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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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济南的开埠,是山东向近代化迈进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济南自开商埠有两方面动因:一为1903年任商约大臣的山东人吕海寰向清政府建
议大开商埠;二为胶济铁路建成通车后,山东内地面临德国势力的渗透。为抵制外资、
挽回利权,1904年初,山东巡抚衙门致函外务部,要求自开济南等三处为商埠。清政
府很快批准。1906年1月10日,济南举行开埠典礼,正式开放为“华洋公共通商之埠”。
为加强对商埠的管理, 山东当局和济南商埠总局制定了3个章程,即《济南商埠开办
章程》《济南商埠买地章程》和《济南商埠租建章程》。《济南商埠开办章程》共有
9条, 主要内容为:准许有约各国在商埠设立领事;准许各国商民往来,在商埠租地
设栈,与华商一体居住、贸易,但在商埠定界以外,洋商不得租赁房屋、开设行栈;
商埠事宜由济东泰武临道进行监督;在省城济南设立商埠总局,派一熟谙交涉大员住
局全办,亦可约派洋员帮同办理;济南商埠捐税照各埠通例征收;商埠开办经费及常
年经费由省署筹拨专款,随时动支;邮政、电报、电话事宜,应严格限制,不得由外
人开设。《章程》特别指出,济南等处自开商埠与约开各埠不同,亦与江海口岸有别,
强调其“自开”和“陆路”两大特点。《济南商埠买地章程》和《济南商埠租建章程》
明确规定由商埠总局对土地实行垄断和控制。
济南开埠既是山东地方当局为防止因胶济铁路通车后德国权力扩大、中国主权再
失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又是为通盘筹划山东的近代化事业,努力发展山东经济所做出
的重大政策调整,这一重大举措推动了山东近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