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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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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的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将《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中“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
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修改为“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
让”。
请按此规定,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