设港航监督科。1963年8月成立“卫运河港航监督”,在临清、馆陶、武城、四女寺等设航运站,各设监督员。1981年,卫运河港监撤销,人员随航运局并入德州汽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