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坛(1724—1780),字紫庭,武定海丰(今无棣)人,清朝官吏。
吴坛出身于海丰吴氏科举世家。父亲吴绍诗及兄长吴垣都是乾隆全盛时期的朝廷一、二品大员。吴坛幼时,即随侍其父亲吴绍诗任上,日承庭训,助其审理案牍。乾隆二十六年(1761),吴坛进士及第,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
吴坛继承家学,精研细斟,治事明敏,在刑部任职二十余年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乾隆帝评价他:“明晰律令,处事条理分明、理智得体。”
吴坛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表现出卓越的才华。乾隆三十二年(1767),吴坛越级擢升为江苏按察使。江苏人口稠密,市场繁华,官吏多狡猾,所处理的案子中疑案冤案较多。吴坛到任后,认真听取民众呼声,仔细勘查遗案,使大多数案子得以更正和平反。
乾隆三十五年(1770),吴坛父母相继病故,吴坛回乡守丧。服除后,出任江南河库道。月余,又擢升为江苏布政使。当时,江苏省在江宁和苏州设立了两个布政使,两地混支官俸,且每遇报销事节,项目繁多,费财费时。吴坛奏请在江苏分别设立总案、专案,以便检查审核。他还奏请朝廷把民众多年来拖欠的赋税予以减免,朝廷议准执行。他认真清理历届前任积压的文案,清理分类,交付各署按期办理。
这年,江苏又逢灾年歉收,吴坛出示告示,严禁囤积粮米,劝谕富户出售存粮,以抑市价。他深入灾区,制成表册,召开官员,商议赈灾和减免粮租等,以让百姓尽快摆脱困境,恢复生产。他还发动沿海居民和边所卫吏筹措款项,修建玲珑坝,抵御海潮、江水的侵扰。
乾隆三十六年(1771),吴坛任刑部右侍郎。次年二月,升任刑部侍郎。乾隆三十九年(1774)7月,因太监高云从泄露朱批道府记载案发,京城打探问询此消息者皆被夺职,吴坛亦在其中。乾隆帝十分气恼,曰:“不料坛竟也如此!念其练习刑名,废其可惜,左授刑部主事。”后经月余,又迁郎中。
吴坛勤政爱民,鞠躬尽瘁。乾隆四十五年(1780)4月,吴坛出职江苏巡抚加二级,诰授光禄大夫。此时,吴坛因积劳,胃病旧疾复发,饮食日减,但益思图报,不肯稍事休息。甫任伊始,即赴丹阳查勘旧淤河道,筹划疏浚宁苏水运。返署后,又向朝廷上奏,请免除公田积欠粮米,开疏秦淮河下游及沿海各支流河道,以资灌溉和泄洪。廷议允准执行。
同年六月,吴坛奉旨在金坛(今属江苏)查办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家产一案时,表现出了卓越的才华。
乾隆四十五年(1780)8月,吴坛因操劳过重,病逝于江苏巡抚署衙,年仅57岁。时境内百姓恸哭:“我吴民无福而丧我慈父母也。”众朝臣闻此噩耗,都深表惋惜,高度评价吴坛:“折狱唯良,仰符天理,俯切人情,性刚真而心乎仁者,紫庭诚不可及也。”
吴坛一生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他精通法律刑名之学,对历代刑律有很深研究且颇具造诣,备受乾隆皇帝的器重。清廷组织重修《大清律例》时,以吴坛任纂修官。吴坛对《纂修纲目》(3卷)逐一厘定。此后,为重修《大清律例》,吴坛倾注毕生精力著《大清律例通考》(39卷)。
《大清律例通考》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对《大清律例》所作的考释,尤其是对“例”的考释,资料丰富,内容广博,考证精确,不仅对清朝法律制度的考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当代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等法典时,曾称赞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说:“国朝之讲求律学,惟乾隆间海丰吴紫庭中丞坛《通考》一书,于例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后人考证《大清律例》的历史沿革时,多以《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为宗。
《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对上古唐尧、虞舜时代至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历代律例条文的源流、演变,逐条进行考证,并将《大清律例》历次增删修改的条文注以按语,间或予以评注,重在考证、辨析律例条文的历史源流和变革因替过程。吴坛编写此书时,有律436条、例815条,两者合计1251条,再加上历代删除的条文,为数更多。
《大清律例通考》成书后,吴坛生前未及缮尽呈献朝廷,后经百余年,几将散佚。清朝末年,吴坛嫡玄孙吴重憙承继先人未竟之业,重新刊刻,《大清律例通考》方得以流传于世。
(赵鸿洋)
吴 坛
吴坛(1724—1780),字紫庭,武定海丰(今无棣)人,清朝官吏。
吴坛出身于海丰吴氏科举世家。父亲吴绍诗及兄长吴垣都是乾隆全盛时期的朝廷一、二品大员。吴坛幼时,即随侍其父亲吴绍诗任上,日承庭训,助其审理案牍。乾隆二十六年(1761),吴坛进士及第,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
吴坛继承家学,精研细斟,治事明敏,在刑部任职二十余年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乾隆帝评价他:“明晰律令,处事条理分明、理智得体。”
吴坛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表现出卓越的才华。乾隆三十二年(1767),吴坛越级擢升为江苏按察使。江苏人口稠密,市场繁华,官吏多狡猾,所处理的案子中疑案冤案较多。吴坛到任后,认真听取民众呼声,仔细勘查遗案,使大多数案子得以更正和平反。
乾隆三十五年(1770),吴坛父母相继病故,吴坛回乡守丧。服除后,出任江南河库道。月余,又擢升为江苏布政使。当时,江苏省在江宁和苏州设立了两个布政使,两地混支官俸,且每遇报销事节,项目繁多,费财费时。吴坛奏请在江苏分别设立总案、专案,以便检查审核。他还奏请朝廷把民众多年来拖欠的赋税予以减免,朝廷议准执行。他认真清理历届前任积压的文案,清理分类,交付各署按期办理。
这年,江苏又逢灾年歉收,吴坛出示告示,严禁囤积粮米,劝谕富户出售存粮,以抑市价。他深入灾区,制成表册,召开官员,商议赈灾和减免粮租等,以让百姓尽快摆脱困境,恢复生产。他还发动沿海居民和边所卫吏筹措款项,修建玲珑坝,抵御海潮、江水的侵扰。
乾隆三十六年(1771),吴坛任刑部右侍郎。次年二月,升任刑部侍郎。乾隆三十九年(1774)7月,因太监高云从泄露朱批道府记载案发,京城打探问询此消息者皆被夺职,吴坛亦在其中。乾隆帝十分气恼,曰:“不料坛竟也如此!念其练习刑名,废其可惜,左授刑部主事。”后经月余,又迁郎中。
吴坛勤政爱民,鞠躬尽瘁。乾隆四十五年(1780)4月,吴坛出职江苏巡抚加二级,诰授光禄大夫。此时,吴坛因积劳,胃病旧疾复发,饮食日减,但益思图报,不肯稍事休息。甫任伊始,即赴丹阳查勘旧淤河道,筹划疏浚宁苏水运。返署后,又向朝廷上奏,请免除公田积欠粮米,开疏秦淮河下游及沿海各支流河道,以资灌溉和泄洪。廷议允准执行。
同年六月,吴坛奉旨在金坛(今属江苏)查办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家产一案时,表现出了卓越的才华。
乾隆四十五年(1780)8月,吴坛因操劳过重,病逝于江苏巡抚署衙,年仅57岁。时境内百姓恸哭:“我吴民无福而丧我慈父母也。”众朝臣闻此噩耗,都深表惋惜,高度评价吴坛:“折狱唯良,仰符天理,俯切人情,性刚真而心乎仁者,紫庭诚不可及也。”
吴坛一生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他精通法律刑名之学,对历代刑律有很深研究且颇具造诣,备受乾隆皇帝的器重。清廷组织重修《大清律例》时,以吴坛任纂修官。吴坛对《纂修纲目》(3卷)逐一厘定。此后,为重修《大清律例》,吴坛倾注毕生精力著《大清律例通考》(39卷)。
《大清律例通考》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对《大清律例》所作的考释,尤其是对“例”的考释,资料丰富,内容广博,考证精确,不仅对清朝法律制度的考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当代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清末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等法典时,曾称赞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说:“国朝之讲求律学,惟乾隆间海丰吴紫庭中丞坛《通考》一书,于例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后人考证《大清律例》的历史沿革时,多以《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为宗。
《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对上古唐尧、虞舜时代至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历代律例条文的源流、演变,逐条进行考证,并将《大清律例》历次增删修改的条文注以按语,间或予以评注,重在考证、辨析律例条文的历史源流和变革因替过程。吴坛编写此书时,有律436条、例815条,两者合计1251条,再加上历代删除的条文,为数更多。
《大清律例通考》成书后,吴坛生前未及缮尽呈献朝廷,后经百余年,几将散佚。清朝末年,吴坛嫡玄孙吴重憙承继先人未竟之业,重新刊刻,《大清律例通考》方得以流传于世。
(赵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