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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穰苴(生卒年不详),是春秋末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原本姓田,名穰苴,是田完的后代。曾领兵战胜晋、燕,被齐景公封为掌管军事的大司马,后人尊称为司马穰苴。其《司马兵法》在我国军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家世及生平事迹
史籍对司马穰苴的生平事迹和生活时代的记述零乱而歧义。《史记》《晏子春秋》说司马穰苴生活在齐景公时期;《战国策》则说其生活在齐闵王时期。齐景公自公元前547年至前490年在位,齐闵王自公元前300年至前284年在位,二者相差两百余年。后世学者各持所信,言皂言白,使这一问题复杂化。要弄清司马穰苴所处的时代,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有关文献的记述。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
司马穰苴者,田完之苗裔也。齐景公时,晋伐阿、鄄,而燕侵河上,齐师败绩。景公患之。晏婴乃荐田穰苴曰:“穰苴虽田氏庶孽,然其人文能附众,武能威敌,愿君试之。”景公召穰苴,与语兵事,大悦之,以为将军,将兵扞燕晋之师。……尊为大司马。
《晏子春秋·内杂上》:
景公饮酒,夜移于晏子之家。前驱款门曰:“君至!”晏子被玄端,立于门,曰:“诸侯得微有故乎?国家得微有事乎?君何为非时而夜辱?”公曰:“酒醴之味,金石之声,愿与夫子乐之。”晏子对曰:“夫布荐席,陈簠簋者,有人,臣不敢与焉。”公曰:“移于司马穰苴之家。”前驱款门曰:“君至!”司马穰苴介胄操戟立于门,曰:“诸侯得微有兵乎?大臣得微有叛者乎?君何为非时而夜辱?”公曰:“酒醴之味,金石之声,愿与夫子乐之。”穰苴对曰:“夫布荐席,陈簠簋者,有人,臣不敢与焉。”公曰:“移于梁丘据之家。”前驱款门曰:“君至!”梁丘据左操琴,右挈竽,行歌而出。公曰:“乐哉!今夕吾饮酒也。微彼二子者,何以治吾国;微此一臣者,何以乐吾身。”
《战国策·齐策六》:
齐负郭之民有孤狐咺者,正议闵王,斮之檀衢,百姓不附。齐孙室子陈举直言,杀之东闾,宗族离心。司马穰苴为政者也,杀之,大臣不亲。以故燕举兵,使昌国君将而击之。
对于上述文献,宋人苏轼、苏辙、叶适,清人惠士奇、梁玉绳,近人钱穆等,都以《战国策》为是,以《史记》《晏子春秋》为非。其中以叶适所言最具代表性。叶适在其《习学记言》中说:“左氏前后载齐事甚详,使有穰苴,不应遗落。况伐阿鄄、侵河上,皆景公时所无。大司马亦非齐官。盖作书人夸大其辞,而(司马)迁信之尔。”作者认为叶适这段话有三点值得讨论:
其一,以《左传》中没有司马穰苴的记载,就断然否定司马穰苴,未免有些武断。《左传》的记事原则是以鲁国为中心,记载鲁国史事较详,其他诸国较略。司马穰苴为齐人,与鲁国没有争战,《左传》中没有记载,符合其记事原则,但这并不等于司马穰苴不存在。春秋时期著名的军事家孙武的事迹,《左传》也缺乏记载,人们也曾怀疑过孙武的存在。临沂银雀山汉简的出土,才打消了人们的疑问。司马穰苴和孙武一样,不能因《左传》中没有记载而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二,叶适认为齐景公时没有发生“晋伐阿鄄、燕侵河上”并没有根据。春秋中晚期,中原地区呈晋、楚、齐三足鼎立的格局,齐国虽几经战乱,国力有所削弱,但齐国仍不失为一个大国。晋国则在晋文公召集践土之盟后势力大增,齐、晋矛盾激化,但在冲突中晋国略居上风。至齐景公时,形势一度逆转,晋失信于诸侯,齐景公乘机开始了复霸活动,多方诱使晋国的盟国卫、鲁两国叛晋盟齐。这期间,齐、晋互有征伐,晋出兵伐齐之阿、鄄并非没有可能。
其三,叶适认为“大司马亦非齐官”,显然是不正确的。齐国早在春秋初期就曾设立大司马一职。《管子·小匡》《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吕氏春秋·勿躬》等文献都有记述。管仲向齐桓公推荐王子城父时曾说过:“平原广城,车不结辙,士不旋踵,鼓之,三军之士视死如归,臣不若王子城父,请置以为大司马。” 可见齐国确有大司马一职。
由此可见,叶适对《史记》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相反,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分析,《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的记述是可信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将《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与其他文献相结合,大体勾勒一下司马穰苴的家世和生平事迹。
司马穰苴,是陈公子田完的后裔。田完字敬仲,是陈厉公的儿子。早在公元前707年,陈桓公鲍卒,桓公弟佗杀公子免自立。次年,陈佗赴蔡,被蔡执杀,太子免的弟弟跃即位,是为陈厉公。其后,陈宣公废嫡立爱,杀太子御寇。御寇平素与陈完关系密切,陈完惧祸,遂逃奔于齐。陈完奔齐后,小心谨慎,很快取得齐国的信任。
齐庄公时,陈完后人陈文子(田文子、田须无)与晏婴同为大夫,二者引为知己。陈文子之子陈无宇(陈桓子、田桓子)曾在齐景公粉碎庆封集团篡权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从而成为齐景公信用的重臣,奠定了陈氏在齐国的政治地位。陈氏为了争取民心,取得更大的势力,在齐国以大量器向穷苦国人放粮食,以小量器收粮,取得了国人的拥护和支持。齐景公九年(前539),晏子使晋,曾对叔向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 晏婴以一位政治家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出了陈氏将取代姜氏的趋势。
当时,执掌大政的齐国公族高氏、国氏成为陈氏代齐的障碍,于是陈无宇(田桓子)利用高氏、国氏的矛盾,使其相互削弱,坐收渔利,并在景公十六年(前532)利用栾、高氏和陈、鲍氏的矛盾,挟制景公攻伐栾、高氏,栾、高氏逃亡鲁国。陈、鲍二氏瓜分了栾、高氏家的财产。与陈氏有世交的晏婴劝其将新得财产献给公室,陈桓子采纳了晏婴的建议,将新得财产献给公室,并自请退隐莒国。陈桓子还召回了公子山等贵族,分别归还其封地和财产,增加他们的禄位,以施德行善的面目出现在国人面前。对晏婴劝陈桓子将所得财产献给公室一事,论者多认为晏婴是维护公室权威和利益,强公室、抑私门。实际上,晏婴与陈氏是世交,也许他看到了姜齐气数已尽,才为陈桓子出此收买人心的高招,为陈氏夺取齐国政权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晏婴劝陈桓子致财公室是收买人心为陈氏取得政治基础的话,晏婴向齐景公推荐司马穰苴为将,则使陈氏取得了军权。当时,晋国征伐齐之阿、鄄,北燕则入侵河上,齐国虽出师御敌,却连连败北,齐景公深为不安。晏婴乃荐田穰苴曰:“穰苴虽为田氏庶孽,然其人文能附众,武能威敌,愿君试之。”景公召见穰苴,与其谈论兵事,十分赏识其军事才能,遂任为将军,将兵扞燕、晋之师,并让宠臣庄贾监军。穰苴与庄贾约定次日中午在军门相会。穰苴先到军中等待庄贾,庄贾恃宠无视军令,与送行的亲友留饮。傍晚时分才来到军中。穰苴召问军正失期后至依军法如何处置,军正说应当斩首。庄贾惧怕,派人向景公求救,但未等求救者返回,穰苴已斩庄贾以徇三军,三军之士皆为之股栗。不久,景公遣使者持节赦免庄贾,使者驰入军中。穰苴曰:“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又问军正驰入三军依法如何处置,军正说当斩。使者大惧。穰苴曰:“君之使不可杀之。”乃斩其仆,以徇三军,然后才率军出征。
司马穰苴斩杀庄贾后,率军开赴前线。他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对行军途中的井灶、住宿、饮食、伤病等情况都亲自过问,与士兵平分粮食,并把自己的一份分给老弱病残的士兵。士兵们人人不甘落后,奋勇争先,即使身患疾病,也坚持与部队同行。晋国军队闻风而退,燕国的军队也慌忙渡水而逃。司马穰苴率军追击,很快便收复了失地。
司马穰苴兵胜回师,齐景公与文武百官亲自到郊外迎接,并举行了隆重的犒劳仪式。司马穰苴也因战功卓著,被尊为大司马。从此以后,田穰苴被称为司马穰苴。
司马穰苴的战功,使田氏家族在齐国的地位更加尊显,从而引起了齐国贵族高氏、国氏、鲍氏的嫉妒。他们不断在齐景公面前谗毁司马穰苴,景公为其迷惑,即不再重用穰苴。穰苴郁郁不得志,忧愤成疾,发病而死。
二、《司马兵法》的成书和流传
《司马兵法》又称《司马穰苴兵法》,是齐威王时期在周代《司马法》的基础上杂糅附和进穰苴兵法而形成的一部兵学著作。由于该书成书过程复杂和流传过程中佚失较为严重,以致人们对其真伪问题争论不休。因此,要断定该书的真伪,必须从《司马兵法》的成书和流传入手。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云:“……及田常杀简公,尽灭高子、国子之族。至常曾孙和,因自立,为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诸侯朝齐。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这段史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在司马穰苴之前有一部《司马兵法》,齐威王时齐大夫曾追论此兵法。司马是西周负责军事的官员,早在殷商时期,由于以马为动力的战车是武装水平的标志,因此人们就以马称呼战车,并以此表示武装,而率领武装的职官就以“马”为名。殷墟卜辞中,常常见到马、马亚、马小臣等职官,这些含有“马”字的职官都是武官。司马一职即源于此。在司马穰苴之前,各国都有专讲军事理论和军事制度的典籍,由于军事由司马负责,所以军事典籍被笼统地称为《司马》或《司马兵法》。《周礼》中的大司马“掌建邦之九法”,小司马“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县师“则守法于司马”,司兵“授兵从司马之法”,可见《司马法》或《司马兵法》是公认的军事法则。所以,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自古王者而有司马法,穰苴能申明之。”
其二,齐威王时将穰苴兵法与古代《司马法》杂糅附和在一起,形成了一部新兵书,称为《司马穰苴兵法》。齐威王时期,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对军事理论的总结。齐威王与司马穰苴同出于田氏,对其先人的军事理论进行追论、总结和利用,是合乎情理的。当时,齐国为列国中的军事强国。这一局面的出现,与齐威王重视对军事理论的总结不无关系。从《史记》的记述看,齐威王时齐大夫在追论古《司马法》的同时,将司马穰苴兵法糅合在其中,并形成一部新的兵法,即《司马穰苴兵法》。
《司马穰苴兵法》面世后,人们仍习惯上称之为《司马法》或《司马兵法》。因此,在齐威王之后,三种不同名称的兵法,指的都是包括穰苴兵法在内的军事著作,经过长期的流传,人们再也难以辨清哪些是古《司马法》,哪些是穰苴兵法了。
《司马法》的最早著录,见于《汉书·艺文志》礼类,称为《军礼司马法》,共155篇。班固所以将一部兵书列为礼书,是因为《司马法》中有许多讲军礼的内容,以礼治军是《司马法》的一个特色。同时,《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一个以“礼”治天下的时代,对礼治相当崇拜。在班固看来,《司马法》作为一部兵书,与其他讲述奇计权谋及变诈的兵书不同,是以礼治军的典范之作。
自《隋书·经籍志》始,《司马法》被列入子部兵家类,称“齐将司马穰苴撰”,所载为3卷,实际上是5篇。此后的《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均记为3卷。 从汉代《军礼司马法》155篇到隋以后的《司马法》3卷5篇,可能是兵书在流传过程中因兵乱、虫蠹、水灾等原因亡佚严重,也“可能和古书由简策递变为雕印书籍所引起的名称不同有关” 。无论如何,《隋书·经籍志》所载3卷《司马法》与汉代的《军礼司马法》相比,内容上有所删减和文字上有所出入都是不可避免的。
《司马兵法》成书后,在齐地及周围地区广为流传,到汉代时仍被兵家视为经典,常常引用,故班固以《军礼司马法》155篇著录于《汉书·艺文志》。遗憾的是,此书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多有佚失,至《隋书·经籍志》时仅记为3卷,《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也均载为3卷。宋神宗元丰三年,北宋政府“诏定《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三略》《尉缭子》《李靖问对》等书,镂版行之” 。这7部书被称为《武经七书》,流传至今的今本《司马法》,就是宋代颁定的《武经七书》中的《司马法》。
三、司马穰苴的军事思想
司马穰苴是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由于记述司马穰苴的史料有限,很难完整地评价其军事思想,基于今本《司马法》和辑本《司马法》都糅进了司马穰苴的军事理论这一认识,作者结合司马穰苴的军事实践和关于《司马兵法》的文献记载,大体勾勒一下司马穰苴的军事思想。
其一,以仁为本的战争观。司马穰苴对讲仁义、无战争的先王时代十分推崇。但是,司马穰苴生活的时代正处在春秋末期,诸侯列强纷争,战乱不止,无数无辜的生命死于战火,现实和理想的巨大反差,影响着司马穰苴对战争的看法。他认为,既然先王以仁为本,后世统治者就应效法先王。因此,要尽量避免战争,使人们免受战争创伤。但是,司马穰苴并不反对战争。他认为,对于不符合仁爱原则的行为必须用战争手段来抑制,用战争制止战争。他说:“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
战争要以仁为基本原则。春耕秋收之际征战,势必有违农时;寒冬酷夏之际出征,势必困顿士卒。所以,要选择适当的季节进行征伐。“不加丧,不因凶”则是一种古老的军事传统,《春秋》《左传》中也有许多“闻丧而止”“闻乱而还”的事例。
交战时,也要遵守“以仁为本”的原则。“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始知终,是以明其智也。” 司马穰苴对礼、仁、信、义、勇、智的古代战术原则的推崇,并非一种复古倾向,也不是愚盲地固守陋规,而是由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在西周春秋时期,以车战为主,交战双方都必须将战车排列成方阵才能决战,因而有“成列而鼓”的原则。追击敌人不超过百步,是为了保持阵形的完整,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被敌人佯退的诱惑而误中圈套。所以,“虽交兵致刃,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 这种作战原则是行之有效的经验。
司马穰苴“以仁为本”的战争观,实际上是从政治的角度来把握军事,比一般军事战术理论更高出一筹。政治是治国的首要因素,但在用政治难以达到目的时,就使用战争这一特殊手段。不过即使在迫不得已进行战争时,也要遵循“以仁为本”的原则,尽量减少战争创伤,从而为政治服务。
其二,以文附众的治军原则。晏婴向齐景公推荐司马穰苴时,说他“文能附众”,准确地概括了司马穰苴的治军特点。人是决定战争胜负的根本因素,因此将帅指挥作战时,最重要的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让广大士卒心悦诚服,才能上下一心,同仇敌忾,取得战争的胜利。
司马穰苴的“以文附众”,表现在怀德、正则等方面。所谓怀德,就是通过与广大士卒同甘共苦,赢得大家的信任和拥护。关心士卒,爱护士卒,只有对部下怀德,尊重部下,才能取得士卒的信任。
所谓“正则”,即以己正人。也就是说,身为将帅,要谦逊自处,战争获胜,功劳归功于大家;战争失利,过错归咎于自己。这就要求将帅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要有全心全意为国家着想的高尚品格。他说:“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桴鼓之急则忘其身。” 要处处以国家为重,自身利益要服从于国家利益。
同时,还要求将帅具有一定的带兵能力,要善于领兵,针对不同秉性的士兵,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教,要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去教化士卒,使之为国效命。
以文附众,并非不讲武威和法制,从《司马法》各篇看,几乎每篇都有立军法、申约束、明赏罚的内容。司马穰苴在领兵伐燕晋之师时,监军庄贾自恃齐景公的宠信,无视军中约束,因亲友饯行而耽误了时间,被司马穰苴毫不犹豫地斩杀了。司马穰苴认为,作战时订立的法则,要人人遵守,并使每一名士卒明白法则的具体内容,法则一旦订立,便不可改变。军事法则有刚性的特点,不能模棱两可;同时,士兵的战服、旗章的大小和颜色、百官的服饰都应符合法则,不得有犯。所以,必须强调遵守作战法则的严肃性。
其三,“视敌而举”的作战原则。《司马法》中多次提到“视敌而举”一词。《司马法·定爵》曰:“主固勉若,视敌而举。”其旨意是针对敌情变化,因地制宜,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战术,最终战胜敌人。《司马法·用众》亦曰:“凡战,设而观其作,视敌而举。”其大意是以假象迷惑敌人,并侦察观看敌人的动静,然后视具体情况打击敌人,并最终取胜。由此可以说,“视敌而举”是司马兵法的重要战术原则之一。
“视敌而举”的前提是观察敌情。观察到的敌情,只是直觉的感性认识,对此还要认真地分析总结,不能凭感觉而动。因此,要求统兵的将帅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不凭直觉轻举妄动,而是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战术。
视敌而举有避实就虚的意思,即寻找敌人的薄弱环节,以我之强,击敌之弱。视敌而举还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意思。《司马法·用众》说:“凡战之道,用寡固,用众治,寡利烦,众利正。用众进止,用寡进退。众以合寡,则运裹而阙之,若分而迭击,寡以待众,若众疑之,则自用之。……敌若众,则相众而受裹。敌若寡若畏,则避之开之。”也就是说,兵力弱时力求巩固阵地,兵力强时力求严肃治军。兵力寡时用变化莫测的战术出奇制胜,兵力强时则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总之,要根据敌我双方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战术,最终取得胜利。
总观司马穰苴的军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传统而又对传统有所突破。司马穰苴生活在春秋末期,传统的宗法政治体系趋于崩溃,传统的道德信条也逐渐失去约束能力,人们为了土地、人口、财富的争斗不断扩大、升级。这种社会的变化,使许多人对旧道德、旧秩序和旧的政治体制十分留恋,甚至沉浸其中而不能自拔。这一时期的孔子是如此,司马穰苴也是如此。他的军事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军事礼法的肯定和颂扬。所以,他强调“仁”在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倡以文附兵,以德治军,没有像《孙子兵法》中那样的变诈和权谋。这正是司马迁所说的“闳廓深远”。但是,无情的社会现实,又使司马穰苴意识到仅仅靠“仁”“德”是不能取得战争胜利的,所以他又对传统兵法进行了改造和突破,提出了许多科学的战略战术原则,从而丰富了齐鲁兵学的内容。
四、《司马兵法》的文化价值
《司马兵法》是齐威王时期在周代《司马法》的基础上杂糅进穰苴兵法而形成的一部兵学著作,有着很高的文化价值。
《司马兵法》中有关军礼的内容是中国礼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周礼》的记述,礼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类,称为“五礼”。在某种程度上讲,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社会,礼成为维系人际关系和社会安定的道德准则。今兹就今本《司马法》和辑本《司马法》中有关军礼的内容略述如下:
其一,关于“校阅蒐狝”。今本《司马法·仁本》曰:“天下既平,天子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蒐,指寻找、搜集;狝,指秋天打猎。所谓“春蒐秋狝”,指国君在春秋两季以围猎形式进行操练士兵和检阅军队的仪式,以这种形式表明不忘备战,实际上是表明国君拥有兵权的一种礼仪。
其二,关于出师、誓师。出师征讨,讲究时令。春天万物生育,秋季万物成熟,都不适宜征战。古人出征以月食为忌,月食之日不出兵,出师时还要举行祭社、造庙仪式。总之,要出师有名,名正言顺。除出师要举行仪式外,与敌交锋前还要举行誓师仪式,以激励广大士卒的勇气。由历代不同的誓师仪式可以看出时代的变化。禹舜时期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以农教战,以战教民,所以作誓国中。夏商进入阶级社会后,军队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使命就是完成君主交给的任务,作战不再是全体国民的事,而是由职业军队来完成,所以誓师于军中或军门之外。到周朝时,军队管理体制和奖惩制度逐步完善,每次都根据作战的具体情况临敌前誓师,并约定以功行赏,从而为后来的军功制奠定了基础。
其三,关于凯旋、献捷、殒命之礼。战争胜利,凯旋而归,要举行盛大仪式相互庆贺,这是每次战后必要的程序。《司马法·天子之义》:“得意则凯歌,示喜也。”军队班师后,国君登上专门修建的高台,答谢百姓的辛劳,并举行仪式,宣布偃武修文、休养生息,表示人们从战争时期又走向了和平时期。凯旋后,一般还要举行献捷仪式。《说文·又部》引《司马法》曰:“载献职”,献即大献之礼,“王师大献则令奏凯乐” 。职,又作馘,截耳之意。古代战争中以割取敌人的左耳朵作为记功的依据,班师回营,举行献俘献捷仪式,将士以获取敌人耳朵数量的多少论功之高下,进行赏赐,这是古军礼的重要内容之一。
殒命之礼即俘获战败国国君时举行的礼仪。敌国虽败,国君还是国君,战胜之将要以臣礼视之,不得加以屈辱,以示尊贵之义。行此礼时,战胜方要将显示威武的旗帜收起来,司马官手持酒杯向战败国国君行拜礼。这种礼仪,反映了春秋时期人们的君臣观。
其四,关于旌旗、徽章、鼓乐。旌旗指号令军队的旗帜。在征战时,将领手持旌旗或钺,督促军队前进,并以军法惩罚畏敌不前者。徽章指军中士卒佩戴的符号:“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殷以虎,尚威也;周以龙,尚文也。” 日、月和虎、龙与旌旗的玄、白、黄一样,代表着一定的文化。
鼓为军中的乐器,有鼓舞士气的作用。在军队中,不同等级的首领用不同的指挥器材,一般来说,用鼓者为高级将领。《左传·襄公十三年》正义引《司马法》曰:“十人之帅执铃,百人之帅执铎,千人之帅执鼓,万人之将执大鼓。”在战场上,军队的前进也以鼓为号,并且对旌旗、战车、骑兵、步兵等都用不同的鼓声来区别。在出兵前,以血涂染军鼓和兵器,也是古代军礼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类似宗教的祭祀活动来凝聚士气,在当时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五,关于军中礼仪。军队中将帅与士卒、上级与下级有严格的礼仪来规范尊卑位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特殊规定。《汉书·李广传》引《司马法》曰:“登车不轼,遭丧不服。”轼,指车前的横木,抚车轼以示敬礼。一旦登上战车,无论遇到何人,都可以不轼,即不必示以敬礼。服,指丧服。在遇有丧事时,人们依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穿着不同的丧服,但在作战时,军人不得穿戴丧服。今本《司马法·天子之义》有:“介者不拜,兵车不轼,城上不趋,危及不齿。”即身穿甲胄的武士见到长官可以不跪拜,乘兵车的人不需抚车轼向尊者敬礼,在城上守卫的人见到尊者不必趋拜,在危急之际不必向尊者启齿问候。这些规定的目的,意在避免因礼仪而耽误战事,战事至上是将士的共同原则。
《司马兵法》中有关“出军赋”的记载,也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先秦文献对周代军赋情况的记述不多,《司马兵法》中所保留的有关军赋制度的资料,为人们研究先秦军赋制度及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司马兵法》有关军赋的记述可以见到的有两则,一是《周礼·小司徒》注引《司马法》曰: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另一则是《左传·成公元年》正义引《司马法》曰: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族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
这两则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提到了军赋以井田制为基础,都认为一井之中三屋九夫,这正与《汉书·刑法志》所云“因井田而制军赋”相吻合。所谓“因井田而制军赋”,就是说军赋是以井田制为基础而进行征敛的。
这两则资料的不同处有两点:一是出赋的单位不同。《左传》正义所引《司马法》以甸为出赋单位,且从井到甸的组织单位都是四进制。这一点与《周礼·小司徒》的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相一致。《周礼·小司徒》注引《司马法》以成为出赋单位,从井到成的组织单位都是十进制,这一点与《周礼·匠人》的记载“九夫为井,井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四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相一致。二者的不同又都能从《周礼》中找出相应的共同点。难道《司马法》与《周礼》都自相矛盾吗?其实不然。只要了解周代地方基层组织的划分,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了。
从《周礼》的记述看,周代政治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周王畿和各诸侯国的统治地盘分为国、野两大区域,制国为六乡,制野为六遂,六遂之外又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这些都是周王赐给大夫、卿、三公、王子的封地,称“三等采地”。在不同的区域内,有的实行井田制,有的则实行沟洫法。《周礼·匠人》郑玄注曰:“畿内采地之制,九夫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三夫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赋税,共治沟也,方十里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税,缘边一里治洫。方百里为同,同中容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税,缘边十里治浍。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每成方10里,共100里,成中一甸方8里,共64里,剩余的周边36里治理洫。成内出赋者为64里,因为“井者方一里”,所以64里即64井,这和“甸六十四井”相一致,也就是说四进制的甸和十进制的成,虽然名称不同,作为出赋单位,都是64井,而这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这两则资料的另一处不同是出赋数目不同。《左传》正义所引《司马法》为:“(每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周礼》注引《司马法》则曰:“(每成)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出赋数目,历代学者都有不同的认识。唐代学者贾公彦认为前者为“畿外邦国法”,后者为“畿内采地法” ,是由于地域不同而出赋数目不一。清代学者江永则认为:“七十五人者,丘成之本法,三十人者,调发之通制。” 即征30人是正常情况下的通制,征75人则是最大限制数。戴震、孙诒让也持此说。当代学者韩连琪先生则认为:出赋数目不同,是由于军制的变化,西周至春秋初期,兵制为“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到春秋后期,步卒在战争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所以变为“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作者认为韩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
西周时期的兵制见于《周礼·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五伍为两”的“两”即兵车一辆或一乘,用徒五伍即25人,另有5人负责厩养,共30人。《诗·鲁颂·闷言》说鲁僖公时的军队是:“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这正与《司马法》所言“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相符合。到春秋以后,战争扩大,兵的数目渐渐增加,原有的军赋便不够用了。鲁僖公十五年(前645)晋作“爰田”和“州兵”;成公元年鲁作“丘甲”;昭公四年(前538)郑作“丘赋”,都是指增加军赋,遗憾的是由于史料语焉不详,其事都不可详考。《司马法》:“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正好可以证明这一问题,即每甸或每成的军赋由“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增加到“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因此,《司马法》中有关出军赋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它反映了春秋时期军赋变化的基本情况,这是其他文献典籍中所没有的。
(仝晰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