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资料库:山东地情资料 章节:山东风物大全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article/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article/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7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六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 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比照第 二条的规定减征。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