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通知 资料库:山东地情资料 章节:山东风物大全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article/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f063/section/20/article/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
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
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
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
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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