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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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
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五
市和济南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
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
以下、日照市和其他市地在二千万美元以下、县级市和计划单列县(区)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分别由市、地、县(区)自行审批。其他县、区的项目审批权,由各市地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
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省丝绸公司和有对外经营权的大型企
业和企业集团审批权限为一千万美元以下。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
审批权限为一千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项目库”
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经济开放区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属于生产性项目、
科研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收。农村中的以发展出口为目标、利用
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农、林、牧、养殖业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项目,也可按上述规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
生产性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上述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经济开放区内现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
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
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
需的技术装备,不论外汇来源,五年内一律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已进口但闲置不用的设备,
征得海关同意并经省经委批准立项纳入技改计划,允许合理转让,享受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
优惠待遇。

四、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贸易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
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
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信贷、对外
发行债券、股票和经营外汇投资业务的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可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五、鼓励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对技贸结合进口的物资、物品
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对需要进口成套的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
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减按该产品
应纳税额的60%计征。
六、为减少进口、发展出口,对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随附的关键设备和进行消化吸收所需进口的
软件和样机,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经委出具证明,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产
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鉴定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一到三年产
品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七、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造老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
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也可以将多余的场地、厂房、设备出租给外商独资经营。上述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在承
包期内,中方所得利润在完成上交承包基数后,多余部分归中方企业所有,原有企业多余的职工,按
照劳动法规合理安排。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老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技术引进项目,国内投资部分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需配套资金纳
入年度计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筹集资金。
九、允许外商承包、租赁、购买省内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
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原材料,凡属国内紧缺、需要进口,产品规格质量达到国际同类
产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宜的,经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国内用户优先选用,并允许收取全部
或部分外汇。顶进产品或原材料视同出口。
十一、积极发展技术出口,坚持软件与硬件相结合,以技术出口带动设备出口,所收外汇实行全
额留成。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可从出口所得人民币或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给技术研制单位。数额多少,
由双方商定。

十二、赋予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五市和济南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签约权;允许
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关系外出承包工程、开展劳务合作、由各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备案。
十三、积极发展与内地省市多种形式的联营和合作,开办出口代理业务,扩大产品出口。外汇分
成全部给供货单位。鼓励内地省市到我省投资开发和兴办企业。
十四、在青岛、烟台、威海三个港口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出,在港内进行储
存、拣选、改装和其他作业,但需在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十五、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县,省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企业集团和有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设立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料件一次加工后不能直接出口的,可实行多次保税。不具备建
立保税仓库或工厂条件的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全额保税、内销补税”、
“全额征税、多退少补”或“全额征税、返销退税”。
十六、省和各市地成立外汇调剂机构。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以及准许调剂的其他
外汇,都可以相互调剂。
十七、国外金融组织,经批准,允许在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银行。
上述金融机构,可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同行业资金拆借以及开展信托投资,租赁业务。
十八、在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龙口、日照和济南市划出一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
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十九、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国内外企业、个人在指定的地块承租和包片开发,
自主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售、赠与、交换及继承,可以其出让地块和
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建立房地产市场,开展房地产买卖。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并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
二十一、省设立外向型经济服务公司,重点为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提供信息,寻找合作伙伴,
承办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实施方案的审查修改等前期准
备工作,开展物资、咨询服务等业务。
二十二、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课题,同我省的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共同开发出口新产品。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国内外公开招标。对合作研究和承包
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发生信号的仪器(表)及其配套设备和附
件、大中小及微型计算机系统等,均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十三、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贸易机构或兴办独资、合资经
营企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办
事机构,举办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四、奖励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获利后,
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确认为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技术项目给予重奖,奖金数额由企业自定。引荐者
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符合就业条件的亲属,可优先安排其亲属就业。
二十五、下放省内商务人员出境审批权。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加
工出口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劳务承包工程企业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
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分别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有审批权的部门
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由企业自行审批。
二十六、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