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优惠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f063&A=19&rec=243&run=13

2006年6月5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优惠政策。到30个欠
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免还助学贷款。
自2006年起,自愿到本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
限达到5年以上, 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代偿所需资金由
省、 市、县财政按5∶3∶2比例负担。到30个欠发达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提高两个工资档次。
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优先评定,实行量化赋分的
系列(专业)给予加分,可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到30个
欠发达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可迁至或保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
作地。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享受贷款优惠。
从2006年开始,各地将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建立
集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对其中
有贷款需求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
件的地区,将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
日起, 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灵活
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按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评职称与国企一
视同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户口可落在单位,也可落
在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开设的集体户上。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
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支持其按
规定程序申请山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然人可自由申报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
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
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时,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到村居工作收
入保底报考公务员加分。
从2006年起, 各地每年组织招聘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争取5年
内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的,
其薪酬不低于800元, 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工作的,可
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 村委会相应职务, 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不低于
600元的生活补贴, 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毕业生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工作2年以上, 3年内报考山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山东省事业单
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
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从2006年起, 全省省、市两级新考录公务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
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乡机
关招考公务员要重点从选拔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比例不得
低于50%。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
毕业生中选拔。对“三支一扶”毕业生推荐就业考研加分。
从2006年起连续5年,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
每年选拔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期限为2年。 服务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并代缴各项社会
保险费,同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
主择业,有关部门将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